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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综述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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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实践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欧盟申请转基因生物的商业释放,首先必须在其市场投放的成员国家向其专门的主管当局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包括一份完整的风险评估报告,如果成员国主管当局作出同意该转基因生物释放的意见,该成员国应当通过欧盟委员会通知其他成员国.如果其他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没有反对的意见,那么原来做出评估的当局可以批准该转基因生物投向市场,随后该转基因产品即可在符合上述批准所规定的条件下,在欧盟上市.在这个过程中,欧盟水平上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专门监控机构,则起到了在欧盟范围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统筹作用.[20]

三、关于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法律体制的合理性不但关系到生物安全监管的直接效果,同时也影响到公众对转基因技术和生物的认知.为了顺应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趋势,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和理性发展,从1990年起我国相继制定了《基因工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现已废止)、《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已废止)、《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现已废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转基因生物技术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尽管这些专门立法为中国生物安全管理的某些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与中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水平和生物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相比,中国的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却相对滞后,无法满足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这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其一,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要对生物安全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就应具备一套健全完善的法规体系.目前中国的生物安全立法尚没有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当然更谈不上完善的体系.其后果是各部门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制定部门规章,而较少考虑其他部门的同类规定.[22]其二,缺乏综合性监管立法.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其涉及的只是农业领域,缺乏综合性专门立法导致了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管理规范缺失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由于其立法层次较低,也无法担当起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牵头法规的重要角色.其三,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国目前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调整阶段不连贯、调整手段不全面和调整领域不完整.目前中国立法忽视了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全过程监管制度,仅针对其中某几个重要阶段和环节进行监管,使得在某些阶段内出现“管理真空”.同时缺乏对诸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损害赔偿保险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重要的制度的规定.其四,监管主体与程序失谐.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域,各主管部门分散立法,缺乏综合性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产生的多元监管主体使得各主体不能掌握全面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信息,无法进行协调和统一.同时各部门立法间程序性规定不能很好地衔接和协调,导致各监管主体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冲突,难以适应高效行政的要求.[22]其五,监管立法技术不成熟.中国有关生物安全保护专门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也有待改进.例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转基因食品仅包括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食品,但不包括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食品.该《条例》中没有规定对这类食品应当如何管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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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对策研究

针对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的现状和法制实践,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制度对策.

第一,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制的法规体系.目前我国虽然已制定了若干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政策文件,但与国外生物安全立法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的法规级别较低,立法体系不够健全,远不能适应我国面临的相当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为此,应该抓紧制定一部《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目标、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程序、监督管理体制、违法责任、损害赔偿等条款.[24]有学者认为应明确规定将生物技术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商品化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体系纳入法制轨道;有学者认为应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的安全性评价检测、监控的技术体系,制定能够准确评价的科学技术手段与办法;[25]还有学者认为应建立、完善和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保证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同时,大力发展生物技术,进一步发挥生物技术创新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与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6]另有学者认为要提高生物安全的国家管理能力,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机制和机构设置,加强生物安全的监测设施建设,构建生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增强生物安全的监督实力.[27]

第二,建立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评估机制.为了能够及时控制任何生物安全问题的爆发,我们必须建立良好的快速反应体系,一旦安全问题被监测到,能够迅速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研究、制定控制计划,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能够迅速提供保证这一系列行动的经费等等.力求避免短期突击性的做法,真正体现社会公益性的国家能力建设.[28]生物安全性考虑的是对可能引起环境危害或灾害的环境生物种群、群落及其生物技术,从发生源、传播途径、爆发模式及相关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到产品实际应用整个过程中的环境安全性控制方针、对策、标准、方法、途径、评估、预测等问题,进行系统探查、研究和技术开发;[29]着重对环境生物体及相关技术活动本身或产品可能对人类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及其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进行科学评估和预警,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管理和控制,力求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保障人体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健康.尽早建立生物安全问题的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30]

第三,建立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公众参与制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法律控制不能仅仅局限于政府行为,社会公众是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其参与应当成为重要内容.转基因生物产业化的公众参与制度,可以包括预案参与、全过程参与及行为参与等机制.预案参与机制是公众参与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的首要环节,在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产业化生产时,公众都应当进行必要了解.全过程参与机制则是公众参与转基因生物产业化安全保障的关键,是监督性参与.行为参与则主要是指政府应面向公众进行转基因技术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科学的舆论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促进转基因生物产业化市场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公众参与制度是空白,因此在以后的立法实践中,应当作为一个重要制度加以建设.[31]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储运、加工、释放、使用、废弃物处理和越境转移等方面,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生物安全知识水平的重要性,采取必要的宣传和教育措施,提高公众参与生物安全监管的能力.[32]

第四,确立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救济赔偿制度.随着我国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基因生物的推广也在迈入新的进程.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严格有序的管理尽最大可能地规范该产业的发展,但在救济补偿制度方面的建设仍然不可忽视.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转基因生物种植又是风险较高的产业,发生损害结果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难以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风险应由整个社会来分担,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保障基金不失为一个确实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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