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西方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其局限相关论文查重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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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比较西方三大经典法学流派,我们发现不同的法学流派都有自己的核心问题意识与逻辑起点.自然法学以价值为逻辑起点,规范法学以规范为逻辑起点,社科法学以社会事实为逻辑起点.这看似常识化的命题,既展示了不同法学流派的魅力所在,也隐含了这些流派的内在局限.在我国法学流派渐趋成型的当前,深入理解三大法学流派逻辑起点的两面性有助于在西方法学思潮研究中确立科学的研究态度,并以此为基础建构适合中国的法学流派.

关 键 词:自然法学;规范法学;社科法学;逻辑起点

作者简介:张善根,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讲师,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1;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度校重点课题“融合与超越:中国法律社会学范式的构建”,项目编号:09HZK019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6-0076-06收稿日期:2011-04-11

在西方法学流派中,自然法学、规范法学与社会法学作为三大经典法学流派影响最为深远.比较研究这三大法学流派的真正魅力与优势所在,需要深入它们的核心问题意识,还原其问题意识的逻辑起点.因为,它们的逻辑起点不仅构成法学流派的灵魂与支柱,同时也是建构特定时代实在法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当然,不同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也确定了该流派的内在局限.为此,在我国法学流派化逐渐成为中国法学发展方向的当前[1],深入解读并厘清西方三大法学流派逻辑起点,既有助于我们对西方法学流派的科学研究,也能为建构中国法学流派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以价值为逻辑起点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学源远流长,经久不衰.西方自然法观念经历了古希腊罗马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及现代自由主义自然法几个发展阶段.尽管这些不同时代的自然法都有自身的前提预设与逻辑起点,但他们都在讨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一个基本的标尺――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这一标尺才是衡量法律的基本标准,法律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及其法律的权威性来源问题都隐含其中.

(一)价值基础与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对价值的不懈追求则构成了这一学说的核心所在.[2]试图建立自然法律规范的尝试首先要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主要得益于柏拉图、苏格拉底的贡献,但更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的贡献,当然也包括以西塞罗为代表的古罗马思想家,他们把法律引向基于人类理性引导的对人与物的正确“自然”秩序的认识.[3](P191)他们认为自然法是独立于传统的(人的)法律的、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一效力的存在,而且自然法会在时代和民族中不断发展.[3](P192)自然之法是唯一的非人定之法,但也是现实社会中的正确之法[4](P68),通过自然的正义、道德、事物的本质等价值来确立法律的有效性和适用标准,对他们来说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理性.[3](P195)

神学主义的自然法是建立在神学基础上的法,认为存在上帝制定的、得到非信徒的理性承认的、其基本原则永恒不变的自然法.[3](P197)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永恒的上帝律法在人的意识中的复现,永恒法存在神的智慧的理智里,只要人的理智能把握这种永恒法,人就会意识到它是自然的法.而世俗法是永恒法和自然法的下位法,只有以永恒法为支撑才具有约束力[4](P70),不公正的法律、违背自然法的法不能算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污损.[5](P18)显然,在整个中世纪,一种新的价值观占领了西方世界,这种价值观不仅深刻地注入西方整个精神世界里,同时也占据了世俗的空间,成为政治国家的制度基础.人们服从法律,是因为这是上帝的法律,违背法律也是违背上帝的规则,这即是评判实在法的基础,也是评判人是否服从上帝的基础.但也很明显,神学自然法不是一种创新,相反仅仅是自然主义自然法的一种延续.

近代理性自然法颠覆了神法,他们认为上帝的力量尽管大得无法衡量,但有些东西不是他的力量所能左右的.[6](P39)没有经院哲学中所谓预设真理,人完全是受自身的认识能力引导.法律的来源和权威基础并不来自于上帝,正确之法也不是由上帝决定,而来自于人的本性和人类社会的本性.[5](P23)一切法都来源于人的本性.人的本质是他自己或其能力的私有者,未经个人的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利,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7](P42)而理性不仅是正确之法认识工具,也是正确之法的源泉,人的理性赋予人以自然律法.自然法也因此是“真正理性”的要求,即使上帝不存在,这种理性法仍然有效,它是一切人类法的基础和标准,是不可改变的,是永恒的.[3](P205)而如果要发现“正确之法”,首先要探寻人的“本性”,然后按照逻辑推导出人的“自然的”权利和义务.[4](P79)应当成为一项权利者也就成了决定何者是一项权利的关键因素,正义和权利的存在,并不是因为存在着有组织的社会,恰恰由于存在着需要保护和保障的权利和正义,所以有组织的社会才会存在.[8](P505)由此可见,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使一切都与理性造物之性质相符,而既非道德,也非神权.

二战后,自由主义自然法的出现意味着自然法的复兴.这场复兴运动主要沿着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是神学的新自然法,另一个是世俗的新自然法.神学的新自然法秉承了阿奎那的上帝法、自然法与实在法的界分,认为实在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支配实在法,虽然实在法可以补充或甚至限制自然法,但决不能与自然法相矛盾.[7](P58)一方面,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是从人性或人的本质中产生的有关人类的合适而正当的行为的规则或理性秩序.另一方面,自然法是一种难以直观发现的不成文法,只有依靠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逐步发展和最终依靠神的启示才能发现.[7](P57)而对世俗的新自然法而言,法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或者是共同体的规章,法作为事业它不仅有自身的道德性,而且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9](P41)法作为共同体规章,它拥有三个自身最高的价值:个人人格的价值、共同体的价值和创造的价值.换句话说,即为自由、权力、文化的价值.[5](P60)法律的道德权威性取决于法律的正义性或至少是它保障正义的能力,来自表明这是必需的理性命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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