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类论文例文,与关于我国家庭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问题相关论文查重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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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大,人们的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几乎是所有人的必经之路,完善的婚姻法对维护社会安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深刻影响,使人们更加重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关 键 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问题;建议

夫妻财产制是一国确定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范.而夫妻财产制度更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男女平等等社会问题,完善当前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即便国内的婚姻法已经多次修改,并逐渐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制定得更为详细和规范.

一、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

制度的不完善,将会对一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严重损害夫妻一方的正当利益.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其一,整体结构不全.缺乏通则性的规定,就没有了处理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不利于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第三方交易安全的社会要求;其二,未设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仅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的制度已经不能够很好地处理如个人投资失误导致的一方破产、个人债务等非常态的财产关系;其三,缺乏权利及义务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根据《民法通则》,所有权又分为处分、占有、收益和使用四个权利.而婚姻法关于这四个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却无明确的规定,这将对指导双方依法行使义务和权利造成巨大的影响.其四,不够合理的无形财产规定.对于婚后所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的规定有失公平.对于婚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婚后才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要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婚后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归入共同财产.但是实际上有这样一种情况存在,另一方对此劳动成果完全没有贡献,却不劳而获,这显然有失公平.而婚姻关系存在时的成果,却在离婚后取得了经济效益,该效益是否要归为共同财产,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五,缺少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和孳息归属的规定.新《婚姻法》解释指出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视为个人财产.但是,实际上存在着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可能是基于双方的共同努力和投入的情况,而判定这样的婚后利益归为一方个人财产,也显得不够公平.

二、对现行婚姻法的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现实问题,本文尝试着提出了以下几点策略,旨在从根本上完善婚姻法,保障夫妻双方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完善整体结构.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的一个重要部分,还需要继续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关系的和谐,家庭的和睦.由于缺乏通则性规定,产生了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因此,还需要加强婚姻法原则性和通则性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二)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国外已经有十分完备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外国法律的规定,结合国情,适当修改,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完善.当出现一些如双方长时间分居,一方原因造成的挥霍无度浪费财产,一方投资失败导致的破产等特殊情形时,应当使用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应当将现行的制度没有办法妥善解决的问题,都加以规定,从而指导夫妻双方依法维护利益.

(三)增补有关夫妻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在《婚姻法》中增加一条法律:“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且从分开之日起满一年,或是向法院正式提出离婚诉讼后,这段时间内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另外,对于占有权和使用权,“国外立法上通常不做单独规定,应适用有关共有权的概括性规定”.而收益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共同管理和使用产生的结果,收益权应当为双方共有.处分权关系着双方共同财产的命运,因此,需谨慎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借鉴各国法律,从而制定出适应我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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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补对无形财产的经济收益归属问题的指导原则以及补偿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如果是在另一方配合下获得的,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婚姻关系存在时的成果,却在离婚后取得了经济效益的情况,在离婚时双方可以进行估价,或是在实际取得后进行分割.更重要的是,应当向国外借鉴经验,建立起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相互补偿制度来弥补一方因财产混同而导致的另一方收益受损的情况.因为婚姻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两种财产混同的情况,产生因共同财产而使个人收益,或个人财产由于共同财产而收益的情况,而相互补偿制度能够很好地弥补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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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补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的认定和归属.在婚姻期间,对多种孳息和自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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