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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举措的适当融合.

之四:物业税的空位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方案中,牵涉物业税的表述,是“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在概念层面上,物业税并非一个新的税种.在现行的中国税制体系中,就有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但物业税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可有着非同一般的差异.遥遥无期为哪般

现行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分别实施于1986年和1951年.稍微了解一点中国历史背景的人们都知道,在这两个税种的诞生之日,对中国居民个人整体而言,显然是基本不拥有什么房产或房地产的.因此,它们的主要着眼点,还是企业所拥有的房产或房地产.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主体,也主要是内外资企业.

与之有所不同,拟议开征的物业税,则是以我国住房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广大的中国居民个人成为了房产或房地产的实际拥有者为前提的.故而,从谋划物业税开征的那一天起,它所锁定的纳税人主体便是居民个人而非企业,它所聚焦的主要课税对象便是居民个人所拥有而非企业所拥有的房产或房地产.就此意义说,物业税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也是实实在在的财产税.

不过,尽管各路媒体上一再出现有关物业税试点甚至正式开征的传言,尽管相关政府部门也一直在苦苦地探索开征物业税的制度安排,但时至今日,在我们看来,物业税的开征仍然遥遥无期.

仔细想来,在物业税的开征问题上之所以会有如此的结果,固然与其牵动的利益面异常广大、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比较复杂、直接税的征管机制尚不成熟等一系列因素有关,但一个更加重要而深刻且极易看漏的原因可能在于:我们始终未能给开征物业税找到适当的理由.

说来有趣,当物业税的字眼在2003年末进入人们视野的时候,我们恰好步入新一轮的经济扩张期.由房地产投资热所带动的经济过热成为主要的防范对象.于是,物业税被“附加”了控制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功能,而进入到不少“臆想”中的操作清单.但是,房地产的价格毕竟不是一个税收问题,在财产保有环节课征的物业税又难以对流通环节施加直接的影响.所以,尽管前几年房地产价格的涨势令人忧心忡忡,它最终未能成为开征物业税的适当理由.

另一关于开征物业税的说法,是给地方政府寻找主体税种.在从1994年实施的现行税制格局中,尚无归地方政府专享的主体税种.本着分税制体制的要求,应当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并在其中设有主体税种.物业税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又符合作为地方税收主体税种的要求.于是,便有了以开征物业税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呼声.但是,在中央集权制的现实背景下,不仅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问题提不上议事日程,而且,各种转移支付被当作了平衡地方政府收支的主要途径,也使地方主体税种之事难以成为重要的关注点.因而,它亦构不成开征财产税的适当理由.

既无或尚未找到适当的理由,也就难下决心去攻破缠绕在物业税身上的一个个障碍.于是,物业税的开征便只能停留于“雾里看花”状态.看起来,还要首先沉下心来,做点具有基础意义的工作――准确而清晰地界定物业税的功能.

拉近贫富差距

物业税之所以会在人类社会出现并在许多国家运行多年,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财富再分配功能,可以极大地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将上述有关物业税功能定位的分析联系起来并注意到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尚无“名符其实”的财产税的事实,可以做出的一个重要判断是:物业税的开征,意味着中国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结束.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对于贫富差距过大且仍呈逐步拉大之势的现实中国国情来说,财产税的缺失,可是一个必须尽快加以纠正的事项.

因为,常识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是通过三个层面上的因素表现出来的.一是收入,你取得的收入比我多,你比我富.二是消费,你消费的规模比我大,消费的档次比我高,消费的魄力比我足,你比我富.三是财产,你拥有的财产比我多,你比我富.其中,在收入取得层面,我们有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在消费支出层面,我们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调节.在财产保有层面,我们则基本处于无税状态.放着对贫富差距具有基础性效应的存量因素――财产――不去实施税收调节,而仅着眼于流量因素――收入和消费――的税收调节,中国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就可想而知了.

追溯一下这些年来我们在调节贫富差距问题上所走过的历程,还可看到,之所以贫富差距会在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投入相当精力试图缩小的情况下继续拉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作为政府手中掌握的最主要的调节贫富差距手段的税收,并非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发挥效力.之所以本应具有调节贫富差距功能的税收会在现实的贫富差距面前屡屡失效,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始终未能“填补”财产税的空位.

之五:遗产税不合国情

与物业税相关的一个话题,还有属于财产税系列的另一个税种――遗产税.

在我国,围绕遗产税问题而进行的讨论,至少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然而,十几年来,遗产税非但没有如原先预期的那样走进我们的生活,其脚步声反而离我们越来越远.甚至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清单上,都没有它的位置.这其中的缘由,同物业税有许多相似之处.就可拿到桌面上来讲的,大致有如下的几条:

中国的富人尚且年轻,离转让遗产的日子还很遥远.现在开征遗产税,不仅征不到多少钱,而且,会付出相当的征管成本.效益与成本相抵之后,很可能得不偿失.

中国的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吸引大量的投资.此时开征遗产税,不仅会把富人吓跑,而且,穷人也会因投资的减少而失掉本可以有的致富机会.所得与所失相抵之后,同样是划不来的一笔账.

中国尚无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登记制度,人们拥有的财产情况也极端复杂.在这个时候开征遗产税,不仅缺失必需的制度基础,而且,税务部门也会因征管不力而难以防范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甚至造成纳税人之间负担的畸重畸轻.

世界上已经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浪潮.而且,这股浪潮还越刮越近.距离远的,如美国.在那里,正在谋划通过取消遗产税的法案.距离近的,如我国的香港特区.在那里,已经正式取消了实施多年的遗产税.于是,有人宣告:我们不能啃人家吃剩下并扔掉了的骨头.

倘若循着上述这些冠冕堂皇的说法推演下去,最终也会得出遗产税不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结论.但是,基于与物业税同样的思维,只要摆脱微观的局限而放眼全局,将遗产税的功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联系起来,就会发现,遗产税在中国的开征,同样是当务之急.这是因为:作为一个具有特殊功能的税种,遗产税从来都是作为调节或拉近贫富差距的手段而存在的.所以,遗产税的开征与否,应当主要取决于我们是否需要遗产税担当起调节或拉近贫富差距作用的重任.

美国也好,香港地区也好,其他别的什么国家或地区也罢,或许贫富差距不是其主要的矛盾.或许贫富差距已经得以相当缓解而步入了一个比较正常的状态.故而,已经不再需要或不再像以往那样需要遗产税的作用了.但是,必须注意到,在那里或那些地方,毕竟曾经有过需要甚至特别需要开征遗产税的时候,毕竟遗产税曾经运行过多年并且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遗产税的开征与否,理应放在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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