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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激情与理性: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反思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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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着不解之缘.但是,中国的法学教育却与法律职业长期脱节,影响了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文章从历史的视角剖析中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传统,把握当前中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历史定位;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大陆、英关法系国家有关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传统的比较,从法律职业的视角剖析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反思;改革方向

[作者简介]俞雄武,宁波大学法学院研究实习员,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浙江宁波315000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2―0191―05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括两个基本要素:第一,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应该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但是,亚里士多德这里没有注意到“徒法不能自行”、“有治法尚须有治人”的道理.要使良法从抽象的规则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不能忽视主体因素.在我国,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良法的重要性也日益为人们所瞩目,一波又一波的立法热潮正向人们袭来.相比之下,人们对法学教育的兴趣也许要逊色得多.迄今为止,确实有把法与法律家截然分离、只关注法律而忽视法律家的倾向[1](p264).当然,这并不是说立法对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不重要,笔者所要表达的是法学教育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也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值得大家重视.正如庞德所说,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2](p298).自清末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曲折发展,直到现在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长期分离,导致法学教育的混乱.笔者试从法律职业的角度人手,分两个方面探讨中国法学教育问题:其一,从历史的视角剖析中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传统,把握当前中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历史定位;其二,从法律职业的视角剖析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中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传统

通过对人类历史的考察,我们发现人类社会并非一开始就有法律职业.早期法律秩序通常能够在没有通过适当训练而获得实体法规范与诉讼程序知识的专家们的情况下得以维持.因为在以习惯法为社会主要行为规则的时代,人们对于规则的理解和学习完全可以在日常生活里完成.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3](p55).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职业阶层自然没有生长的土壤.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是近现代社会分工的产物.当社会变得愈来愈复杂时,法律规范也变得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由于同样的原因解决纠纷或对其可能的解决方式提出建议的工作变得更为困难,更需要专门的训练.这时,几乎在所有社会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独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专家[4](p86-87).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是指“你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①.它要求法律职业者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维方式和有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的法律品格.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内在的精英品质的要求,必然推动专门的以打造法律精英品质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的出现.法学教育就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脚步生成与发展的专门化的教育机构[5](p26).因此,从一开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就结下了不解之缘.但是,中国历史上并没有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结缘的传统.在清末民初,伴随着西方法律的移植,英美法系式的或者是大陆法系式的专门的法学教育开始为国人所借鉴才填补了我国这一历史的空白.

鸦片战争之前,中国虽然存在法律职业,但是,不存在专门的法学教育.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古代成文法公布,而且陆续出现了一批法家的代表人物,如管仲、子产、李悝等,他们或编撰成文法典,或颁布法令,同时对法律和法令进行研究、传授,形成中国古代的法学和法学教育.但是,有法律职业者存在并不代表存在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中国两千多年的古典封建社会没有孕育出一种具有正当性和专业性的法律家阶层[6].按照封建社会时期中国文化传统,当时的法律职业者不可能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因此,当时这种所谓的法学教育也是短暂的,很快被科举制度给埋葬了.

儒法之争为习法者所熟悉.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而法家主张法治,认为法律的作用原在禁奸,非为劝善.秦朝实行法治,以武力统一六国,实行专制主义,以法家的思想称霸.但是,到了汉代,儒家为了适应政治上的需要,法律思想上有了变化.他们由反对刑罚,转变而为礼法结合、德刑并用.从此,法成了礼的附庸.其结果是法学教育也成了儒学教育的附庸.儒学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地位重要,独树一帜,构成我国古代教育的基础.法学教育包括在儒学教育之中,在儒经的传播过程中,儒经中的有关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制原则等也被人们学习和接受[7](p97),在这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中阻碍了我国法学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因此,在春秋战国、秦、两汉、魏时期,法学相当兴盛,习法律的人的地位相当高,做大官者不乏其人.但后代法学渐衰,很少有像两汉、魏那样专习法律之家.唐、宋试士虽有明法一科,为六科之一,但不为时人所重,所重者为明经、进士两科,进士尤甚.明、清以八股取士,更无人读律[8](p394).

清末民初,中国的法学教育呈现“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法学教育极不统一.当时,清政府被迫引进近代西方新式法律制度,大量移植西方法律.从此,近代新式专业法学教育进入了中国,政府并派大批学生留学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这一批留学生为我国当时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他们留学不同的国家,他们所经历的法学教育模式也极为不同,回国后都想极力推广自己所留学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其结果是各大学的法学教育丰富多彩,五花八门.庞德曾呼吁,中国实在需要彻底统一的中国法律教育来讲述中国本位的法律.这是时候了[2](p309).

新中国建立之后,由于受错误思想的引导,国家极不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这影响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的法学教育完全停办了10年.10年的法学教育裂缝,给中国的法学教育造成重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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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的价值逐渐为大家所认识,中国人开始把目光转向了法律人才生产部门――实施法学教育的部门.从此,中国法学教育的价值开始回归.但是,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还是在于不统一,这次不统一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主要原因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导致中国的法学教育混乱不统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中国现代法学教育恢复并走向高速发展的起点,那时10年法学教育的停顿,让政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法律人才.因此,从1977年至1993年,中国法学教育处于恢复发展阶段,主要为政法队伍建设服务.1994年至今,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全面发展阶段,中共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同时,法治又是民主政治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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