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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而法律援助是通过解答法律咨询、代理或协调案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利益要求,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写法律援助一篇好的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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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是和谐社会的需要

中国历史上没有法律援助制度.“堂堂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是当时穷人任人宰割的真实写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援助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而建立,但法律援助的一些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如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在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时,就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1956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律师免费或者减费服务的案件范围.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等,都规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援助内容.但是由于没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一些法律援助的规定实际上没有也难以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有部分人存在经济困难.他们要维护自己权益,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公民可以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别而有先富后富之分,而司法正义则不同,不能让一部分人优先得到法律的保障,而让一部分人被法律所遗忘,最后才实行人人共同享有法律保障.如果有一部分公民因为经济收入的悬殊而不能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那么我们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又何以实行呢?因此,出台保护经济困难公民的权益的制度日益迫切.审判方式的改革,传统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向新的“抗辩式”诉讼的转变,使律师帮助更为重要.而律师服务市场化和有偿化,需要法律援助制度来弥补.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随后,在北京、上海、广州、郑州和武汉等地试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这不仅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大飞跃,同时,也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996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设一章,专门规定了法律援助.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我省的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相继成立,并开展工作.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这是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全国第二个省级人大通过关于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可以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诞生,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法制背景,是和谐社会的呼唤.

二、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和重要的作用.法律援助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省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协调和法律服务的优势,积极履行社会职能,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和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244件,办案总数仅次于广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名第二.去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解答法律咨询283086人次,比前年增加24%;办理和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861件,比前年增加21%,受援人总数31100人,比前年增加45%.

一是通过解答法律咨询、协调案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利益要求,并依法协调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援助机构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用和接待窗口的作用,热情接待来访、来电和来信咨询,无论是否经济困难,都给予认真解答,引导群众按法律途径处理,并协调解决,化解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法律援助机构解答法律咨询有三个特点:其一是目的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是政府的机构,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事业编制的人员,能够以社会和谐大局为重,努力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化解矛盾纠纷.其二是能够准确回答当事人问题.法律援助机构从事解答的工作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一般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能够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其三是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得到群众的信任,在协调案件上能够有比较好的效果.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单位,自然得到他们的信任.近年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在解答法律咨询中,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较多,效果也非常好.

二是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务,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特别是经济困难群众,要加大保护力度.尽管从整体上来讲,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革开放以后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公民之间存在主客观条件方面的差异,因而经济收入也存在较大差别.的确有一部分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因而得不到法律服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农民工等,老板克扣工资,发生工伤,不给治疗和赔偿.当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经济因素制约无法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等于纵容了违法行为.另外,不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就有可能采取非法手段来处理,带来社会危害.法律援助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制裁了违法行为,引导他们合法解决矛盾,提高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和理解.

三是保障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辩护,以便准确打击犯罪分子,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受到限制,且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律师的帮助.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就不能全面收集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有控诉,没有辩护,不利于审判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通知》指出:“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顺利进行.”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定罪判刑应百分之百准确.给在被判处死刑一审、二审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提供辩护,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刑事案件质量,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这个职能发挥,也是促进社会和谐.

三、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是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我们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1.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即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使法律援助从传统的律师慈善和社会道义行为,提升到国家对公民的一项司法救济和人权保障措施.这在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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