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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中日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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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在法科大学院接受法律训练的素质、能力.学生要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还需要参加所报考的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最后,由法科大学院根据两种考试的成绩决定录取人选.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通过参加统一高考,只要分数合格一般就可以到自己所填报的高校法学专业学习.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由原先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扩展到既包括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又可以是法律专业本科生,考试方法是全国统考,考试的内容包括法学专业、法学基础和公共课项目.考生通过全国统考之后,再由各院校自行组织复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人校就读.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生源主要来自法学专业本科生,也包括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一般要通过参加全国统考、复试考核、录取的程序.

二、对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

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现状分析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得到了不断的发展.法学教育模式也得到了相当大程度的发展,但从总体来讲,目前无论是法学教育层次、机构还是教育渠道等都呈现出复杂、混乱的特点.就法学教育的机构而言,我国既有国家出资兴办的法学教育机构,又有民间出资兴办的法学教育机构.在从事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当中,不仅包括一些专门从事法学教育或者以法学教育为主的政法院校,而且包括不是专门从事法学教育的综合性的普通高校,还包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公安院校、政法干校、司法学校、考试培训学校以及一些科研机构等.复杂、混乱的教育模式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管理,而教育管理跟不上就不可能使法学教育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弊端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这种脱节主要表现在“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学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各法律职业以在职人员的法律培训替代职前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贯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第二,理论教育与培养技能分离.在教学方法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教师单方面“灌顶式”的讲授法.这种方法固然可以使学生对系统理论知识的有较好的掌握,但不能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在此种教学方法下,学生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没有时间和空间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另外,理论教学与实践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学生的专业实践(实习)的时间很短,一般是1―2个月,而且大都安排在第七个学期,学生对专业实践重视不够,收效较差.

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构想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还不能完全满足培养社会所需合格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要不断完善法学教育模式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教学机制,创新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改革完善管理体制,从而提高法学教育教学质量,增强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1.建立健全法学本科教学机制

(1)合理利用现行学制,建立科学的教学运行机制.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任务包括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技能.合理利用现行学制可以比较好完成这两项任务,就是实行“2+1.5+0.5”运作法,调整法律本科四年教学活动的运作流程,使其高效运转.具体是:首先,大学的第一、二年要开设必修基础课程,让学生集中学习基础知识,为搞好专门学科打下坚实基础,并让学生开始接触、了解、掌握一些法律技能.其次,大学的第三年以及第四年的上半年让学生学习专门学科知识,使学生的专业知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最后,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为司法实践期.学生在学院的统一安排和专业教师的带领指导下,在公、检、法及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实习.在实践中,学生可以运用自己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经过法律思维的引导去解决和思考法律实践问题,从中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同时,也可以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这种学制运行模式,既符合学习的认知规律,利于学生掌握专业学科知识,又把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与训练贯穿四年大学生活的始终,是一种较切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实际的教学运行机制.

(2)推行弹性学分制,从而激发学生学习自主性,提高教学质量.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统一单位来测量课程的学习量,以取得最低必要学分为毕业标准的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它具有培养模式的多样性、学习内容的选择性、学习进程的弹性和选择教师的灵活性等特征,具有主体认定、自主选择、质量监控和效能刺激等功能.在学分制的环境中,能够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学习机制.学分制对于实施法学素质教育,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多快好省地培养法学复合型创新人才,促进法学教学基本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2.创新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教育界早已提出“素质教育”的思想,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在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还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要实施并实现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培养学生的法律信念,使他们崇尚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意识,“公正、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牢记心中,这是每个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必须坚定的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次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技能,这种专业训练将保证学生在日后的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律思维,是指一种特殊的思维,它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法律思维的具备是法律职业技能形成的前提条件.法律职业技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它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解决问题的技能、事实调查的技能和法律表达的技能之于法律职业尤为关键.所以,法律思维的具备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

法学教育要真正走向素质教育,实现理论教育与技能培训的统一以及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就必须引入实践性教育模式,创新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在实践性教育模式下,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的标准方法.评价的重点应是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评价的指标也应是多方面的、综合的,因为教育实施的效果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评价的指标应该包括:学生实践结果的成败、学生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正确、运用的法律思维方法、动手技能与知识灵活运用程度.除了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外,也应注重学生职业修养的评价.关于评价方式,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多种评价方式.

3.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随之而来急需解决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其中,最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解决的就是如何完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问题.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与否是决定法学教育质量是否能得到提高的关键因素.而法学教育的质量又直接影响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并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因此,应当从整个国家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视角来统筹法学高等教育的整体优化.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制度,在保障法学院较大的教育自主权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学院批准条件、审批机构和资格审查程序,尤其要规定法学院必须具备的办学条件.只有经过审查,符合标准的法学院、系,才有资格开办法学教育.同时,组织独立的机构对这些办学机构进行定期的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随时淘汰不合格者.


怎样撰写法学教育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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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深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一股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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