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类论文范例,与公司章程立法的经济学相关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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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有公司宪章的美誉.但在以往的公司实践中,投资者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其中一大原因是对公司章程的经济价值缺乏正确认识.因此现对公司章程经济价值做一简要剖析,以图改变投资者漠视的态度.

【关 键 词】公司章程;自治法;经济价值

1937年,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的文章,科斯创造性的运用交易成本分析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阐述了企业存在的原因.科斯认为,企业是一种替代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的组织,可以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公司作为企业的重要类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从公司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并没有重视和发挥公司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影响了公司功能发挥.因此,立法机关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公司法的重要精神之一就是: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修改为任意性规范,减少强制性干预,赋予公司组织更多的自治.

笔者注意到,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突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从以往公司实践来看,自1993年颁布公司法后,人们并没有对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予以足够的重视:一方面,公司登记机关为公司准备了各种形式和版本的章程,由公司挑选使用,结果削弱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的功能;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司章程照抄公司法,缺乏针对性.修订后的公司法着重强调公司章程的地位与价值,突出公司的自治,引导投资者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因此,本文拟从经济学角度,对公司章程价值做一简要分析.

一、公司章程促进良性博弈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与欲望.出于理性的考虑,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一般会比较投资成本和收益.但由于经济发展中不可预知的风险因素的增加,对失败的担心,投资者们往往更愿意通过联合投资,提高抗风险的能力,获取规模效益.

根据博弈论原理,众多的投资者之间达成纳什均衡的成本过于高昂,远远高于投资者预期收益,其结果就将是:投资者既没有因此而得到更多的预期利益,且连原来的投资利益也由于无谓的股东内部争斗而白白地消耗掉了.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经常因为大小股东出现矛盾,相互之间不愿意妥协,导致公司组织运转不灵,甚至处于瘫痪.造成这种现象的一大原因在于传统公司法的制度安排,投资者没有太多的自由处分权.出于鼓励投资者自治之目的,现行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尊重和鼓励投资者通过公司章程的安排,来维护多轮反复协商谈判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优化的妥协成果,最大限度的增加投资者合作投资收益.

二、公司章程明确交易成本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所谓产权是指人们对物品或者劳务依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任何企业都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具有不同的产权形式.随着社会化大生产,逐渐形成了公司化的产权形式:即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公司名义行使权力,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在投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它的特点是,投资者以财产所有权的成本交换公司的股权.这意味着,投资者失去了对原有财产的控制权,从心理上,势必会引起种种的担心和忧虑,因此在公司实践中,往往可以看到,公司虽然依法成立,但是投资者往往以各式各样的理由来占有、控制、处分公司的财产,发生“人格、财产、业务混同”,侵害公司法人财产权.因此,为了厘清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现行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股东还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事项.通过以上的规定,章程明确了投资者与公司的交易成本,确定了投资者在公司所享有的投资权益.

三、公司章程降低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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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组织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则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组织机构模式体现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思想.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这种关于公司权力的分配和安排模式反映了一种公司治理的理想化模式.但在公司运行实践中,往往可以发现公司实际运作与公司的基本治理机构呈逆向关系,形成公司僵局,影响了公司对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有的完全授权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比如现行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有的公司法做出的规定,但允许章程补充规定.

有的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规定的适用.笔者认为,现行公司法最大的进步在于,公司法做出规定的情形下仍允许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并允许公司章程以自身规定排除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适用.比如,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种种规定来看,公司章程价值的重视与挖掘有利于公司组织机构的创新和活力.按照边际均等理论与通过公司组织实现交易的边际成本相等的地方,而无论处于边界之内,或者边界之外,都会引起公司成本的增加,效力的降低.

四、公司章程保障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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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利润是公司目标,是公司生产经营绩效的反应.对于公司来讲,经济上的成就是它存在的理由和目的,公司只有通过经济成就才能证明存在的必要.因此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依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而公司管理者能否对这些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公司目标的实现.但在公司实践中,公司日常事务的经营管理往往是由高管具体负责的.因此对于公司来说,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高管人员的行为与公司的期望效用相一致,关系到公司能否获得预期经济效益.

现行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管具有约束力.此外,第50条规定:除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权外,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中不难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态度:在制定法的范围内,承认和尊重公司章程自治法的效力,发挥其在公司内部的约束作用,建立起一套扬长避短的、适合自身情况的公司监督管理机制.

可以预见,随着公司章程价值的尊重和发挥,公司自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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