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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法律的道德评价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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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必须履行,必须用法律手段来禁止人们违反义务的道德;‘追求的道德’是高层次的、值得鼓励和称赞的道德要求,但不能用法律来要求人们达到.因此,富勒赞成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义务的道德.至于法律内在道德性,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必须满足八个条件:“(1)必须制定一些能知道特定行动的一般性规则;(2)这些一般性规则必须予以公布,至少应当对这些规则所指向适用的人加以公布;(3)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规则应当指向未来情势而不应当溯及既往;(4)这些规则应当明确易懂;(5)这些规则不应自相矛盾;(6)这些规则不应当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这些规则应当具有适当的稳定性,以及不应当太多频繁地修改;(8)所颁布的规则与其实际的执行之间应当具有一致性.”

(二)法律的最低限度道德性

法律不是无源之水,一切法律制度的内容都是对人类基本道德活动的抽象提升,正义和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概念也脱胎于道德上的内容.甚至可以说,没有基础道德的形成,就不可能确立起普遍调整一定区域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进而赋予其强制力予以施行.但是这个问题至此依然没有解决,因为究竟道德的哪部分内容被抽象为法律的,是需要斟酌的问题.

1、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存在之疑

法律实证主义提出了一个基本公式,即应划分开两种法律,一种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又称实在法;另一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又称理想法或正义法.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联系.“奥斯丁当时指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功过是另一回事;它是否这样是一个问题,它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是另一个问题.一个实际上存在的

关于法律的道德评价的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制度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法律是一个法律.尽管我们碰巧讨厌它,或认为它不同于我们用以表示赞成与否的、教科书中所讲的东西.”哈特指出,奥斯丁和边沁在强调这两种法律之分或法律和道德之分时,其原意并不是否认法律和道德在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影响,“他们只是为了指出以下两点:第一,在没有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时,不能仅从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不是法律规则.其次,反过来,也不能仅从合乎道德要求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是一个法律的规则.也就是说,区分两种法律,有助于我们看出两种危险:一种是可能将法律和权力融化在人们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概念中;另一种是将现行法律代替道德作为衡量行为的最终准则.”“就法律和道德这个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长期争论的问题,哈特指出,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的、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或一个法律制度必须依靠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或一定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的根据必须包括某种道德或正义原则.至此,哈特教授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观点,这既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修正,也代表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价值层面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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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究竟与自然法有什么区别呢?如果存在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那毫无疑问就是存在更高阶层的自然法,那么法律与这些自然法观念的关系又将是什么呢.如果不存在所谓的高阶层自然法,那么所谓的最低限度自然法在逻辑上就不可说通,而且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就仅仅是反驳的手段,并无任何实质意义.

法律的最低限度道德性

法律和道德关系从来都不是互不关涉,而是相互影响.自然法最大的不足就在于欠缺现实理论基础.为什么不能在现实世界中寻找关涉法律最底线的价值基础呢.

道德是庞杂的,甚至是各有不同.作为抽象的科学,法律正是将社会中最基本以及最核质的道德要求划归为法律范畴.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教授有精彩论述:“在道德这一等级体系中,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也许还有对群体的某种程度的效忠,均属于这类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必须的要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等价值都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对此,是否是两类原则都可以毫不裁剪地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笔者认为应持谨慎态度,以免误入“泛道德化”的歧途.

二、法律与道德现实困境

不可否认的是,一切看似在逻辑上完美的理论,面对广阔的问题空间,解决方案的逻辑框架总是太过狭窄和落后.

究竟依靠什么标准能够宣布一部法律为恶法进而排除其适用?纽伦堡审判的惊世判决已经远去,纳粹的罪行也逐渐得到正义的审判.当人类将那曾经疯狂的“民主立法”(邪恶立法)宣布为无效的时候,正义得到弘扬,罪行得到惩治,但是留下来的却是一个巨大甚至可怕的漏洞.一切在此时此地唤作正义的举动也许可能会在彼时彼地被宣布为恶法这或许有点耸人听闻.但是依靠正义和人类良知来进行的审判,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这是值得深思的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徐化耿、杨阳.浅析宪法文化之构成[J].改革与开放,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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