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相关新闻传播类论文发表,关于网络传播中的名誉的侵权问题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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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正在成为普通公民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我国的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作为一个互联网大园,巨大的网民数量、广阔的传播范围,让人无法忽视互联网这一新媒体所起到的广泛作用.无论是曾还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刘涌案”、“宝马撞人案”,还是备受网民关注的“药家鑫案”,以及被称为网络传播第一案的“黄静案”等等,都让人看到了网络传播产生的巨大影响.

在我国,因为网络传播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名誉权方面的官司,在最近几年大师增加.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网络名誉侵权的诉讼,查是在具体立法,法律法规中很少有专门相对应的法律论据.网络传播引发的侵权和传统媒体相比,它们在侵权抗辩事由等方面可以说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在处理网络名誉侵权诉讼时,怎样从传统媒体解决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中得到借鉴,同时又考虑网络的特殊性来加以解决,这些都是司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络作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的生活,影响我们的生活,但因为网络的信息交互性和开放性,也使得网络名誉侵权伴随着网络发展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关 键 词 】网络表达自由;名誉权

1 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网络传播中体现出来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公民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指一国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及其他手段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网络传播中体现出来的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网络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对于公民的这种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说明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民主的重要基础,对于现代民主社会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即时性等特点,使公民的一些权力在网络上变得更加脆弱,名誉权就是其中之一,而且网络名誉侵权对于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也更大.因为,我们在网络传播中更要注意保护名誉权.

目前的名誉保护有关法律对于网络社会同样适用,但是如何运用法律对网络传播进行限制一直存在争议.一些网民认为,网络本来就是一个虚拟自由的世界,并不需要法律限制.但立法者和管理者相信,网络用户同样应该在网络中遵守法律法规.

传统的新闻消息的发布传播一般都有层层审核,记者报道时会时会进行调查、编辑、审稿,将新闻传播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减到最少.很多媒体还聘请了汗毛顾问.对网络来说,网站只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把关负责.而网民们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没有任何整理、编辑、审核.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瞬间发布.网络服务运营商无法事先进行控制、审核.“艳照门“事件,让我们再一次体会到网络传播的强大,同时也感受到网络传播不可控性.

网络文化往往“语不惊人死不休“,网站和网民为了吸引他人注意力、关注度,往往意爱保用夸张、煽情、耸人听闻的语言,进行各种炒作.这使得网络更容易引发名誉权纠纷.公民享有通过网络传播行使言论自由权、表达自由,而公民和法人又享有名誉权,这两种权利就可 有发生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于,我们侧重于保护网络传播中的表达自由时,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相反,当我们侧重于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时,就可能对网络传播中的表达自由加以限制,使公民“言论不自由”,言论自由权利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保护言论自由是为了确保人们对于政治、社会等问题的看法和观点不受拘束地交流.但是每项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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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互联网是一种新的“表达媒介”,因此它既享有宪法赋予的表达自由,同时也受法律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与约束.

网络虽然是虚幻的空间,但是在网上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网络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只是手段和方式不同,我国原有保护名誉权的法律、法规仍然是适用的,网络的健康持续发展和贫民的表达自由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但因为网络传播的一些特性,有时候司法机关会对网络名誉侵权感到“有法难依”.

2 网络立法面临的矛盾

网络这一虚拟世界混乱、无序,适用现有的法律又面临不少难题,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试图对网络进行立法或制定法规.“如何调整网上侵权问题,是一个崭新的法律课题.无论是经典在大陆法系民法典还是近年来颁布的一些新民法典,均未对此作出规定,没有任何经验可资借鉴.一些国家的法律涉及到网上侵权的法律 规则也多散见于特别法中.”

目前,网络立法面临着这样一个主要问题:网络的混乱无序发展,怎样运用稳定的法律法规去有效规范.网络世界还处于不成熟的混乱阶段,过早的制定规范,有可能会限制网络的发展,损害公众通过网络表达思想和观点的宝贵自由.网络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使现有法律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适用问题.而立法是一个非常慎重、严谨的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制定新的法律也可能因为无法适用它飞速的发展而很快落后.法律具有一定稳定性,变动频繁,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成本太大,还会失去法律应有的严肃和权威.

不过我国现行的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还是相当完备.从宪法、刑法、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个层面对名誉权进行保护.此外,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机构还针对互联网上的问题,制定了相关的、专门的规章条例,如《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其中都包括禁止通过互联网进行名誉侵权的条文.

