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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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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5].正是因为法律对民间借贷态度的不明确性,导致在实践中很难正确把握到底何者为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因此而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

3.金融监管不健全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后来于2003年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履行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职责参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这就导致了央行与银监会在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产生冲突,监管主体职责范围不明晰,进而出现各个监管主体在履行职责中互相推诿亦或是争相监管的局面.

另外,中国金融监管制度起步晚,而民间借贷处于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凭借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获得有关民间借贷真实有效的信息.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只能以事后加强管理的方法来达到监管目的[6].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严格管制使得民间借贷不仅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而且还受到极大地抑制,名不正言不顺,进而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畸形.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对待民间借贷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地持反对态度抑制其发展,应该进行合理地引导,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规范化发展.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上述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因此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建设,对于民间借贷具有重要的意义.

1.准确合理地界定中国的民间借贷

合理地界定民间借贷对其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如何给民间借贷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中国应当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使民间借贷走出“灰暗地带”,如制定《放贷人条例》,规定作为放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7].以《放贷人条例》来保护资金所有者放贷的权利,尊重投资者对其财富使用的权利,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发挥民间借贷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新的作用.

其次,修改《刑法》条文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正确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同之处.中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规定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也未作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将民间借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这将抑制其发展甚至会使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使法律欠缺了其应有的可预测性.完善《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款势在必行.另外,《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与《证券法》也不一致.《刑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即可而并非批准.因此,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公开发行的,规定其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对非公开发行的行为,由于不涉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不应当一概地采用刑事责任进行规制,这也与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0条《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规定相协调.最后,法律也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判断标准,正当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对于减少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社会主义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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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立借贷双方的资格

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已经明确认可私人之间、企业或其他组织和私人之间的借贷,但是法律仍然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在法律上,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尊重其自由运用财产的权利和尊重自然人自由运用其财产的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贷款人条例》上赋予企业间自由融资通融的权利.为了防范企业之间借贷带来的风险,可以要求企业之间的借贷以信托的方式进行,并可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8].

3.实行市场化利率

近年来,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也不应当以利率的高或者低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在民间借贷中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民间借贷利率以当事人的自主约定为主.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应尽快创造条件取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控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但所谓的利率市场化也不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限制地高,国家对利率放开管制后,会呈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利率标准,并且利率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下波动,因此不会出现太大的反差.但是民间高利借贷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社会后果,所以应当在实行市场化利率的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作为市场化利率的配套措施.

4.规范借款合同及民间担保

通过《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书面形式并非其唯一的表现形式,因此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不但双方举证困难,而且法院也将无法查明事实,从而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借贷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用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合理的干涉,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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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在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制定专门的规范民间融资的担保法规,规范担保行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规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风险.

(二)完善法律监管

民间借贷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进行,需要对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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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转进行必要的监管.监管主体上,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行使对民间借贷的监督权.监管手段上,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聘任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的专家,设立危机评估机构,配合监管主体,监测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风险,并以此来研究应对风险的各项措施.建立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退出机制,制定退出标准,完善退出审批程序,进而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以此使普通的借款人也能够了解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宋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集,2010:5.

[2]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2(11):34-38.

[3]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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