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兼职方面论文范文集,与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法律维权相关论文摘要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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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这一领域内容涉及少,保障力度小;加上用人单位专钻法律漏洞,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与能力不足.使得兼职大学生权益一旦被侵害,不能有效的法律救济.文章针对现状,对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维权进行研究分析.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丰富有关研究内容,弥补法律法规的缺失,帮助指导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法律维权.

【关 键 词】大学生;兼职;权益;法律维权

一、法律维权的现状

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活动已是屡见不鲜的现象.通过兼职活动,他们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和工作经验,锻炼自身实践能力.但当他们在兼职活动中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利用法律作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现状又是怎样呢?

笔者对200名在兼职中权益受到过侵害的同学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统计,74%的同学知道能通过法律维权,而真正实践过的仅占6%;60.5%的同学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27%的同学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另外,选择放弃自身权益维护的占10%;还有2.5%的同学选择由学校帮助解决.

由此可见,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维权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真正利用法律维权的并不普遍,法律维权的现状尴尬,操作困难!

二、原因分析法律维权难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大学生被排除在了普通劳动者之外,从事兼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2003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大学生兼职不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不能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大学生兼职活动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就得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不会受理!

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对校外学生兼职的个人行为也并不受本办法的保护和规范.

大学生兼职活动,在法理上也就只适用于民法和刑法;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大学生自身条件与用人单位内在原因的交叉影响

首先,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欠缺,是大学生不能够理性科学运用法律维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可谓是一个弱势群体!

学生由于专业不同,对法律的认识利用也有所不同.法律专业以外的不少同学,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积累,不了解法律维权的方式与程序.同时,学生在校受学业等因素影响,无更多的精力时间去关注权益维护和从事法律诉讼;也无支付相关诉讼费、律师费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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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同学,从事兼职主要是为了多挣钱,对工作内容、合同签订等缺乏重视;并且即使他们对此表示不满和不愿时,迫于用人单位的蛮横狡诈和经济上的压力,也只能妥协退让.

还有的同学甚至怀有阿Q精神,在自身权益被损害后,自认为生理上、经济上损失不大,自我安慰,盲目乐观,而不了了之.

其次,双方在劳务合同的签订上做得不够.由于劳动法只调整正常的劳动关系,大学生兼职,只属于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而在劳务合同的签订上,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责任,减轻相应负担,往往都不愿或者敷衍学生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另外,学生对合同协议的认识不足,没有充分重视.调查表明,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学生在兼职中从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协议,甚至有一部分同学表示不知道有书面劳务合同签订.

有些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虽然达成的是口头协议,但是这与书面合同的意义完全不同,口头协议缺乏完整性与证明性,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否认.

缺乏完整的书面劳务合同的签订,法律维权就缺乏有力证据.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此避免学生凭借书面合同主张自己权利,而推脱或否认相应赔偿,逃脱法律制裁!

最后,用人单位法律道德丧失,专钻法律漏洞.我国的法律框架中,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定与保护可谓是一个盲点,而不少的用人单位恰恰利用这一点,抓住大学生的兼职心理,违反企业市场规则,为了追求最大经济利润,而漠视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有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本身就是黑工厂,黑中介,无道德轻法律.存在欺骗与陷阱.以高薪诱惑大学生,变相收费,规定苛刻,严重侵犯了大学生合法权益.

(三)高校对兼职活动的不作为,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能限制

众多高校在大学生校外兼职上,基本上是不作为的,没有积极引导大学生兼职,很少开展过法律维权活动和普法教育.笔者对本校的某领导进行了采访,领导表示,只要学生校外兼职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往往是不需插手的.

有关执法部门对大学生兼职维权也是极有局限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因为在校大学生不是国家职工,因此不享受劳动者相关待遇和权益保护.对兼职中发生的侵权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不会受理.工商管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对保护大学生的权益.而公安机关也只是间接管辖,只有具体到刑事犯罪等情况下才会介入.大学生想要维权,也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

三、构建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法律维权体系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中,应明确“兼职”也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形式之一.将兼职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并遵循我国的劳动法原则,考虑到将大学生兼职纳入保护后所产生的综合影响,而进行补充性说明与规范,使其与现行的法律制度相协调.其次,适当的调整现行的规章制度,完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将大学生校外兼职也纳入其中,使其更为详尽、明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最后,相关的部门可以对大学生兼职这一领域指定出台相关的法律规章,对大学生兼职进行专门的保护.明确规定兼职的工作种类、工资工时等.此外,对兼职用人单位的不法操作、违法行为应作出明确的法律惩治规定,规范兼职市场运作.使得大学生兼职有法可靠,法律维权有法可依.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共同致力

1.学生自身加强维权意识,知法用法

大学生,在学好专业文化知识的同时,应该自觉学习相关劳动法、合同法等与兼职法律保护有关的知识,加强自身法律素养.可通过网络等方式更多地认识与收集关于大学生兼职法律维权的案例,了解法律维权方式与程序.还可以对有关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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