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类有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与保险网销的法律问题相关保险实训论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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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网销作为保险业销售的新方式,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交易的虚拟性,针对险种的特定性等特点,在交易中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的制度构建,对其进行电子商务的配套性交易,利用保险网销解决电子商务中的交易纠纷,并逐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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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保险网销;电子商务;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87-02

现在的网络已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保险这一传统的代理人销售行业,也迎来了网络销售的新发展.保险网销有其便捷性与低价性,但随之而来的是诸如:08年携程网发生的航意险假保单事件等一系列骗保、欺诈的发生,这需要我们对相关立法进行制度构建,以促进我国保险网销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保险网销的概述

(一)保险网销的含义及特征

保险网销是指: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为工具,向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并通过在线订立契约,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各种保险服务的经营行为.”其具有以下相关特征:

1、便捷性.以往的保险销售,保险代理人需要上门进行推销,并对每一个险种和相关的规则一对一进行的相关讲解,其效率是十分低下的,而利用网络,不仅可以使相关的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就能进行相关的保险选择.而对于经营者,其可以对广大的潜在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并把其相关的保费和每个季度所应当交纳的费用进行明示,有利于消费者快速便捷的进行保险种类的选择与购买.

2、及时性.保险网销中其保险合同的订立具有及时性的特点,仅需要消费者对其险种进行选择,然后下单,保险公司在线就可以保单的打印等.避免了传统保险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在交纳保费到中介人,而在其未进行保单的出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理赔纠纷,也节约了双方交易的时间,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3、自主性.在网络交易的便捷和快速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避免传统保险营销过程中,面对面的推销方式,可以实时在线的比较各个保险公司的险种以及保费的差异,有效的防止了在传统保险推销中的冲动购买和不完全信息了解的情况存在,更有助于消费者自主的选择其自身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4、简单性.由于网络技术的远距离传输性以及虚拟性,对一些复杂的生命险,在网络交易时无法进行相关的核对,因此其网销的保险种类特别有限,相较于传统的保险模式,一般针对的是简单的,无需辅助之外的资料进行判定的险种,例如:意外险、车险等.

(二)保险网销的意义

1、保险网销是保险行业发展的新途径.传统的保险行业其利用保险代理人进行的推销和讲解,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其消费的定位不准确等相关因素,造成广大消费者对保险销售的厌恶.而通过互联网,保险企业可以方便的进行保险产品和服务行业的宣传,并能够使有需求的消费者便捷的进行咨询,同时可以通过网络保险产品的销售,收集更多的客户需求信息,准确的进行市场定位,并有效的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开发新的适保产品,使保险产品更具竞争力,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保险网销有利于解决网络交易的风险化解.基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其交易的风险较之于传统的现实交易较大,而这种情况对于保险这种天生的风险防范的工具来说,在网络交易与网络保险相结合无疑是最佳的组合方式.如:通过保险公司与相关的网购服务提供商合作,推出一系列保险方式,更有助于交易风险的化解纠纷,如现在各购物网站在运费计算时推出相关的“退货运费险”就是针对网购中可能出现的冲动购买,或是实物差距等进行的相关的险种,使消费者在对网络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通过较少金额的保险费用以节省不必要的损失.

3、保险网销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助推作用.保险行业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是一般的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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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仅是资金和信息的相关流动,不存在物流的配送瓶颈问题,因而其具备开展电子商务的先天优势,而电子商务的繁荣中虚拟的不确定性为保险的利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因此,保险网销不仅可以繁荣电子商务市场,而且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有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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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目前对保险网销的法律规制

(一)保险网销目前的状况

目前我国的保险网销按照销售是否存在营销中间商,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销售两种方式.保险网销的直接销售一种是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直接销售保险产品,比如:人保财险电子商务,泰康在闲等;另一种是保险公司委托信息服务机构,如:中国保险网,保险公司利用有关信息与客户联系,直接销售产品.保险网销的间接销售方式主要是保险公司通过专业保险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作为中介把保险销售给顾客,如我国目前具有代表性的专业保险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易保网,网保等.

(二)我国的立法规制种类

目前我国关于保险网销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一般性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颁布的今年开始实行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相关的专门性规定.其中对保险网销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准入机制上: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通过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两种渠道销售保险,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保监会备案并满足相应条件.通过非自办网站展业的,网站还需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3年运营良好,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条件.其次,在销售地域上,未对其保险网销的地域进行限制,有利于保险网络销售的业务扩张,是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机遇.再次,在中介机构的规定上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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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制存在的缺点之处

目前我国对保险网销的相关规定仍处于准入性规定和销售的资质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出现,但由于我国没有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进行配套,在保险网销领域仍存在以下的不足之处:

1、缔约能力.缔约能力在电子商务中是常见的必须首要考虑的因素,由于保险网销的虚拟性,对相关的主体的能力不能切实的进行审查,对此类的合同如何进行定性.如果单纯的按照合同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此种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无疑对保险网销的企业是一种自资源的浪费,因此,应该对此种情况进行一致性的规定,加重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监护要求,以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保险网销的快速性与稳定性.

