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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扮演了一个十分特殊的角色.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设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法院、检察院体系,对犯罪行为进行司法制裁;同时,在基层设立了公安局和派出所,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强制和处罚.但是,这种正式的国家治理只是扮演了一种“最终制裁者”的角色.只有那些政治教育措施已经无法匹配其“破坏行为”或是无法终止这种行为的偷盗者,才会被移交到法院,进行更为严厉的国家制裁.而进入这个环节的人,大多是村庄的“坏分子”.8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偷盗治理

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给农民,同时,将人民公社废除,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委员会对村庄进行治理.在这些措施之下,农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农村的偷盗行为也发生了变化.一是偷盗主体.在改革开放以后,偷盗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惯偷和部分青少年.集体化时期的惯偷此时依旧从事自己的偷盗行为,并成为村庄实行偷盗的主要人群,而在集体化时期进行偷盗的其他农民,此时已经不再从事偷盗行为.不过,由于教育的缺乏等原因,青少年成为了实行偷盗的另一群体.二是偷盗的对象.在这一时期,偷盗的对象大多是农民的私人财产.集体财产已经不是偷盗行为的主要对象.三是偷盗规模.在这一时期,广泛的偷盗行为在村庄已经不再发生,广泛的社员偷盗已经变成“小偷小摸”.在集体化时期,在对集体财产进行偷盗时,农民之前形成了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偷盗者都在“你争我赶”,偷盗在农民之间,成为一种公开的行为,甚至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偷盗成为“地下行动”,同时,也成为受到村民集体谴责的越轨行为,村庄作为一个社区,对偷盗行为进行了另一种层面上的治理.

在这个时期,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采取了另外一种治理方式.这种方式治理方式是依靠正式的国家机关,依照正式的国家法律,通过审判对盗窃犯罪进行刑事制裁,或通过行政处罚对偷盗行为进行制裁.这种方式是现代社会治理越轨行为的正式方式,符合现代国家理论的要求,也是法治化建设的必要部分.相对于集体化时期的政治教育手段,这种治理方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理的手段.集体化时期的政治教育,其包含的治理手段主要都写检查、通报批评、批斗、游街等,而新时期的治理手段主要是行政处罚措施和部分刑事制裁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二是治理的机构.在集体化时期,对偷盗行为的治理,主要由村庄干部来负责,同时,村庄干部也可以实行政治教育措施;而在新时期,国家主要通过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和部分政府职能部分治理偷盗行为,村民委员会已经没有权力对偷盗者进行处罚.三是治理所依据的标准.在集体化时期,对于乡村偷盗行为的治理,依据的是国家的意识形态,即偷盗行为是对村庄的“破坏”,这种“破坏”行为是同社会主义相冲突的,在此处,偷盗同其他行为,诸如“投机倒把”、抢劫、杀人、强奸等处在同一层面,国家都把这些行为视为是对政权的反抗.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依照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偷盗行为被作为是对个体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对国家秩序的破坏,进而对偷盗行为进行治理,也是为了维护个体的私有财产权和国家秩序的稳定.

四、话语转变和治理变革

从集体化时期到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这种转变表现在治理手段、治理主体和治理依据多方面.这种转变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家治理话语的转变.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是建立在一种革命话语的基础之上,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是建立在一种法治话语的基础之上.这种话语同治理方式以及偷盗行为的表现形成了一个集合体,分别延伸了两个时代的社会状态.

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依据是革命话语.这种话语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阶级分析法,即将农村进行阶级划分,相关的治理建立在这种划分的基础之上.具体来说,在集体化时期,农民被分为地主、贫农、中农和富农,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革命态度、政治角色和国家身份,国家对偷盗的治理就是建立在这种身份之上,对不同身份的群体,采取不同的手段.9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偷盗治理实际上是一种身份的治理.另外一个是政治运动.革命话语将政治生活作为村庄生活的主要方面,所有村庄活动都要围绕政治展开.对于偷盗行为的治理也不例外.具体来说,在集体化时期,通过把偷盗行为作为一种“破坏”行为,进而把对偷盗的治理纳入到村庄的政治治理当中,偷盗只是政治治理的延伸.同时,对偷盗进行治理的手段――政治教育,也是在政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革命话语影响了国家对于偷盗行为的治理,同时,这种话语也影响了偷盗行为本身.革命话语作为一种国家话语,在进入村庄的过程中,同村庄的习惯、规范和伦理形成了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农民行动具有了不同的伦理依据.在村庄伦理当中,个体财产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而集体财产则是一种界限模糊的概念.村庄对于大量出现的集体财产,还没有建立行为的伦理基础.所以,在集体化时期,农民对集体财产的偷盗并不会受到村庄伦理的谴责,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会受到其鼓动.村庄伦理之下农民的偷盗行为之间形成一种竞争关系,处于落后的偷盗者则会认为“自己吃了亏”.10同样,反过来,这样也可以解释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偷盗行为的减少.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私有财产重新成为村庄财产的主要部分,对农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同时也触犯了村庄伦理.村庄的偷盗行为在受到国家监控和制裁的同时,也会受到村庄的监控、谴责甚至是制裁.村庄在盗窃治理中的角色转变是偷盗行为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村庄在不同时代所表现的不同关系,这种关系左右了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和偷盗行为本身.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依照的是法治话语.这种话语产生于西方,在西方强势文化的格局下传入中国,并作为中国“近代史共识”的一部分.这种话语建立在西方传统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这个话语的核心命题是以法治国,即将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和模式.在改革开放以后,这种话语主导了中国的治理活动,尤其是对农村偷盗的治理.在这个方面,这种话语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分层治理.依照偷窃数额等情节,偷盗行为被分为犯罪和违法两个层面.违法属于轻微型偷盗,如果偷盗数额1000元以上或者多次偷盗,则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罪,依照数额大小,又分为三个级别: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针对不同的级别和层面,分别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这点构成了同集体化时期下对偷盗行为治理的重要不同.正如上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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