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方面有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与加强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相关论文例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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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诚信是保险业“立业之本”, 诚信问题关系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内保险业出现了不少销售误导、保险索赔难等不诚信的现象.这些不诚信现象直接束缚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领域出现的种种“诚信危机”与我国新保险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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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背道而驰.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加强保险诚信建设,保障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一项迫切任务.

关 键 词 :保险诚信社会信用 诚信法制

保险业的行业特性决定了诚信建设对于保险业的重要性.诚信是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目前虽然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险诚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再加上保险监管不严等因素的制约,保险市场暴露出不少诚信缺失问题.这些已经影响到中资保险业和外资保险业的竞争,束缚了中资保险业自身的形象和发展.因此,如何加强保险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的重要意义.

根据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尤其是保险人更应当强调诚信.根据保险行业的行业特性,必须加强保险诚信建设.这不仅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对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1.诚信是我国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他所卖出的是一份承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射幸性的合同,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这种承诺必须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保险公司是否诚信,直接决定了投保人是否愿意享受保险,从而选择购买这一产品.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投保人才会向其投保.如果我国的保险公司不加强诚信建设,早晚会被讲诚信的外资保险公司夺走客户,必然影响到中资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只有加强诚信建设才能使我国保险公司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诚信是我国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2.保险行业的特殊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保险市场是一种特殊的市场,这一市场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基于投保方的告知,不可能很透彻,同时,投保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知悉基于保险人的说明.也是有限度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容易导致合同双方的道德风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尤其是保险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保证投保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方的双赢,以此来保证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1.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会从机制上保证诚信者的权益,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难以保障征信数据的合法、顺畅收集, 缺乏明确的数据开放的法律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加上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失信行为时有发生.我国目前的信用保证主要是靠人自身的伦理、道德要求, 加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的驱动,保险业极易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滞后的这一大环境,造成了保险人信用意识不强,对诚信的认同不高.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位严重制约着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但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的要求.保险从业人员销售误导,保险公司缺乏诚信,与法治环境约束不严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现有法律对违背诚信的行为缺乏明确严厉的惩罚机制,立法上的惩罚制度规定不完善,执法上的惩罚力度不大,不是主要靠法律,而是依靠伦理道德的约束,这难以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由于缺少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的行为的严格的法治约束, 保险人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导致保险失信现象在所难免.

3.诚信监管措施不力.

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的保险业才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短暂的十几年地时间里,特别是保险监管的发展时间更短,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法律法规还处于摸索和制定阶段.主要表现为: 诚信监管方式落后,诚信监管措施不力.以前,我国保险业监管主要侧重于市场监管和违规监管,并没有侧重诚信建设.直到2002年和2009年两次《保险法》修订以后,保险业诚信监管才开始逐步被提上日程.但是,至今我国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以及对保险市场的不诚信行为,仍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包括保险诚信考评指标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这种监管法律和监管制度上的相对缺失和不完善,造成了对保险业的人监管不力,难以有效地相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我国保险诚信建设的对策.

1. 建立保险征信体系.

保险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部分,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提高社会信用意识,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为依托,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征信体系.

(1)、建立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信用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的网站.这样投保方可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了解保险方的信用,达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2)、构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结合国外保险信用的评价方法,根据统一的业务数据及相关诚信信息,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评级,确定不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建立严格、规范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

(3)、实行信息公开透明.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互联网等多形式、多渠道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诚信情况等对外公开.使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将保险人的真实信息包括诚信记录暴露在阳光之下,形成有效的公众、媒体监督机制.保证投保方充分了解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和诚信情况.

2、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

维护诚信单独依靠个人的道德自律是不够的,要遏制保险市场中的不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法治的强制力.诚信离不开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诚信要以法律为依托,也只有靠严格的法律保障,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从法律上规范保险活动各方的诚信义务,加大对保险双方尤其是被保险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保险行业重要的立法原则.

同时,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行业法律、法规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的相关法规.例如,为了强化保险人的诚信义务和责任,澳大利亚1998年《保险法修正案》在以下方面对保险人做了要求:(1)保险人必须提供“可读性”(eligible)保险单,即保险单必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出,以便被保险人能够了解保险合同条款.(2)保险人的提问必须是明确具体的,不得仅仅要求投保人告知或者提问过于宏观.(3)保险人对保险单中的异常条款向被保险人提示.对于海上保险法,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则建议将诚实信用义务作为合同的默示条款,无辜的一方可以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而主张损害赔偿.(1)这些做法我国相关法律也可以借鉴,建议在我国保险法中加上“保险人必须提供“可读性”(eligible)保险单”,将现行保险法中的“免责条款”提示扩大到“异常条款”提示.这样才能保证投保人地知悉权,能在一程度上避免保险人地诚信缺失问题.再如,英国法律委员会于1957年通过了其第五报告――《保险单的条件与例外》,对保险单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这也值得我们学习,建议将保险单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充实到我国保险法当中.这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保险人的诚信.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保险失信行为.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亡”的良好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保障法律的落实.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加紧制定实施《保险机构诚信指引》、《投保提示指引》等法规,形成较为完备的诚信法律体系,以此来保证我国保险业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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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保险诚信监管.

我国保险业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加上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应选择严格监管模式,.严格监管是指所有保险活动都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督,包括市场准入、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采取的方式.充分发挥保险监管的惩戒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增加失信成本.这样,诚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充分享受诚实信用的成果.使失信的保险企业和个人被市场淘汰.

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保险行为主体有法可依,能够自觉的去做出诚信行为,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

(1)制定诚信建设规划.

要从建立诚信监管体系出发,尽快建立保险诚信调查系统、诚信评估系统等,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务诚信信息和监管信息,改进诚信监管手段,充分发挥诚信监管的作用.(2)

(2)加强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是要建立全面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造成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目前,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3)

(3)强化失信惩罚机制,增大失信的成本.

在加强保险业诚信立法的同时,还要严格执法.促使保险行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欧美的相关监管机构也绝对偏向投保人的.他们不会去关心其监管下的保险公司业绩,不会关心本地区的保费规模,也不会为保险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他们更关心本地区居民是否得到保险保障,是否真正能够“享受”保险.这些特别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这也正是我国保险监管的弱项.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失信成本太低,难以有效地发挥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失信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使保险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这对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业要把视诚信经营为企业的生命线,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的立足之本,使诚信经营成为每一个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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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肖和保《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2.张亚宁 郭效丁.对我国保险诚信的思考.经济论坛.2006.24.

3.姜华.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研究》2004.3

作者简介:

刘淑满,女,1974年9月生人,职称:讲师.研究方向:宪法、经济法

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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