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宝设计相关论文范文集,与“中国珠宝原创设计维权第一案”看珠宝设计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格式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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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珠宝行业中珠宝设计侵权现象比比皆是,“中国珠宝原创设计维权第一案”的发生引发公众对珠宝设计法律保护的热议.究竟是以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珠宝首饰设计,还是以著作权来保护珠宝设计,一直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考虑到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长、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程序本身带来的重复授权现象,以外观设计专利的模式来保护珠宝设计不可行且不适当,而以著作权来保护则具有可行性和适当性.珠宝设计作品可作为著作权中的图形作品、美术作品进行保护,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珠宝设计作品还有望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珠宝设计侵权应遵循和适用民法中侵权法的“四要件说”,并借鉴美国著作权侵权认定“抽象+过滤+对比”的三段认定法,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珠宝行业盛行的剽窃侵权之风,切实保护珠宝首饰设计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和利益,以促进珠宝行业和珠宝市场良性、有序地发展.

[关 键 词]珠宝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著作权;实用艺术作品

“中国珠宝原创设计维权第一案”看珠宝设计的法律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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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

珠宝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然而珠宝设计市场乱象丛生,同样款式或相似款式的珠宝设计会出现在不同品牌上,让消费者难分真伪、难辨原创与仿制.行业内相互仿冒、抄袭的现象层出不穷,已成为珠宝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从2011年由电视剧《夏家三千金》道具引发的“天使之翼”吊坠侵权案,到2013年初发生在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号称“中国珠宝原创设计维权第一案”的“胜利之V”侵权案,珠宝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带进公众的视野,引发公众热议.本文将以这起“中国珠宝原创设计维权第一案”为切入点,剖析我国珠宝首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的缺陷,提出应适用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进而探索以侵权“四要件说”和“抽象一过滤一对比”的三段论认定法来解决珠宝设计的侵权判定难题,以期为珠宝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发展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设想.

一、案件再现

1.“天使之翼”吊坠侵权案

2011年电视剧《夏家三千金》热播,带热了在该剧中频频出现的道具――“天使之翼”吊坠,该道具是由克徕帝珠宝提供的.然而,细心的网友以及珂兰珠宝产品部员工却辨识出该吊坠仿冒了珂兰珠宝的原创设计.珂兰珠宝声称,“天使之翼”吊坠为其公司设计师2007年设计的款式,2009年已注册设计专利并将之推广,此次无疑是克徕帝公司盗用其设计,侵犯其专利权.由此,引发了一起克徕帝珠宝与珂兰珠宝之间的“百万版权赔偿案”.

2.“胜利之V”侵权案

该案的焦点是一款蛇年生肖首饰设计作品《胜利之V》(见图1),该设计为深圳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同泰富”)2013蛇年生肖首饰设计大赛的获奖作品,在2012年11月4日便通过其官方网站、微博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然而在2012年12月8日,同泰富却发现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西黛尔”)新推出的“俏灵蛇”首饰产品(见图2)与《胜利之V》具有极高的相似度,认为后者侵犯其珠宝设计《胜利之V》的著作权,遂于2013年1月18日将后者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这被称为是“中国珠宝原创设计维权第一案”.

二、珠宝设计保护模式探讨

同样是珠宝设计侵权,但是两案件中的权利人却采用不同的案由,主张不同的权利.珂兰珠宝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天使之翼”,认为克徕帝珠宝侵犯其专利权;而同泰富却以著作权来保护《胜利之V》,认为西黛尔侵犯其珠宝设计的著作权.到底应当用何种权利来保护珠宝设计者的首创权,值得我们深思.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不可行且不适当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之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珠宝设计是以珠宝和贵金属等为加工材料,由珠宝设计师运用相关的美学知识所做的富有美感的设计,该种设计可以表现为珠宝首饰成品本身,也可以表现为设计绘图.就珠宝首饰成品的属性而言,大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一是珠宝设计是由可被感知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种因素的结合而组成;二是具有新颖性、装饰性(或艺术性);三是珠宝首饰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四是其为外观设计和产品结合的统一体.简而言之,珠宝设计基本上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中新颖性、实用性、美观性的要求,故将珠宝设计的权能界定为专利权是合理的.然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中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仅是产品的不可拆分的一部分.就珠宝设计而言,其设计与其产品本身紧密结合,并不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因此,笔者认为以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珠宝设计是不可行的.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还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对处于潮流漩涡中的珠宝首饰而言,其设计随着消费者的喜好而快速变化,一款珠宝首饰设计刚面世几年甚至几个月便已被列入淘汰款式之中,这与动辄耗时八九个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格格不入,甚至可能出现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还未到手,珠宝首饰已经被市场潮流所淘汰的情况,如此,它将不能为权利人带来任何利益,其专利申请费用以及缴纳的专利年费还会给权利人增加成本,造成损失.其次,因外观专利技术含量较低,专利审查程序仅就其是否具有新颖性进行初步审查,而无需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可能导致大量彼此相似而本身具有一定新颖性的珠宝设计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出现重复授权的现象,这为珠宝设计维权诉讼埋下了隐患.所以,以外观设计专利的模式保护珠宝设计不仅不可行,也不适当.

2.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适当性

以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珠宝设计是学界的主流观点,而国际上处理珠宝设计方面的争端也往往采用此种模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判断珠宝设计是否能以著作权进行保护必须看其是否同时满足构成“作品”的三个条件:其一,珠宝设计属于首饰设计师智力成果,其反映了一定的思想或感情,是富含精神创作的财富;其二,首饰设计师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即设计作品由设计师独立创作完成,且设计作品富有个性;其三,根据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含有作者独创性创作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感情),珠宝设计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无论其表现形式为平面的设计绘图还是立体的珠宝首饰成品本身――以保证其作品本身可以被复制.由此可见,将珠宝设计界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行的.与申请专利需经历的繁复而漫长的程序不同,以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珠宝设计,基于著作权保护的自动取得原则,设计师对珠宝设计完成时即自动取得著作权,而不需经过任何手续,也无需缴纳申请费用和年费,可减轻设计作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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