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类论文范文,与企业应对《社会保险法》对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影响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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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架性法律,对社会保险制度走向社会化、统一化、法制化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也必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基于《社会保险法》分析了其对企业人力资源产生的有利及不利影响,提出了《社会保险法》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挑战,并就企业如何应对《社会保险法》从而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法;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2-0000-02

随着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爆发式增长,社会保险法律政策也在进行着不断调整.作为我国在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基本大法,《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明确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重大权益,也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起到了规范监督作用,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新一轮的用工变革由此拉开序幕.研究企业应对《社会保险法》对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影响,有助于企业不断查缺补漏、合法用工,防止不必要的劳动争端,树立良好经营形象.


该文出处:http://www.sxsky.net/baoxian/jrbx/442693.html

一、《社会保险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影响

(一)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人力资源调配和管理环境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初步阶段,原来的许多社会报站制度存在许多的不合理之处,制约了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给人力资源的调配和管理造成很大的麻烦.较为突出的是社会保险转接不畅,参保者无奈断保的问题.据2013年12月20日的《人民日报》报道,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每到年底返乡时,社保办事大厅都会涌来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提取在个人养老保险中积攒的部分资金,由于手续的繁琐,社保信息无法共享和转接,每年因此而退保、断保的人员在3000万左右.这一状况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新的养老保险法不允许退保取现,而是采用身份证号和社会保障号相统一的方式,支持社会保险在各地之间办理转移接续.这不仅进一步保障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也为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力资源流动提供了畅通便捷的良好环境.

(二)为社会保险争议提供法律依据

市场化的充分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劳资纠纷.原来的《劳资保险条例》因为过于抽象、模糊,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使企业在处理自身和劳动者关系时存在着有法难依的尴尬.社会保险争议的不规范处理,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也给企业的规范化运行带来麻烦.《社会保险法》首先是分章节逐一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做了单独规定,并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其次是在第62条、第83至85条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时,应当承担补缴、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追究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后是《社会保险法》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提供了解决办法.过去的劳资关系争议,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无法单独提出申请.该法法律的第83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明确了调解、仲裁、诉讼等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在社会保险争议中可以依法适用.

(三)使人力资源管理走向规范化

《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前,为了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许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不缴纳保险,并提出许多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劳动者为了获得和维持工作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某些合法权益,较为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险权.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的生存风险,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做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成为一种违法行为.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在被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也必将放慢追逐利润最大的脚步,更多地关注员工的福利.企业可以以此为契机,调整管理的价值理念,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注重以人为本和依法管理的精神,建立平等、法制的员工关系,使企业的整体发展走向更高层次的水平.

(四)促进人力资源管理者素质的提升

为了减少劳资纠纷,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和谐平稳的关系,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认真地学习和适应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这无疑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人力资源管理在具备丰富的管理知识和大量的实践经验之外,还必须精通《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因此,企业将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给予更多的关注,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地位也将得到提升.同时,不断提升的社会地位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学习和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促使着人力资源管理群体的素质提高.

二、《社会保险法》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挑战

(一)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过去的《劳动合同法》颁布时,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关注点之一就是该法律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给企业的发展增加了更多的压力.《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争议.尽管在过去的《劳姿保险条例》中已经对社会保险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因为知晓度低、执行力差,许多劳动者在毫不知情或者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放弃了社会保险的权利,即便对不缴纳社会保险和少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提起了诉讼,往往也因为强制力差等原因无法受理,不了了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不仅对该项义务做出了更加清晰、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也因为其强大的宣传力度为劳动者所广泛了解.同时,该法还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所受到的处罚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有保障的调节、仲裁、诉讼途径.今后的企业已无空可钻,必须更加规范地为劳动者及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这无疑给企业的用工成本带来巨大的压力. (二)与传统观念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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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使家庭关系、伦理观念、风俗习惯、人情沟通在我国人民看待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中,自由精神、公平理念、法制概念、权利意识对他们的公民有着很深的影响.尤其是在政党竞争中,为了赢取更多的民主拥护,各政党都以更多的社会福利项目作为获取公民支持的筹码,进一步推动了对他们社会保险模式的探索和发展.在充分考虑我国文化背景、社会结构、家庭关系、伦理观念的背景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面临着深刻的传统文化挑战的.它尝试将法制精神更加深入地植入每一个公民的心中,使公民树立起自觉的权利与义务概念,推动法制制度成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三、企业应对《社会保险法》对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影响

(一)依法进行社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进行社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了增强法律实施的强制性,该法还对没有缴纳或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该在限期内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一倍以上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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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主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还要承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企业必须依照法律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而造成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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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社保基金范围变化,减少企业成本支出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成为了企业义务,必然带来企业用人成本的增加.因此,企业应该明确《社会保险法》中对用人单位赔付范围的变化,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例如:《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与社保劳动者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致残(非工伤)时,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津贴;因病或者因伤(非工伤)死亡的,可以领取一定的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些资金都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而是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扣除.

(三)注意工伤认定变化,明确企业的义务与责任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从总体上看,为了保障劳动者更多的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新的规定扩大了工伤的范围,需要企业重新进行明确.一是过去只要是犯罪,无论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都在工伤的范围之内,而《社会保险法》规定只有故意犯罪才不认定为工伤.二是过去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而《社会保险法》认定的非工伤范围“故意犯罪;醉酒或一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不再包含这一项.

(四)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证明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与劳动者进行确认,出具书面形式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天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劳动者名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移交手续.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作法》作相关处理.

尽管《社会保险法》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很多挑战,但是该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也会获得相应的提高.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人为本,依法经营,在避免发生劳资纠纷的基础上,促进企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黎建飞.社会保险法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唐志明.关于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法律思考[J].重庆工学院报,2004(4).

[4]周弘.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J].中国社会科学,1996(1).

[5]易重华.社会保险法是对国家能力的大考[J].学习月刊,2007(6).

[作者简介]赵军(1980-),男,陕西渭南人,渭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渭南师范学院科研计划项目(10YKZ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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