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论文范文例文,与民商法的价值取向相关论文查重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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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上的价值取向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个人之间的以及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的协调.民商法的制定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就是民和商之间的关系,所以说到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就主要取决于它的基本原则了.并且就每一个不同的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还是存在差异的.就传统的民商法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具体的价值取向也发生着变化,具有不同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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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公平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而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由此定义和组成可以看出,民商法实质上是在保障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公众主体的权益.所以它的价值取向将直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关联,并在其中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威严性.本文就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为议题进行讨论,对于其价值取向的几个基本方面做出简单的联系总结.

一、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相关含义及民商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所讨论的范畴,是说主体在对于和自己相关的矛盾时基于自身的价值观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和态度,也就是针对于具体的事件的一种价值取向.而法律和哲学不同,它的价值取向多是指当主体的利益和其他个体或者集体之间的利益相矛盾时的协调作用.民商法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的民法,其中的价值取向自然就包括对于民法和商法上的价值具体的体现.

价值取向的存在强调的是法律的必然状态,也就是良法.这种状态适合于法律制定者和遵守者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以保障他们的利益为前提,和他们的最大利益相一致,这就是法律效应所说的物质性和阶级性,这对于社会向前的发展是很重要的,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法和商法属于两个部门法体系,在它们的立法和司法程序上存在着很多的原则.这些原则在进行项目立法的时候都需要考虑进去,这就是具体的法律规范,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些原则正是这一系列的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从这些原则可以看出在民法上强调公平而商法强调自由交易.从这些原则上我们知道了作为享受阶层的立法者所带有的价值取向,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进行的鼓励交易和公平交易,积极保障人为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二、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

民法和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律,在划分标准上也是存在着差异的.民法主要的职能是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身份关系.而商法是针对于自由的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关系,即商事关系.虽然两者存在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中,所以在价值取向上还是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的.

就公平这一方面而言,其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就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关于民事立法和司法执行过程中应该维持的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化.第二方面就是民事主体在针对于社会活动的进行要尽量以公平为前提,这样的民事活动就会达到权益均衡.公平原则和其他的一系列原则相比可以说是民法的价值核心,在实践中涉及的社会人事活动中多需要以公平性原则和其他的原则相结合来实行.但是在公平原则上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也需要注意的.经济上的公平是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份额之间的问题为主的,而民法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感觉为主,是在一种较纯净的状态下,与经济的公平原则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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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主要强调办事的效率.但效率原则和其他的原则之间有冲突的时候,要效率优先兼顾其他.在立法原则上的不同也正是它们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的具体体现,即对于公平和效率的排序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两者的不同地位也就体现出来了,法律对于主体而言是以创造更好的条件来进行相关的活动,而经济以追求效率最大化为主要的目标.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个大环境就是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而使的资源配置优化的这样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自然就起到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对于交易行为也有规范的调整,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点:

(一)对于平等和公平的保护

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就是个体为单位的人民,对于市场的活跃者,首先要强调对于个体的公平和平等的保护,充分发挥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的职能,一方面强调公平,一方面强调效率.在平等基础上的效率才是最大的经济利益.并且对于社会个体的救济体制也需要完善,这样就更能保障个体的公平和平等了.

(二)强调兼顾与和谐

商法强调了效率同时也在倡导公平,民法也是公平和其他的多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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