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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人的经济负担.因此,以著作权保护珠宝设计是适当的.当然,为方便解决著作权纠纷,并提供初步证据,设计师或者珠宝设计作品的其他权利人可以到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珠宝设计作品的保护类型

(1)图形作品、美术作品的保护

珠宝设计的表达方式有两种――设计图样(或设计方案)和珠宝设计成品,可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中的“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而“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毋庸置疑的是,珠宝设计成品作为一种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当然以美术作品保护最为恰当.而珠宝设计图样,即珠宝设计成品的产品设计图,其自身也是一种平面的造型艺术作品,笔者认为,既可适用图形作品,也可适用美术作品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当然,现实生活中并不会将珠宝设计作品按照其形成过程而细分为设计图样和珠宝设计成品,而通常看成一个不可分割之整体――实用艺术品.因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仅能将之作为美术作品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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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只要是视觉艺术作品都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依据美术作品的功能可将其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两种.纯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仅具有欣赏价值的造型艺术作品;而当一件以美术技术形成的作品既具有欣赏价值,又具有实用价值时,也就成了实用美术作品,如带有精美图案的地毯以及本文涉及的珠宝首饰.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

通过以上分析,关于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的界限便可见一斑:实用艺术品看似是美术作品的下位概念.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做的分析是在“作品”范畴的前提下,即上述实用艺术品仅是能够构成作品的实用艺术作品,而非其全部.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实用艺术品有产品与作品之分,只有属于作品范畴的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实用艺术产品,如果其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美观性,可予以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对于既不属于作品范畴也未符合专利条件的实用艺术产品,则著作权法和专利法都不能予以相应的保护.

(2)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无“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第6条却提及这一概念,并仅仅规定了对外国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措施,而对于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是以美术作品保护还是不保护却一直未作明确规定.此种超国民待遇的规定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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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国家版权局陆续颁布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3个修改稿.为了改变对我国实用艺术品保护空白和学界对此认识不统一的现状,修改稿在保留“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均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范围”的规定进行了扩充和完善.3个修改稿草案均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新的作品种类,并将其保护期规定为25年.这一保护期限既有效地保护了珠宝首饰等实用艺术作品,又平衡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第三稿修改草案中的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还对“实用艺术作品”作出明确界定,即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使用功能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定义可知,实用艺术作品不仅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作品的一般特征,而且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的特殊属性.由此,珠宝设计作品有了明确的保护范围.

三、珠宝设计侵权判定

1.珠宝设计侵权类型

珠宝设计屡遭抄袭、模仿,其作者的复制权、署名权等权利也屡屡受到侵犯,归结起来,其侵权类型可分为两种:第一类为“抄袭”,即原封不动地、原样地去再现他人的珠宝设计作品,其图案、款式与原设计一模一样;第二类为“模仿”,即剽窃、盗用他人珠宝设计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以其主要部分为“母样”,对原设计的非实质部分进行修改和变造,也就是一种改头换面的抄袭,其并未对原创珠宝设计作品的表达形式进行实质性的改变.第一类侵权手段和结果均显而易见,容易识别,仅需通过对比即可判定,因而现实中少有发生,而第二类在模仿的基础上对原作品加以改造,其手段较隐蔽,模仿结果与原作的相似度也难以辨别,侵权难以认定,因而,珠宝首饰市场中的此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上文所述的两个案例即为第二类侵权行为.

无论是直接的抄袭式剽窃,还是隐蔽的模仿式剽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7条第5款仅将“剽窃他人作品”作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一个行为方式作出原则性的列举,并未对何为剽窃行为、怎样认定剽窃性侵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实务界中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也不统一,以珠宝设计作品为对象的剽窃行为更加难以判定.

2.珠宝设计侵权构成要件

珠宝设计侵权的构成要件,正如著作权法中其他作品的侵权构成要件一样,都要遵循和适用民法中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即“四要件说”.首先,要有剽窃他人原创珠宝设计作品的不法行为和事实;其次,剽窃行为给珠宝设计原创作者带来损害,包括以署名权为代表的著作人身权的伤害及以复制权为代表的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再者,剽窃行为、事实与被侵权的著作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也是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珠宝设计的侵权行为人在实施剽窃行为时应当具有主观故意.对于著作权侵权的主观过错要件,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还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笔者认为,无论是直接的抄袭式剽窃还是隐蔽的模仿式剽窃,其对象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或者是即便还未有一定影响力但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作品,行为人往往是在明知原作品存在的基础上,为了一定的利益,故意从事剽窃行为,尤其是对于珠宝设计这种处于时尚潮流前端、曝光率较高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更难逃脱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侵权之主观故意.

“胜利之V”侵权案中的《胜利之V》作品即为同泰富在微博和官网中发表的2013蛇年生肖首饰设计大赛的获奖作品,其知名度、影响力、曝光率以及切合蛇年生肖的设计价值自然都不必多言,西黛尔的“俏灵蛇”是否有侵权之故意也就显而易见.

3.珠宝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和方法

直接的抄袭式剽窃侵权仅需通过对比即可判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较为隐蔽且更为常见的模仿式剽窃侵权如何进行判定.

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完善,司法实务中多借鉴外国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和方法,尤其是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92年在“阿尔泰”案中首创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抽象+过滤+对比”的三段论认定法.以上文所述的“胜利之V”侵权案为例,若以“抽象+过滤+对比”的三段论认定法要求判断“俏灵蛇”是否存在侵犯《胜利之V》的剽窃行为时,可分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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