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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也没有考虑交通可替代性这一问题[4].而拥堵费可以通过划定拥堵费征收范围的方式区分居住在拥堵区与非拥堵区的车主,并且考虑交通可替代性问题,在可替代性较强的区域提高拥堵费的收费水平,以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从代际公平的角度,通过车牌申领的方式进行限制,也导致了车辆购买人由于购买时间不同而产生了不公平的问题.购买机动车在拥堵治理政策出台前没有限制,在出台后就必须等待摇号或者为车牌支付大量费用,这种差别影响了代际间的公平.而拥堵费则没有此影响,无论车辆所有人购入车辆的时间如何,只要在制度执行之后,都成为规范对象,有利于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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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规制手段的自由选择程度问题分析,车牌限制和尾号限行没有给予车辆所有人一定的选择空间,导致其社会接受度较差.而拥堵费制度,给予了车辆所有人充分的自主选择空间,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支付拥堵费进入城市的拥堵地域.

最后,拥堵费制度可以为城市交通问题的长期治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城市拥堵费将直接作为改善城市交通,投资城市交通基础建设的费用使用,提高城市交通的承载力,从长远角度缓解城市拥堵问题.

综上所述,通过征收拥堵费的方式治理城市拥堵问题是符合上述法律制度目的性要求的最佳选择.拥堵费制度兼顾了制度的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并且在政策公平性与社会接受度角度有良好的影响.从限制车辆数量到促进合理使用的思路值得肯定.

在征收拥堵费操作层面,英国的征收方式可供借鉴.英国伦敦规定所有车辆在拥堵费征收时间段内如果准备进入拥堵收费区域,必须提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缴费,注册车牌号.伦敦在收费区域设置了大量摄像头,如果发现未缴费而进入收费区的车辆,将会进行高额处罚.而拥堵费直接进入政府改善公共交通的资金账户,通过这种措施,伦敦拥堵区域的车辆减少了30%.很多居民选择将私家车开至拥堵区外,换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拥堵区,这种方式大大缓解了城市中心区的交通压力,此种模式可资借鉴.

以北京为例,首先,通过对车流量的分析确定北京城市拥堵收费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依照交通的可替代性和拥堵程度设定阶梯型价格.遵循可替代性强的区域收费高,拥堵严重的区域收费高的原则确定空间收费标准,根据日车流变化设置合理的收费时间标准.其次,在进入收费区域的道路安装摄像头并且整合现有设备,保证对所有车辆进行有效管控.再次,建立统一的城市拥堵费缴纳系统.保证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便利地缴纳拥堵费用.最后,对未缴纳拥堵费而驶入收费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处罚,通过处罚机制提高违法成本,保证拥堵费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对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的政策选择实体层面进行分析之后,本文还将对治理政策选择的法理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进行分析.

三、政策选择过程的正当性

治理城市交通拥堵从实体层面要对不同的政策进行分析,从而选择最为合理的制度,从政策选择的正当性角度也应当有所考虑.

首先,相关政策虽然从内容角度具有合理性,能够有效缓解城市拥堵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寻找到恰当的法理学依据,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政策的社会认可度必然难以保障.

以机动车尾号限行为例,尾号限行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但是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中我们发现该法第39条的内容是赋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遇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进行临时性的交通限制措施.而尾号限行则是对交通进行常态化的限制,这种限制显然不是该法第39条的调整范围.而通过城市政府的通告等方式对市民私有财产进行常态化的限制,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在实施征收拥堵费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政策法律依据的合理性,通过相应级别的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制定规章的方式为相关规范的实施提供正当的法律依据,通过正当的规则制定程序才能保证规则的有效性.

其次,对于拥堵费的征收范围、征收额度、违法处罚的力度等相关事项的确定,要通过听证程序、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保证程序公开透明.征收拥堵费等交通拥堵的治理措施对所有可能成为城市交通参与者的市民均有利益关系,对费用征收数额的确定,拥堵地区与非拥堵地区的划分,征收的时间段等相关问题都应当考虑市民的诉求,及机动车所有人和行人等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应当为不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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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益群体提供一个公平的商谈空间,保证相关制度的设置的合理性与公众接受度,最终保证政策的有效实行.

四、结论

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合理的制度选择,在决定采用征收拥堵费的方式之后,应通过正当的程序给予制度在法理学上的正当基础,并且用符合民意的方式实行相关制度,才能达到最佳的立法效果.然而,我们要正视的一点是,城市交通拥堵是世界范围内所有城市都面临的问题,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的治理手段都只是将拥堵问题限制到一个公众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能够完美解决拥堵问题又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政策可能并不存在.所以,我们应当正视拥堵问题的存在,并用合理的法律手段应对,才能通过法律手段在最大程度上使城市交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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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明君,朱锦,毛保华.伦敦拥堵收费政策、效果与启示[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11年第S1期.

[4]交通可替代性是指市民出行除私家车外是否有较为方便的公共交通方式,如地铁、城铁可供选择.

[作者简介]徐弘毅,北京人,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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