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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论文范文资料,与虚假诉讼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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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9;2004年第1期.

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8日《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08〕362号)将虚假诉讼界定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⑤这一观点显然有别于前一种理解,因为这一界定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刑法学界讨论的诉讼欺诈问题,还包括谋取其他利益(包括侵害案外人权利和利益及规避法律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因而此处的诉讼欺诈显然不等同于一般刑法著述中的诉讼欺诈.

⑥在美国,对虚假诉讼的法律制裁包括侵权法制裁、程序性制裁(proceduralsanction)和刑事法制裁三个层次.SeeTimothyP.Getzoff,Comment:DazedandConfusedinColorado:TheRelationshipamongMaliciousProsecution,AbuseofProcessandtheNoerr-PenningtonDoctrine,67U.CoLo.L.Rev.675(1996).

⑦对probablecause,我国有不同的翻译:有的翻译为“可能性理由、盖然性理由”,参见何家弘编:《法律英语》(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2页;有的翻译为可能的理由,参见余叔通、文嘉主编:《新汉英法学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结合恶意诉讼的特定语境,笔者认为译为“适当理由”为宜.

⑧SeeMaryJaneYardley,MaliciousProsecution:APhysician’sNeedForReassessment,60Chi.-KentL.Rev.317(1984).AlsoseeJacquesL.Schillaci,Note&Comment:UnexaminedPremises:TowardDoctrinalPurutyin 1983MaliciousProsecutionDoctrine,97Nw.U.L.Rev.439(2002).

⑨需要说明的是,英美侵权法中的恶意诉讼,只有在提起恶意诉讼侵权之诉时才予以讨论.举例说明,甲对乙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败诉.随后,乙以甲恶意诉讼为由向法院起诉甲.在甲诉乙的诉讼中,法院是不考虑恶意诉讼的;只有在甲诉乙的案件终结且乙胜诉后,乙以甲恶意诉讼为由另行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时,法院才审查甲的诉讼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因此,此处及后文的原告是指提起恶意诉讼侵权之诉的人,也即前一恶意诉讼的被告.

⑩如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增设欺诈诉讼罪:“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取得其他非法利益,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之罪,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应当注意,并非所有的虚假诉讼必然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滥用程序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提起诉讼的,其提起诉讼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其他目的的行为才具有可责难性.

据研究,SLAPP中受害方因诉讼纠缠的时间平均为三年.

如通过诉讼的方式制造他人具有立功情节,从而使得他人在量刑时因为立功而从轻处罚或者获得减刑.

Noerr-Pennington规则最早依据《谢尔曼法案》(ShermanAct)和《科莱特法案》(ClaytonAct)适用于涉及反垄断诉讼的案件,随后扩展到依据《国家劳动关系法案》(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涉及到不公平劳动待遇的案件.尽管有不少人对法院将例外规则超出反垄断案件的范围持反对态度,法院还是适用这一规则驳回所有影响向政府请愿权行使的起诉.

对于Noerr-Pennington规则存在理解的歧义,从广义上来说,向政府请愿权包括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因而向政府请愿权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所有诉讼.显然,广义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原因有三:第一,法院在适用这一规则时,将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限定在寻求司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范围内.因而,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Noerr-Pennington规则的保护范围,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广泛性且影响公共利益.与此类似,以准司法行政机构国家劳动关系联合会(NationalLaborRelationBoard)为被告提起诉讼,可以适用Noerr-Pennington规则,因为这涉及到公民的工会组织权、联合抵制权(boycott);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提起的大型诉讼(large-scalelawsuit)也适用Noerr-Pennington规则,因为这样的诉讼涉及到对少数民族的同等对待权.如果当事人将寻求司法救济作为影响政府决定或者维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则寻求司法救济属于向政府请愿权的一部分.与此相反,如果诉讼仅仅为了解决个人之见的利益争端,则不适用Noerr-Pennington规则.第二,如果所有的诉讼都适用Noerr-Pennington规则,那么针对虚假诉讼的反诉只有在证明前一诉讼缺乏合理根据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这一结论显然是荒谬的.因此,如果Noerr-Pennington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将会导致谁先起诉,谁就受Noerr-Pennington规则保护而提起反诉者则不受Noerr-Pennington规则保护的悖论.我国各级法院2009年审理一审案件579.7万件,同比上升7.7%;2011年审理一审案件488.7万件,同比上升10%,分别参见2010、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尽管审理案件数量受制于各种因素,但民众对于诉讼的态度必定是众多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SeeNormMaamary,Case&Comment:CaseNote:DeterminingWheretheTruthLies:InstitutionalProsecutionandtheTortofMaliciousProsecution,30SydneyL.Rev.357(2008).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与虚假诉讼有关的有:第162条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的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民诉法》第111条第1款第(一)、(二)项就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就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等行为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所谓单纯涉及证据的违法行为,是指涉及证据的行为不改变案件所涉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而只是将未能收集、不能提交的证据以伪造等方式进行举证,如果伪造证据等方式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了案件事实,就不属于单纯涉及证据的行为.

当然,在规制虚假诉讼的专门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将部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单纯涉及证据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

参考文献:

[1]邓新建.诉讼诈骗频发呈全国蔓延趋势[N].法制日报,20090309.

[2]魏新璋,张军斌,李燕山.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以浙江法院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实践为例[J].法律适用,2009(1):6468.

[3]王进.虚假诉讼现象的分析及应对[J].法律适用,2009(11):109110.

[4]韦晓云.驰名商标认定虚假诉讼之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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