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方面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气瓶定期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论文发表

时间:2020-07-0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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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应用也更加的广泛.目前由于全球性的能源紧张,因此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们不得不对开发新能源进行探索.在地球环境中,气体资源储量巨大并且可以循环使用,而且可为人类利用的气体种类繁多,对人类的能源资源危机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随着人们对气体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气体的储存过程中也相应的伴随了一些问题.本文针对气瓶定期检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供同行探讨.

【关 键 词】气瓶;定期检验;研究

0.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地球的能源资源开采力度也越来越大,因此能源已经成为了一个时代性的话题.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当代,人们孜孜不倦的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着不断探索,随着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一些其他气体被人们逐渐的应用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从而很大程度的缓解了人类面临的能源资源压力.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气体资源应用现状而言,在气体的应用过程中对气体储存上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特别是气瓶定期检验更是不容乐观.在气瓶的定期检验中,由于考虑因素复杂,并且问题解决难度大,因此其一直是有关专家绞尽脑汁想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气瓶定期检验的深入研究,针对气瓶定期检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1.气瓶定期检验存在问题

1.1在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时,气瓶定检机构不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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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对未取得制造资质单位制造或改装的气瓶,进行定检且评定为合格.

1.1.2对未送检气瓶,出具定检报告.

1.2气瓶定检机构未履行判废、销毁职责.

1.2.1对已被确定报废的气瓶,未作销毁破坏,原封不动地退还用户,使报废气瓶继续在市场上流通.

1.2.2对应该判定报废的气瓶,不予报废,仍被判定为合格.

1.3气瓶定检机构检验人员,对气瓶定检质量把关不严.

1.3.1各类气瓶检验均存在检验项目不齐全,检验方法不符合,检验程序混乱等问题.

1.3.2定检后的气瓶,不作漆色标志,不涂检验色标或色标颜色、形状错误.

1.3.3气瓶检验报告内容不全面,手续不完备,职责不明确.

2.气瓶定期检验问题分析

对气瓶定检存在问题,从表面上分析,仅是气瓶定检机构及检验人员不作为的现象.但从更深层次进行探究分析,可以发现有诸多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气瓶定检机构缺乏长久运行的激励机制,尤其是气瓶充装单位内设检验机构,大多数存在可有可无的“摆设”现象.根据定检机构的自身定检工作能力,本来既可胜任本单位气瓶定检,又可为外单位提供定检服务.但现实的定检机构,大多数入不敷出,缺乏检验收费的市场化条件,检验直接经济效益无法体现,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行.

2.2气瓶定检机构及检验人员不作为行为,既与缺乏激励机制有关,又与从无实施定检实绩考核、追究其检验责任有关.当然,从法理上认识,无利益可言的气瓶定检机构,理所当然不必承担其对应的责任.

2.3未设气瓶定检机构的气瓶充装单位,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监督机制.部分气瓶充装单位长期未送检本单位气瓶,但有许多“高招”用来蒙骗上级质监部门.如在气瓶大流通过程中,采取将外单位已定检气瓶归入本单位名下的方法,形成本单位气瓶已定检的假象.又如采用与气瓶定检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作为定检依据,实际上无送检气瓶,协议只是一纸空文.在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备案时,则采取登记资料伪造手法.

2.4各级质监部门沉浸于气瓶专项整治成果,对气瓶定检的监察力度严重不足,既缺乏现场调查监察,又缺少必要的行政监察投入.同时,由于采取的监察措施不切合国情、民情,更未具有实际操作性,由此造成气瓶定检监察目标一直无法实现.据权威机构有关人士报告称,2004年度全国上报统计的气瓶定检率为84.5%.根据上述现实情况分析,实际气瓶定检率将会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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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1登记工作:

逐只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气瓶制造国别、制造厂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或代码、气瓶编号、制造年月、制造标准、产品型号、设计压力、工作压力、公称容积、气瓶净重、最大充液重量、正常蒸发率、材料牌号、上次检验日期、产品单台合格证、批量质量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登记证、运行周期内的历次检验报告、气瓶所在车辆的车牌号.

3.2气瓶的置换工作:

对瓶内的介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气体排净,然后用氮气进行置换.

3.3瓶阀的拆卸:

在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由检验机构负责拆下瓶阀.对于瓶阀无法开启或拆下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涂敷物清除干净.

4.气瓶定检改进建议措施

目前,我国气瓶定检机构设立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各地质监部门直属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另一种为气瓶充装单位内部自设的气瓶专项检验机构.但不论何种形式,气瓶定检机构的设立依据均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该条例是气瓶定检的行政法规,在未作正式修改之前,气瓶定检相关各方均必须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作为行政职能部门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地(市)级质监部门,都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气瓶定检监督管理,加强气瓶定检宏观监察,加大气瓶定检监察投入,应以提高气瓶定检率为宏观控制目标,切实保障气瓶运行安全.在目前监察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瓶定检监督管理.如利用相关行业组织的自身特长,为各级质监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并在法规框架内授予一定职权,协助进行气瓶定检监督管理.浙江省以及杭州市质监部门和该省工业气体协会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具体做法可向浙江省有关部门或单位咨询.另外,在相关规定方面应该对气瓶检验机构重新定位.根据市场的要求,气瓶检验单位应独立行使气瓶检验职能,并且气瓶检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民事责任主体地位,而不应是直接利益单位连接或附属机构.气瓶充装单位,不应当被用来作为气瓶检验人,而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自主制定检查机制,并且及时送检到期的气瓶,在支付费用过程中应该通过谈判定价而不是政府定价的价格支付气瓶检验费用,实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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