2、重复保险的问题.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而保险网销中,此种情况特别容易出现,为了防止投保人通过重复保险谋取超过保险价值的不当利益,我国在理赔中规定了比例负责分摊原则,但是,这种比例分摊需要各保险机构进行协调,对于数额较大的保险合同还有其实现意义,但是就网络交易中的小额的保险,比例负担原则就失去其现实的操作可能.

3、对保险标的无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但在保险网销的实务中,将保单作为礼品赠与亲戚,朋友或客户的做法已经普遍存在.这些作为赠品的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的标的并不存在相关的保险利益,那保险事故发生时,认定其保险合同无效的话,对于保险产品作为网络销售会起到相应的阻碍作用,因此,相关的立法需要对保险网销的这种新情况予以考量.

4、保险人的相关资质.由于保险网销处于纷繁的电子商务之中,其也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资质难以确定的问题,对于不熟悉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来说,其可能就成为一些假冒保险公司的受害者.虽然保监会的办法对保险网销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了相关的界定,但是对于伪装域名的行为等并没有其他规制,其需要从搜索上进行资质认定,并通过定期的考核来确定保险企业的相关资质问题.

5、证据法方面的相关认定.由于保险网销中的保险合同是存在在计算机中的数据文件,其与传统的书面证据不同,容易改动,不会留下痕迹.并且此种证据的一般保存方仍是在保险公司一方,其证据的采纳性效力大大降低,且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相关立法在我国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对于保险网销的争议解决有重要的阻碍作用.

三、我国保险网销的完善之处

在保险网销领域,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并没有具体性的规定,即使美国的报销网销的金额已经相当巨大,但是其只是对数字签名,在线广告,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进行的一些框架性的规定,因此,我们需要从我国报销网销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相关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和保险监管,构建我国保险网销的法律规制.

(一)建立小额保险制度的对接.小额保险是指一种依据保险经营原理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保障的机制,其保险金额较少,保费较低,保险期限较短,产品的形态一般是风险保障型,投保和理赔手段比较简便,但是对于社会的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别对于涉农行业的发展在各国都取得较大的成功.但是其仅仅依靠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进行销售,由于代理人“追求经济利益”的存在,其对于此种保险的推销没有经济动力.而小额保险由于其小额性以及投保和理赔的便捷性的特点决定其更适合在网络进行销售,因此,我们可以把保险网销制度与小额保险的保障制度相结合,以促小额保险的保障性作用的发展.

(二)针对交易的保险开展.网络交易与保险网销由于具有共同的媒介,即需要互联网的存在,而其具有彼此的互相需要性,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要求保险进行保障,而保险网销的险种需要网络交易进行,因此,我国可以建立相关的制度,强制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相关资质赔付闲的购买,在电子商务中搭配运输保险等的配套购买,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便捷,有效购物.

(三)资质的认定.不仅仅在市场准入方面对相关的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规范,并因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和建立相应的官网对保险网销业务的情况定期的向广大的消费者进行公示,以事先消费者信息偏在的解决.

(四)信息披露与投保人隐私权的平衡,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对投保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但是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仍需要进行提示性,并应该做相应的保护防止隐私的泄漏.并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相关的立法上细化,以促进保险网销纠纷的快速,明确话解决.

(五)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的相关约定,保障保险网销的真实性与竞争的有序性,指导相关领域的保险网销的经营,既不浪费社会资源,又促进竞争的有序进行.于此同时,在美国的法律实践中,行业自律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主要模式,其通过在线隐私联盟,隐私认证计划等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行为指引,由中介组织依据此对行业内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监督.因此,保险网销应当通过行业自律,制定网站行为规范,强化自我约束,保护客户的隐私,促进保险网销的安全性与合法性进行.

(六)进行电子商务立法,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名,以及个人隐私权进行统一的立法,以促进保险网销和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房若干问题研究\[J\].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齐爱民,许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践\[J\].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秦成德.电子商务与安利评析\[J\].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4\]刘娜.保险网络交易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5\]傅晓萍.网络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2007,(4).

\[6\]董梅,李政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评价及构想\[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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