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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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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醒

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但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失,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组织者已经合理注意仍无法预见的,不承担责任.

一方担责

公车起火乘客踩踏4人受伤

“我刚上车不久,就听到公交车尾部突然爆出一声巨响,一股黑色浓烟从尾部冲出,迅速弥漫了整个车厢!”杨女士说,公交车突然发生意外,感觉太恐怖了.

事发时,杨女士坐在车上靠近前门的位置,事故发生后,车门刚刚打开,几个小伙子就先逃了出去,杨女士奋力挣扎到车门口,身后有人一推,她就倒在了马路上,随后有人从她身上踩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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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说,当时车上约有七十多人,挤下车后,她看到车尾冒起黑烟,还有明火出现,事故导致公交车车尾部烧坏.警察赶到后,才用灭火器将火扑灭.此事故共造成4名乘客受伤,其中两名伤者骨折在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该公交线路负责人称,受伤乘客入院后,公交公司派出工作人员陪同并且支付了医药费,起火公交车也被拖往修理厂修理.对于起火的原因,有知情人士说是车上的空调压缩机爆炸,但公交公司对此说法没有进行回应等

专家说法

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乘客一旦买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承运人要对此承担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现实中,乘客在车内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很多,相应的责任划分也不尽相同.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司机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或者是车辆本身的安全问题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承运人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违章行驶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伤的,公交公司可先行医治乘客或赔付,然后追究肇事方责任;公交车在道路上突然遇到深坑或无法预见的危险情况,致使公交车颠簸,从而使乘客受伤的,公交公司可在对乘客进行赔付之后,追究道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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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责

超市抢购老人摔成十级伤残

就在刚刚过去的春节前夕,一家大型超市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因人流过大,年过八旬的老张被挤倒,推搡者随即不知去向等

当天,这家超市门前人团锦簇,超市工作人员用购物车将通往超市的大门拦起,“限时折扣”的活动即将开始.此时,老张也在这庞大的人群中.时间一到,工作人员推开购物车放行,没多久,老张就被挤开购物车疯狂涌入超市的人群冲倒.之后,他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老张意外摔伤导致左下肢功能障碍,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随后,老张就将超市告上法庭,老张称自己摔倒的地方属于超市的管理区域,而自己是为了到超市购物才摔倒的,并且当时超市的工作人员面对大客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却有不同的看法:老张摔倒的原因是被其他消费者推倒,并非超市的原因造成,其所受的损害与超市没有因果关系.且老张被推倒的受伤地点在超市外,该处不是其营业场所,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老张作为一名消费者前往超市购物,被告超市应为顾客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老张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20%的民事责任,超市对于损害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老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元.

专家说法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增加确认了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面对较多等待入场购物的消费者,超市没有采取合理分流等措施,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张被人潮拥挤倒地受伤,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告超市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老张年近八十,反应能力、身体素质均因年事已高有所减退,而事发时等待购物的顾客较多,老张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尽量避免拥挤,进而选择安全的购物方式,故对于被拥挤倒地受伤老张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最终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第三方担责

地铁吵架老人激动猝死站台

由于地铁拥挤,老人先后与两名女孩发生争吵,最后当场猝死!

事件发生时,正值下班高峰时间,一向拥挤的北京地铁13号线车厢内挤满了人.一位年纪五六十岁、头发花白的大爷和老伴也在挤车.因为拥挤,这位大爷和一位高个儿、长发女孩在车厢里发生了口角,双方有一些推搡.

目击者说,列车到达立水桥站后,大爷带着老伴下了车.但下车走了一会儿后,大爷又与另外一个个子稍矮、戴眼镜、穿绒衣的女孩发生了争吵.

“大爷一着急脸都红了,而且双方也有一些推搡.可能是大爷不小心碰到了女孩,女孩就开始骂骂咧咧,叫着要打110.”目击者说,旁边有不少人在拉架,有位阿姨拉走了大爷.但没想到,女孩却追上去,跳着脚骂,骂得不堪入耳.结果走到13号线转5号线的地方,老人突然昏倒.当时目击者和围观群众开始帮助抢救,还有人拨打了120、110.但一切都于事无补,老人还是离开了.

“他走的时候眼睛还是睁着的,旁边的老伴失声痛哭!”据目击者称,老者倒地后,与老者吵架的女子并未上前查看,而是迅速离开了,向开往宋家庄方向的5号线方向跑去.由于情况突然,周围乘客并未对该女子进行阻拦.事发不久,民警立即拉起警戒线,扶梯也进行了封锁.之后刑侦人员也赶到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等

专家说法

众所周知,高峰出行时段北京的交通十分拥挤,也正因如此,地铁方面一直倡导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地铁老人猝死”事件确实让人深思.如果老人死亡确由吵架诱发,那么女孩是否要对老人的死亡负责任呢?

老人在吵架时猝死,女孩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从公开信息看,和女孩争吵与老人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严格意义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责任承担多少,则应由法院判决.虽然这件事本身是个意外,女孩没有主观恶意,但女孩从现场逃跑,没有积极施救,会对将来认定承担民事责任大小有影响.如果只是口头语言上的行为,不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发生推搡,而肢体动作与老人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就要考虑刑事责任了.

因此,建议大家日常生活中和睦相处,特别是对老人、小孩、孕妇等一些特殊群体应当避免冲突,避免出现不可预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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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留存证据是索赔关键

对于公共场所意外伤亡,当事人或家属索赔的关键是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现场证据、他人证言以及医生诊断书、入院证明、病历、收费票据等.

首先,在发生意外时,保留现场第一手证据最关键.如果手头带有可拍照的手机,不妨将现场拍摄下来.如果是对方有意推诿、拖延、抵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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