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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民事审判指导案例制度之个人设计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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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保障下减少司法风险,实现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统一的价值.还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正义的信心,使指导案例制度的安全价值得以实现.

三、相关衔接问题

(一)自上而下引入指导案例的途径

这里涉及当前司法改革的路径问题.自1999年《一五改革纲要》实施以来,以强化庭审功能、还权于合议庭、强调举证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辩论式审判方式改革在各地法院得到推行,取得相当进步.但是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都是自下而上进行的,也就是由各地法院独立试点,造成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如果司法环境不尽人意以及保障不足,那么改革效果就难尽人意.再如法官职业化建设问题,在当前法院司法管理行政化模式下,要想超脱于行政化模式实现法官职业化,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应当自上而下的观点被采纳接受.关于“民事指导案例”制度的引入和实施过程,同样不例外,只能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推行的做法,绝不能一蹴而就.“民事指导案例”的发布机关应该坚持统一发布和有限发布的原则,由较高级别法院享有发布权,并在案例内容选择上突出重点,在案例规则确定上谨慎科学,在案例制作上说理充分、指引明确.

(二)设定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指导案例”发布机关

综观各国的判例公布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置了专门的判例发布机关.法国设破毁院(下设五个民事部和一个刑事部),由调查法官提供判例,各部认定判例,破毁院公布判例;而日本在最高法院专设判例委员会.可见,不是每一级法院都有判例发布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如此,我国也应借鉴之,严格控制法院的“创例权”.因此,借鉴这些国家的判例机构设置,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在最高法院设立专门的审判指导案例委员会,下设民事、刑事、行政各办公室,专司制发各类指导案例的职责.关于审判指导案例委员会的职能行使,基于我国诉讼两审终审的要求,笔者主张实行“上下联动”的判例发布方式.一是判例发布权牢牢掌控在最高法院审判案例指导委员会,判例应当少而精,注重质量而不是数量,应当突出其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所公布的判例具有广泛的先例约束力;二是判例的来源不仅仅是最高法院自审生效的案例,应当建立一套案例遴选机制,各地法院的案例均可选择逐级上报;三是地方各级法院虽无指导案例发布权,但应当按照公开审判要求在媒体上有选择地公布其案例,这些案例虽不具有广泛的约束力,但对于本法院和其直属下级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具有约束力,做到同类审判的一致性.

(三)规定“民事指导案例”制作生效和撤销更替程序

一是确保案例报送的代表性.当前我国中级以上法院均设有研究室,作为连接法学研究界和司法实务领域的过渡性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在民事审判案例报送中,可确定由各级法院研究室逐级认可上报,对上报案例被选用的署名原始报送人,尊重其著作权.二是设定指导案例审定权限.对于最高法院审判案例指导委员会公布的案例,应当由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三是建立过期案例审查失效制度.指导案例一经制定,即具有指导力,随着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成文法颁布,应由案例委员会对所创制指导案例进行审查,对案例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予以废止,避免出现法官参照失效指导案例的现象发生.四是确定案例公布的有效方式.当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者创建专门指导案例资料的形式公布,应在所公布案例时标明“本案例经最高法院审判案例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等字样,区别于一般案例和法律文件.还应定期将指导案例汇编成书公开出版,供公民掌握.

(四)设计“民事指导案例”制度新的内容

在民事审判领域,与法院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相当,当前主要涉及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的变化.如今《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3月1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了体现对国家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规定了所有权的基本类型,还对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物权优先、物权变动、物权请求权等制度作出规定.这些新的物权制度规定,在生效前也是“民事指导案例”涉及物权方面内容的重点.债权法中的合同之债,在经济和司法的国际协调中,要重视国民待遇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创造性适应.在人格权保护方面,要体现全面保护原则,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对当前问题突出的农民工权益受剥夺等弱势群体救助问题以指导案例形式公布,既通过案例创制损害赔偿规则,又借案例公布警示违法者,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有关技术性问题

(一)阳光透明的指导案例制作理念

透明度是与贸易自由化稳定并列的世界贸易组织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在透明度原则的指导下,法院的指导案例制作理念应当彰显“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制作的整个过程,要体现法官思考、梳理、记载、解释的理性思维的过程.具体地讲,就是要思考案例制作的目的以及如何实现其公布价值,梳理案件事实及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结点,记载审理的程序方式,确认法律事实,适用并解释法律.在指导案例制作过程中,要体现对群众知情权的保护功能,让当事人能够通过裁判文书表明裁判结果的作出不是基于主观、擅断或强权干预,反映出法官对公正、秩序、自由、效益的整体追求.同时,通过案例公开审判结果,也使人们通过阅读判例文书,可以了解到法律是如何规范市场、如何规范个人行为的,对于侵害他人权利和违反法律的行为是如何裁判,以及实现自我保护和救济.在透明度原则要求下,制作指导案例还要注意避免武断专横,加强文书的说理,讲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的逻辑关系,注意说理的关联性,以证明裁判的公正性,从而增强判例的说服、引导和预防功能,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二)区分“民事指导案例”不同类型

“民事指导案例”的制作价值之一,是对法律适用难点予以诠释和对法律适用空白点进行补充,因此,它主要可以分为法律适用型案例和规则创造型案例.法律适用型案例是针对双方争议较大且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一些典型案件,通过创新法律适用方法而公布的案例.如某市中院审判的某度假村合伙股份确认案,双方无书面协议约定合伙比例且资产状况不清,事实上又存在一方出资一方投入技术性劳务的情况,《合伙企业法》虽对两种加入合伙方式都予认可,但如何评估确定份额却无规定,主审法官组织评估后首先划分了企业发展的出资、投入技术性劳务各部应占合理比例,再以此为根据分类计算确认比例下判,创制了合伙劳务的复合技算方法,该案例经《中国审判要览》公布.规则创造型判例主要是针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于法无据的疑难问题,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给予合理的解释,在认定下判中创造适用法律新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技术合同纠纷案、购买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因国家定价大幅上调原因,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应基于情事变更酌情公正判决.该案被认为是我国适用情事变更第一案,创制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先例.

(三)结构合理的“民事指导案例”制作体例

要制作好一份具有新颖性、指导性、学术性和典型性的指导判例,应当选择结构合理的制作体例.当前,国内较为权威的典型案例公布方式――《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是按照首部、诉辩主张、事实和证据、判案理由、定案结论、解说六个部分进行制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遵循当前判决书的制作体例,按照当事人、案件事实、下判理由、判决结论的顺序进行制作.这两种制作体例,其共同的特点是符合案件发生的时间逻辑,娓娓道来,力求让人接受最后的判决结论,但与当前国内外裁判文书的发展方向不一致.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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