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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相互竞争,而在竞争过程中,学者们的路径依赖也在不断形成.


合同法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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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路径依赖与本土民法学的培育

诚然,适度的路径依赖对于缺乏民法传统的我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于我国民法解释论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启迪.然而,过度的路径依赖对于我国本土民法学的培育并无裨益.本土民法学的培育是建立在本土法教义学与本土解释论的形成的基础之上的.上文述及的我国自本世纪始开始孕育的教义学本土化充其量只是披着德国法“外衣”的教义学方法的引进,并没有从根源上摆脱对德国学派的依赖.本土法教义学之形成必须建立在自有的立法、判例和通说基础上,如果不能摆脱对继受源的路径依赖,本土法教义学的成长何从谈起?解释论是以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作为解释基点的,本土解释论的形成又依赖于本土法教义学的培育.{28}我国目前的解释论路径亦过多地依赖于英美法系或者是大陆法系的文献资料,尚未形成自主的、具有本土意识的解释论路径.

因而,民法论文中域外文献欣欣向荣的景象也许只是“看上去很美”的表面繁荣.这种表面上的繁荣究竟能够为我们的法学研究带来多大的好处?究竟能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带来多大的推进力?确实值得反思!实际上这种研究现状,直接延缓了我国本土法教义学的养成,也导致了我国当下法学研究问题意识的严重匮乏.长此以往,最终势必阻碍我国本土民法学的成长.当下,随着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完备民事法律体系.此时,高歌猛进的立法论似乎也该歇歇了,中国的传统民法也走到了一个面临转型的十字路口.至于中国传统民法应该如何转型,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但如何使我国本土民法学更快成长必然是其题中之义.

注释:

{1}王泽鉴:《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

{2}我国的民法继受似乎没有严格遵循王泽鉴先生总结的三个阶段,解释论和本土资源论几乎在同时被民法学者关注,因此学说继受和实务继受几乎同时在我国展开.

{3}引证分析作为文献计量学或信息计量学的一个分支,通过对期刊和出版物引证和被引证现象的统计和数学处理,可以显示学科发展动态、期刊影响程度、学者个人影响、学科间相互影响等许多重要的参考指标.整体上而言,法学的引证分析属于引证研究的一个分支,法学中的引证研究既可以是在已有文献数据库的统计基础上(如CSSCI)按不同参量进行的再处理,也可以是较小规模的、针对性较强的专题统计和分析.参见:成凡:《从引证看法学――法学引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

{4}对于CSSCI的标准,本文参照的是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公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0-2011来源期刊目录”,来源于http://cssci.nju.edu./manage/webedit/uploadfile/2012.3.26_15.23.2_c91f92cj.pdf,2013年12月9日.

{5}梁慧星:《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一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页.

{6}“中国一流法学院师资实力研究”,http://zx.china-b./bhddx/zixun_84741_2.,2008-04-28/2011-08-07,2013年12月15日.

{7}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学者们撰写的合同法论文中,引用台湾地区的文献数量在原文域外文献中的占比为11.4%.

{8}薛军曾于2001年赴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律系作访问学者,随继在罗马第二大学(TorVergata)攻读博士学位,并于2005年获得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徐国栋教授曾于1994年至1997年间,二度在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任访问学者;徐涤宇曾于1997年5月至1998年5月,在哥伦比亚开放大学作访问学者,随后于1998年9月―1999年7月,在阿根廷国立萨尔塔大学、萨尔塔法官学院和莫龙大学作访问学者.

{9}谢怀教授在1939年后的三年间,曾师从梅仲协教授,接受了严格的大陆法学术训练.谢先生虽然未曾出国留学,但是这3年的学习使得他在德日民法方面就有颇深的造诣.参见:张谷:《情系两岸的民商法泰斗》,《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2期.

{10}孙宪忠教授曾于1993年获得联邦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AlexandervonHumboldt-Stiftung)研究奖学金,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郎克外国和国际私法法研究所留学,主攻物权法、不动产法.德国学习的这段经历,让孙宪忠教授成为国内顶尖的德国法专家.

{11}韩世远教授曾于2000年10月-2001年9月在日本法政大学担任HIF招聘研究员;又于2006年10月-2007年9月、2009年6月-2009年9月先后两次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任访问学者,其在日本和德国接受的严格大陆法训练对其学术研究的影响也很明显.{12}王利明教授曾于1998年8月受教育部的委派,以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前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

{13}许传玺教授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专业博士学位和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

{14}苏永钦:《韦伯理论在儒家社会的适用――谈台湾法律文化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载苏永钦著:《经济法的挑战》,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中华民国83年,第64-65页.

{15}合同法概述包的括了合同概念与合同分类、《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16}对于物权法的引证分析,笔者的分析样本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法学家》、《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法学》、《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学评论》等11种CSSCI法学类期刊中有关物权法的论文的域外文献引证数量.

{17}其中,研究物权法的诸论文一共引用了411个来自英美法系的域外文献,其中“物权法总则”的论文共引证了227个来自英美法系的域外文献,占比55.2%.然而,受英美法系普通法自身发展轨迹的影响,这些域外资料对于我国物权法具体制度的构造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物权法(财产法)带有较为浓郁的封建法色彩,其大部分词汇仍带有封建痕迹,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其财产法主要是关于田地、庄园、庄稼和畜牧的法律.因而即或是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也历来被誉为最难理解的法律制度之一,许多学生认为财产法犹如吞嚼难以下咽的肥肉,既难学又枯燥.参见: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序言”Ⅰ~Ⅲ,第11页.

{18}2005年10月《环球法律评论》与汕头大学法学院举办的“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究”研讨会上,对于我国财产立法的体例选择问题,武汉大学余能斌教授提出了这一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还是应该主要采大陆法系之体系.参见谢增毅,冉昊:“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讨会综述”,载《理论参考》2007年第6期.

{19}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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