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诊所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出庭资格相关发表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论文是一篇法律援助方面有关发表论文,关于诊所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出庭资格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援助及法律教育及法律诊所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法律援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诊所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出庭资格是一个广受诊所法律教育界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界一直在进行不舍的探索和尝试.文章对这些探索和尝试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之策,即借鉴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经验,由法院以“无执照特许参与者”的形式直接认可诊所学生的出庭资格.最后,文章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诊所法律教育;刑事法律援助;诊所学生;出庭资格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13)04-0063-06

诊所学生是一个源于上世纪美国二、三十年代的法学教育名词.当时,美国高等法学院校开始借鉴医学院的临床教育模式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使法学院学生能够在类似于医学诊所的“法律诊所”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并以此为平台为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诊断”法律问题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

从中国目前来看,诊所学生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已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援助,即不但能参与庭前法律援助事务,而且能代理当事人出庭应诉,但在刑事诉讼领域,诊所学生则只能提供“半截子”的法律援助.之所以说它是“半截子”的,是因为诊所学生虽然承担了大量的庭前法律援助事务,但最终却不能出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从而使得原本可以全程提供的援助工作不得不就此终止.

众所周知,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不在于诊所学生或诊所法律教育本身,而在于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没有给诊所学生为当事人出席辩护留下必要的制度空间.笔者认为,在中国刑事法律援助资源不足而诊所学生又能为社会提供所需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况下,继续把诊所学生阻挡在出庭辩护门槛之外既不利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不利于中国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了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笔者于2009年7月向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申报了“诊所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出庭资格问题与立法建议”的科研立项.经过三年多的调查、研究和写作,最终形成了本文中的粗浅心得,呈长期关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批评指正.

一、诊所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中面临的出庭资格问题

从本世纪初借鉴和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至今,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已经历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只有十多年的发展,但诊所学生的人数已经不少.截止2012年6月底,国内已有135个法学院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所,在校诊所学生据保守估计也已超过15,000人.为数众多的诊所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补充力量.在他们提供的各类法律援助中,刑事法律援助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当前各高校法律诊所中接受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资助的刑事法律诊所为例,在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的两年时间内,就为近2,000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而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司的统计数据,全国在此期间获得批准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总量只有40,000多件.也就是说,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此类法律诊所向社会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数量大约相当于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向社会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数量的5%.如果再计入其他非刑事法律诊所向社会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其总量更加不可小觑.

尽管诊所学生已经参与并承担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但从中国既有法律体系的规定来看,诊所学生事实上是被排除在出庭辩护的门槛之外的,因而不具有出庭辩护的资格:

一方面,中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2012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均在第32条规定,仅有四种主体可以出庭辩护,具体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据此,高等法学院校的诊所学生显然不能出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另一方面,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也把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援助主体限定为执业律师,这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随着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不断发展以及诊所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参与程度的提高,人们开始讨论是否应当赋予诊所学生出庭辩护的资格,并由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以甄贞、王晨光为代表的诊所法律教育工作者大多主张修改上述法律法规从而赋予诊所学生出庭辩护的资格.在他们看来,自中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并建立第一批法律诊所以来,已有135所法学院校建立了法律诊所,诊所学生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对中国发展中的刑事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故而继续把诊所学生阻挡在法庭门槛之外既不利于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也不利于中国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甚至已经成为诊所法律教育界的一块“心病”.

与此同时,仍有不少人对诊所学生出庭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心存疑虑,其中尤以实务界人士居多.在他们看来,出庭辩护是刑事法律援助的核心内容,主要表现为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为中心的一系列刑事诉讼行为,其较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在操作上更为复杂,在程序上更为严格,而诊所学生还只是未出校门的学生,如果赋予其出庭辩护的资格,难以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难以维护刑事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故而法律应该予以限制.

笔者认为这种疑虑完全是不必要的,理由有二:

其一,在赋予诊所学生出庭资格的问题上,国外已有成熟经验.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就以一定形式的法律规范认可诊所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出庭辩护的资格,并由此产生了不少成功案例.例如,20世纪90年代,耶鲁大学法学院诊所学生在指导教师HaroldKoh的带领下,在一些公益律师和商业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和参与下,为维护被囚禁在关塔那摩海军军事基地的海地难民的人权而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并且最终赢得诉讼.其二,就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状况来看,诊所学生起码都是大学三年级以上本科生、法律专业硕士生和法学硕士生,他们在专业上都修完了大学法律主干课程,不但具备出庭辩护所需的心智,而且具备基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知识,有的本身就已经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执业资格.并且,为了进一步确保诊所学生法律援助的质量,各高校均配备有专业的指导教师,他们有的是知名法学专家,有的是资深执业律师,他们的加入为诊所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提供了专业指导和质量保证.此外,在历经十年多的发展之后,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界已经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这些多年积累的经验可以有效地防止诊所学生重复不必要的错误,从而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


写法律援助论文指导
播放:36365次 评论:5339人

二、关于解决诊所学生出庭资格问题的不同尝试及其分析

事实上,为了解决诊所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出庭资格问题,法学教育界一直在进行不舍的探索和尝试.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这些探索和尝试主要有以下三种操作模式:

一是让诊所学生作为合作律师或指导教师的助手参与出庭,这是大多数学校的做法.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指导教师必须和合作律师一样具有执业资格,一旦学生在法律诊所中接待的当事人需要刑事辩护援助,诊所学生可以请求合作律师或者指导教师带领其进入法庭,一起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但是,由于诊所学生没有出庭资格,真正承担辩护工作的只能是律师或者指导教师,学生只能坐在旁听席上观摩律师或教师如何进行

1 2 3

法律援助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诊所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出庭资格相关发表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日语毕业论文

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个人网站毕业设计论文

大学生就业调查问卷

部队毕业论文

关于汽车毕业论文

电子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大学生就业

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

地质大学毕业论文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