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性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作品独创性判断原则相关硕士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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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案件,运用具体的独创性判定原则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界定,才会涉及到当事人能否主张权利、权利归属及著作侵权的问题.本文从立法与司法实践有关独创性标准界定入手,阐明研究独创性标准的具体判定原则的重要性,并对独创性标准的具体判定原则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 :作品 独创性 判定原则

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性要件,而我国在立法上对独创性的含义没有给予明确解释,更缺乏独创性界定的实践操作原则,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带来了困难,也造成了判定标准的不统一.笔者认为研究和探讨作品独创性的具体判定原则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研究和分析作品独创性具体的实践操作原则,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借鉴.

作品的独创性一般是指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独立构思和创作,将思想或其感情通过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性.英国的司法实践确立了两个独创性的判断原则:一是作品必须来源于作者,并非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二是作品必须投入个人的技巧、劳动或者判断.独创性所要求作者投入的技巧、劳动或者判断,就是要求作者必须做出一定量的贡献.美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少量创造性”的标准,即一件作品不但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且必须具备少量的创造性.法国确立的是“反映作者个性”的判断标准.“作者个性的反映”就是指作者在创作中作出的有创造性的选择.德国著作权法要求一个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创作水准”,但是,近年来德国在一些判例中降低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出现“小硬币”标准,只要作品具有适度的创造性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独创性判定标准更接近美国的标准.虽然各国对独创性的表述不同,但均强调作品应属于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对其他作品的复制;均表明作者投入了智力劳动.

如何掌握独创性的判定标准,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原则:

1.依已有的形式复制,不产生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临摹如果是机械性的简单模仿和再现一件作品,就是复制行为,而非创作,不具有独创性.当然,临摹如果融入个人的思想表达,就是创作,具有独创性.写生与临摹很相像,但是,写生即使追求再现大自然,在表达技法上仍有无限的自我表达机会,具有独创性.

2.创作中可以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素材是创作的基础,借鉴我国传统的京剧脸谱作为创作素材,作者根据其自己的创作意图,选择不同的表现方式,独立完成不同以往的脸谱作品,而不是简单复制已有的京剧脸谱,这些脸谱是独立完成的,经过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就形成了新的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保护.作者对“素材”的使用必须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否则会导致抄袭、剽窃,影响作品的独创性.

3.作品要求独创性,不是首创性.作品独创性并不排斥雷同作品,不要求作品前所未有,不论作品创作、发表的先后.独创性不同于专利中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即使作品在表达形式上与他人在先创作、发表的作品有近似之处(雷同),只要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不是抄袭他人的,就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

4.独创性是指作品表达的独创性,而不是作品反映的思想、观点的独创性.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的“思想”,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因在于,如果著作权法保护思想,会导致思想的垄断,阻碍人类文明的发展,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实践中应注意“创意”与“创意的表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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