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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有关论文例文,与金融危机与经济法价值的回归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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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辅助种子发芽成长,不能替代种子,没有种子只有阳光雨露是不能长出植株的,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性.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关系就是如此.如果金融资本自身独立于实体资本而虚拟成长,或者最初以产业资本为依附,而后来脱离产业资本,而独自运行,这种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脱钩,就会导致泡沫的产生,泡沫的含义就是虚无泡影,到一定时候一定会破灭的,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后,它就是虚无泡沫,要破灭是必然的结果,这是金融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以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本轮经济危机的根源就在于此.即金融已经脱离其依附的产业,而独自运行,这就如同没有种子而告诉世人只有阳光雨露也能产出粮食一样的荒唐.(三)对金融创新法律规范的不足催生了金融危机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市场的繁荣很大程度上归因于金融创新,但是目前的诸多金融创新已经复杂到绝大多数人看不懂、看不清.美国次贷危机的主因就是华尔街的金融公司创造出来的那些金融债券与其依附实体的脱离,这种脱离很多是有意而为,最终导致最后持有债券的人的巨大损失,这个损失实际上更确切的可以叫做被欺诈了,因为债券设计者和出售者所设立的假设前提从一开始就有瑕疵,他们本身就知道风险极大,但是仍然有意而为之,这样的行为与金融欺诈相差无几,但是依然还是通行无碍,分析其原因在于金融工具的创新远远脱离了与实际经济的关联以及为实体经济服务这个宗旨,而独立产生了自己虚假的灵魂,但是这样的一种脱离却没有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其本身即便是空中楼阁,是明显的欺诈行为,也没有受到约束和警示.究其原因在于,金融工具在不断地跑步前进,但是其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原本根基却被遗忘了,甚至是丢掉了;金融工具在快速的变着花样创新,但是对其的约束还在原地踏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差距越来越大,但是相应的约束监管机制没有与时俱进,导致新创设出的产物越来越不受约束,于是自我膨胀起来,越来越脱离金融赖以存在的服务实体经济的这个根基.如何让金融创新不脱离这个根基,如何保证一个金融创新能紧密的与实体经济关联,这就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金融越繁荣,金融创新越多越复杂,那么对其制衡的力量就要越强越多,金融可以不断创新,但是不能放任使其不受约束.创新有多远,就需要有多长的一个绳子把它始终归附在实体经济周围,伏贴于实体经济,这个绳子就是金融法律制度.世上事务从来都是具有两面性,没有不受管制的自由,自由越多,管制必须与其跟进,否则自由就会无度,金融自由和金融创新也同样如此.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繁荣异常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对其的约束必须同时跟进,否则,风险和危机将是其必然的结果.三、金融危机下政府行为向经济法核心价值的回归(一)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脱节后的政府行为对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脱钩的解决以及对金融创新欺诈的惩罚都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而这样的问题又都产生于市场,因此,如同垄断产生后无法自行解决需要国家出面解决一样,国家为此要承担处理金融危机的职责.更何况,金融从来都是受国家干预的.因此针对现代的金融危机,国家必须要有所作为.我们知道政府对市场和经济有纠正和辅助之职能,也知道金融危机的本质根源,那么政府对此的作为就不难得出.即需要制定法律规定要求金融资本必须要与产业资本关联依附,这种规定本不应该如此强调,因为这是金融所以能够存在的基础,如果现在才提出这个是个基础,显得非常荒谬,但无奈的是,现在比金融产生之初更需要强调这个前提,因为金融经过几百年的发展,金融资本已经通过层层包装走向了自己独立凭空增值的层面,所以导致层出不穷的泡沫、欺诈、乃至于金融危机.不难看出,在经历金融危机的损害下得出的真相原来是如此的简单和不言而喻.因此,政府所要做的其实并不需要太复杂和太多,只要能紧紧抓住事物的本质关联,在各个环节都要体现金融与实体产业的内在依附关系,那么种子和阳光雨露的关系就不会偏离太远.为此政府应该通过其公力重新在市场上树立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之间的内在关联,对于任何金融创新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保证其内在的关联性.为此目前政府在法律层面要做的事情是:通过立法加强监管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依附关系;严格审查金融创新对实体资本的内在价值;明确规定金融创新必须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不可以过度创新;金融创新必须与金融监管同比例发展;增设金融法责任,对那些创设没有实体依附关系的金融创新工具的组织和个人要求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二)经济法在政府行为上体现的一般性⒈政府始终要把追求公平做为自身干预市场的一个基本前提,并以此为标准来界定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政府可做的事情很多,思维也可以足够的复杂,因其相关因素的多样多变,导致其行为逻辑也相应多变.政府决策往往考虑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重点如果不突出,最终得到的也是不确定的结果.其实一个行为的目的越简单,其效果往往越好.经济法最初产生的目的就是纠正市场失灵和市场的不公平,政府可以围绕着这个中心价值采用诸多方式来展开.如果把干预市场的目的变为其它,那么其本身就已经偏离了经济法的核心价值.⒉经济法赋予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利,但其前提是市场本身运行有问题.在市场出现严重不公平的时候政府必须出手干预,否则就是政府不作为.金融危机时期,就是政府发挥作用的时候,为此政府必须洞察金融危机的原因,清除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度过危机,早日使经济恢复健康,因此,此时的政府必须有所作为.⒊金融危机过后政府要逐渐退出干预领域,把权利和自由归还给市场.金融危机到来时政府必然较危机之前有更多的干预行为,但是这些干预是临时性的,不可以常规化,当然对于常规需要的除外.因为政府永远无法替代市场运行,在市场生病时,政府给予治疗,在治疗之后,仍然要市场自身运行,而不可以越俎代庖,导致政府权力越来越大,干预越来越多.危机过后应该把属于市场的权利还给市场.⒋需要常规化规范的领域,政府要通过立法用制度稳定下来.比如金融监管落后,那么就需要立法加强金融监管,再比如,对新的金融犯罪的规定等.金融危机,会督促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此国家也要及时地行使其职能,要有所作为.⒌政府不可过度放大自身的权利范围.立法干预经济是政府的特权,但是政府不可以乱用这样的立法权,过度的干预市场.政府纠正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公平,其前提基础是辅助市场运行,而不是可以替代市场.市场永远是政府无法取代的,政府只是在其生病的时候负责治疗引导一下,该由交易主体做主的事情还要赋予并保护其权利.目前政府一些行为似乎已经大大超过这个范围,在很多时候已出现干预私人领域行为,甚至是替代市场主体的行为.这必然导致市场萎缩,市场自主能力下降,市场效率的减退.而政府行为是否因为替代了市场导致比市场自身运行有更好的结果呢?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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