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民生的视角《社会保险法》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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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民生基本法的《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与出台,无疑为我国亿万劳动者和城乡居民编织了一个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险种的民生保障网络,其规定处处体现了全社会对民生的诉求和人文关怀,如《宪法》对民生规划和建设的高屋建瓴、可持续发展观的再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兼顾公平与保障困难群体参保,等等.

[关 键 词 ]民生;社会保险法;以人为本;社会监督委员会

《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现代意义上的民生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生概念是指凡是同民生有关的,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事情都属于民生范围内的事情,它几乎可以延伸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任一领域.狭义上的民生概念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等.作为民生基本大法,关乎每个中国公民福祉保障的《社会保险法》从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自2007年第一次审议到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最终审议通过,走过了十六年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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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生的视角来关注和审视这部关于我国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专门的综合性法律,无疑于可以领略和体会到全社会对民生的考量.

一、《宪法》对民生规划和建设的高屋建瓴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宪法》对民生的根本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的基本理念在于从制度上保障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得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强民富,为人们规划未来提供坚实支撑的重要给付行政领域.①因此,《社会保险法》在总则部分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出台,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有着重大意义.

二、可持续发展观的再体现

可持续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内容.唯有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整体各方面能力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制度方方面面相适应,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社会保险筹资也要与企业承受能力、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相符合,为此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一部法律要做到与时俱进,既能规制现在,又能展望未来,为此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三、“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

“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是以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本,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

首先,考虑到现实我国社会经济转型与劳动人员流动频繁等因素,并且因为不足年限规定而引发的养老保险金支付纠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和外地看病医疗结算不方便,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此,为实现便民医保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人本关怀,使其深得民心.

其次,先行支付代位求偿制度的设计,切实解除受工伤职工后顾之忧;同时相对于职工的弱势地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追偿显然更有力度.《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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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社会保险法》赋予参保人员享有查询、咨询、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督等权利.如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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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顾公平与保障困难群体参保

《社会保险法》不是一部只关注于城镇居民的法律,而是一部将全体公民都纳入其保障体系的法律.

首先,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游离于原有社会保险体系之外,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对他们应有的保障;同时,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相对不稳定,经常发生走人时再退保.为此《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其次,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转变,我国的失业问题日益凸显并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已构成对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尖锐挑战.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和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疑使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再次,赋予外籍劳动者以国民待遇,切实保障其享受我国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是我国对外政策之一.《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最后,对困难群体参保,由政府补贴,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一项普惠性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公民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机会公平、权力平等,共享发展成果.《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五、维护个人隐私和信息保密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鉴于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为此,《社会保险法》作出相应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九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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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语

《社会保险法》不仅是社会保障领域的根本性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还需要不断地根据具体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唯此,它才会真正成为民生之保障,彰显立法的民生情怀.

[注释]

①杨建顺《〈社会保险法〉促建社会安全网络》[J].观察与思考,2010,(12):49.

[参考文献]

[1]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海韵.〈社会保险法〉15个看点[J].中国医疗保险, 2010,(11).

[3]芮立新.〈社会保险法〉:着力保障改善民生[J].中国劳动,2010,(12).

[作者简介]金香兰,女,吉林延吉人,延边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比较法.

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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