3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认定.很显然,这是一个适用于所有媒体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样可以适用互联网. 因为名誉侵权是建立在他人对自己的评价降低的基础上的,因此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事实必须以侵权言论被第三人获知为前提.对于网络来说,电子邮件、论坛帖子、网站消息,甚至聊天闲谈,都可能成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源头.网络上的任何消息,即便仅在少数几个人中传播的,也有被无数人看到的可能性.对于受害人来说,侵权言论在网上发布就表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网络面向世界,传播广、速度快,因此侵权言论一旦发布,客观上必定会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就造成了受害人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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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传播中的侮辱或者诽谤言论,应用比较宽松的标准看待.由于网络的即时性、互动性、随意性等特点,在网络传播中,特别是在双方就某一事件热点辩论时,经常会些情绪化、过激的语言,也不乏辱骂之语.但也许上些语言在网络语言当中却可能已演化为一种普通表达情绪的语言,这是一种网络文化.一个有理性的人是不会把所有类似语言都理解为侮辱诽谤.这些言论未必会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下降,特别是这些言论往往涉及的一般都是公共事务中的公众人物,因此,判定网络中的“侮辱”言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名誉权,还应当考虑言论发表时情绪、上下文等,考虑是否真正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才能认定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

行为人的行为应当针对受害人为特定对象实施的,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与行为人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虚拟性.有些网上名誉侵权针对的是网名,即虚拟主体,是否能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特定指向,因而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上些网络名誉纠纷案件的诉讼中,上些律师辩解时会说:“网络虚拟主体间的攻击应该是道德和网站高速的问题.虚拟ID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不影响现实社会.疑虑拟全不具有人格权,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不是就说假如一个虚拟主体在网上被诽谤,比虚拟主体背后的真实个体提起诉讼,但是无法证明被诽谤的体在现实生活中和自己对应,那么可能名誉侵权就无法成立.

对于侵权行为,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责任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名誉权侵权.即行为人在网上发布侵权言论是出于主观故意,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言论,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和实施侵权行为过程当中是可以预见到侵权后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在1964年,美国著名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确立国这样一个原则:如果原告是公众官员或公众人物,他必须证明被告名誉侵权的表述具有“实际恶意”,即明知陈述是错误的或者不管陈述是否为错误.如果原告是普通个人,在社会中并不出名,那么被告的过失也可能成名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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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网络的即时性,随意性特点,对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适当提高标准,国为如果轻微过失就可能引起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对网上的表达自由将是一个过于沉重的负担.

4 把握网络的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

刚才的出现和普及让公民通过媒介实现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了充分实现,在物质社会中实现了公民表达自己观点的一种精神追求.网上一则稍受关注的新闻动辄就有数百千条跟帖评论,重大热点事件支有上百万网民点击关注.而且因为网络匿名,网民敢于发表一些也许为主流思想所不容的观点.同时也可以促进言论和思想的多样化,有助社会思想进步.互联网使公民能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有利于公民为国家的方针政策献计献策,也有利于公民对政府机关的监督.


互联网学术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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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李刚案”,“药家鑫案”,都在网络中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引起了高度重视,最终影响了事情的处理结果.关于孙志刚事件的网上讨论,甚至推动了相关法规法规的废除.现在,几乎所有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互联网都成为当今民间表达最畅快的场所,这对于我国公民参与政治助推民主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网络这个公共话语平台上,要损害一个人的名誉很简单,每个网络用户都拥有网络这一强大的大众传媒,没有任何编辑可以约束,就能把信息传递给成千上万的人.虽然受攻击者可以通过网络行使顺应权进行反驳,但他的名誉还是可能受到损害,可如果用传统的、现实的法律去限制和规范网络的发展,就会束缚网络这个新的公共话语平台的发展.对于这一媒介来说,因为它传播的信息海量,在技术上事前审查内容的有限性,因此网络服务商需要的空间更大,否则网络服务商会因为担心网上信息导致名誉权纠纷,很可能表现得过于小心翼翼,以致无法充分发挥网络作为多元化表达平台的巨大作用,不仅有损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还将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应当对网络媒体上的多元化表达持更加的态度,让网络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我们要区别对待网络上观点的表达和事实的陈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倾向于在网上公共事务讨论中的观点争鸣不属于侵权,即使其中有些激烈的言辞,如贺卫方教授认为,“在处理名人的名誉权纠纷时,可以构成名誉权纠纷或诽谤罪的,只能是新闻报道,而不可以是评论性的文字,对社会中存在的某一类现象的抨击,对某种政府机关或某个行业的批评,无论言辞如何激烈,都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也不构成诽谤罪.”

5 结论

和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具有自身特点,因此,由网络传播引起的名誉侵权和传统媒体引起的名誉侵权还是有区别的,在适用法律方面也有所不同.网络是一个新的法律环境,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而且网络还在不断发展,如何通过立法解决网络中新型的名誉侵权案件还有待完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夏科,《浅谈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问题》,国信律师事务所网站

[3]祝铭山,《名誉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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