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方面有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与环境经济政策构建绿色中国相关保险实习论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文关于环境及信贷及企业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环境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环境经济政策构建绿色中国相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对不知道怎么写环境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一个大国发展需要有个魂,科学发展观就是魂;有了魂就需要有个方向,这便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有了方向就需要有行动机制去完成,这便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现行的法律与体制进行的变革;而体现这一变革、贯彻这一理念的是一套新的政策.2008年春节过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两项环境经济新政策在7天内相继出台,这是自去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绿色信贷”政策后出台的第二、三项环境经济政策.

推行环境经济政策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它以内化环境成本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传统“外部约束”的行政手段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与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007年曾经表示,“环境经济政策一旦推行,不仅对中国环保事业有重大意义,也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与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如何撰写环境本科论文
播放:27541次 评论:6662人

潘岳强调,中国的现实一再说明,行政力量是不能单独解决环境问题的,建立一套完整、成熟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迫在眉睫,环保总局正和各部委携手共同完成这一规划.然而,制度建设是一个漫长艰难的过程,因为牵涉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遭遇曲折和反复,“绿色信贷”面临的困难就是明证.所以,每出台一项新政策,并不意味着就会一帆风顺,反而可能遭遇更多的困难.但现实不容许我们等到问题解决后再开始行动,而是必须在行动中解决问题.环保总局计划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搭起一套环境经济政策的框架,一方面为各相关方的参与和修正提供一个成型的基础,一方面让各项政策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为节能减排,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这三项环保政策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是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又一重要举措.构架绿色理念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以绿色为导向的市场、社会和政府将构成绿色责任、绿色参与、绿色行政的有机主体,将构成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巨大合力.惟有如此,“绿色中国”才有望实现.

绿色证券:上市公司的环保紧箍咒

2月25日,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此次发布的《意见》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绿色证券,但已在核心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无论是企业还是投资者,都把利润作为重要导向,这既是企业扩大生产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初衷,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体现.在这样的情形下,通过行政手段对企业融资和社会投资强行干预,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惟有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才能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规范投融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加强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引导社会资本的正确投向,并保障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相比于信贷等间接融资渠道,证券作为直接融资渠道,对企业的资本筹集、扩大再生产及利润获取,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在这一领域推行环境经济政策,可以更有力地校正企业的经济行为和发展方式,促进社会资本流向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领域,从而产生更大的效益.

关停并转等行政手段在我国已实行多年,虽然有力打击了违法排污企业,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但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资金的扩张冲动;流域限批和区域限批虽然将法律框架内允许的行政手段发挥到了极至,但行政手段短期性、不稳定性的先天不足,决定了高压执法的效果很难长期地保持下来.不催生制度的风暴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告别风暴走向制度,成为现实与未来赋予我们的重任.而绿色证券这一环境经济政策,正是探索环保制度建设的又一具体措施.

污染大户上市先环评

据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介绍,《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潘岳说,限制污染企业过度扩张除了加大环保执法监督力度之外,还应运用成熟的市场手段,包括限制其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对于前者,主要思路是通过鼓励并引导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来实现;对于后者,主要是实行绿色证券政策,重点加大融资后环境监管,调控其对资本市场上融得的资金,真正用于有利于企业的绿色发展.

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上市公司环保监管依然缺乏,导致某些“双高”企业或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与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节能减排政策不断强化的大趋势下,潜伏着较大的资本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投资者.例如,2007年“区域限批”后,大唐国际、华能国际、华电国际、国电电力等上市企业的股价表现都弱于市场,石化、造纸、医药等行业的股市也受到一定影响,给股民带来了投资风险.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不仅可以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表现,更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潘岳说,绿色证券政策的出台建立在环保总局近年的试点基础之上.2007年下半年,环保总局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布以来,环保总局已完成了对37家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对其中10家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发生过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以及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做出了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核查的决定,阻止环保不达标企业通过股市募集资金数百亿元以上.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需公开

从2007年的情况看,上市公司环保审核制度已经基本成型,下一步,就是要重点推进已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管.根据新出台的《意见》,环保总局一方面将向证监会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环评严重违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另一方面,环保总局还将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行业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编制并发布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为投资者、管理者提供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信息和排名情况.

据了解,2006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仅有50%的公司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有用的环境信息量少,一些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公司也未及时披露,无法满足股民的需求.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情形.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些重大事件包括: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收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投资行为的;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的,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

潘岳指出,此次出台的绿色证券政策虽然尚不完整,但却已搭好了核心框架.环保总局将继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就相关工作程序与范围进行深入研究,争取绿色证券政策更加成熟与完善.

上市公司的经济总量和环境影响越来越大,绿色证券能否促使社会筹集的资金投向绿色企业,广大股民绿色选择的经济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上市公司能否履行环保责任,将决定着我们能否把资本市场变成推动节能减排的经济杠杆,也决定着整个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进度.

绿色保险:经济和环境双赢

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推行绿色保险制度,是我国加强环境监管能力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来,从第一次关停未进行环评的投资超过千亿元的特大建设项目到圆明园听证会,再到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大量实践证明,要解决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单纯的行政手段,必须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共同应对,而绿色保险,正是正在大力推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中的重要一环.

“绿色保险”保什么?

“绿色保险”是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企业则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污染受害者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

谈到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潘岳介绍说,前不久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对环保部门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向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减排的转变提出了迫切要求.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出台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是环保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又一次探索.

潘岳介绍说,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该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即使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索赔时困难重重,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

关于环境经济政策构建绿色中国的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环境方面有关论文例文
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

“绿色保险”的收费将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同时,保险公司还会雇请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

“绿色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一个能在更大范围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手段.此次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并不是详细、严密的保险条款.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说,“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法理,‘绿色保险’要赔偿的损害至少包括这几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造成生命丧失与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是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三是污染带来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四是消除损害而采取必要措施发生的合理费用.”

分几步走,从哪里入手?

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既然这一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直接指向企业的直接或潜在的环境风险,它应该在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先行试点.”潘岳说,“在操作中,我们将本着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在包括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试行,,其他类型的企业和行业也可自愿试行.”

国家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表示,从国情出发,“绿色保险”要由政府推动,最终要靠市场运作.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必须考虑经济效益,所以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潘岳介绍说,在操作层面,绿色保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首先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

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

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企业不投保怎么办?

潘岳介绍说,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的情况下而没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德国和印度都通过专门的立法,实施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的制度.这些国家取得的经验教训将为我们提供有益借鉴.

“《国务院关于保险

1 2

相关参考资料: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