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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类论文例文,与中国在钓鱼岛列屿之争中对国际法的遵守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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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中国依法获得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中国的海洋立法和执法活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依法声索对钓鱼岛列屿领海的主权;中国提议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案符合《公约》精神.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声索建立在所谓“时效”“实际控制”基础上,缺乏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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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钓鱼岛列屿;先占(占领);国际法;大陆架

中图分类号:D815.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钓鱼岛列屿之争指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之争和对相关海域的权利之争.钓鱼岛列屿是中日东海利益争夺的焦点.中日加强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声索,加强在相关海域的维权,使钓鱼岛列屿之争持续升温.对中国在钓鱼岛列屿争端中如何遵守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依法捍卫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展现了负责任国家的姿态,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一、中国依法确立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

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中国通过先占(占领)确立了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先占(占领)有一系列行为要素构成,包括立法、行政管辖和军事管辖等.

司法判例遵循时际法的原则,考察行为发生时适用法律的效力,而不是争端产生时适用法律的效力.根据18世纪的国际法,单纯的“发现”便能确定对某一领土的主权.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发现了钓鱼岛列屿,将其命名为“列姑射”;第一次明确提到“钓鱼岛列屿”的书籍是明朝初年的《顺风相送》;清朝的《更路簿》记载了中国渔民在钓鱼岛列屿海域的航线;《浮生六记》记载,沈复对钓鱼岛列屿周边地形及方位做了描述.[1]P301

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的证据还在于行政管辖.汉代、三国、隋朝、宋代对钓鱼岛列屿有专属经营管辖权;宋朝,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管辖权归属福州、泉州、晋江;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清监察御史第一任巡台御史黄叔敬巡视台湾,随后作《台海使槎录》中列举了台湾所属各港口,将钓鱼岛视为中国海防前沿要塞,表明在行政上早已属于台湾府管辖;1893年,慈禧太后将钓鱼岛列屿中的三个小岛赐给盛宣怀,以供采药.

中国从16至19世纪绘制的官方地图均把钓鱼岛列屿纳入主权范围,显示了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手段捍卫主权的意志.例如1556年的《小东岛暨诸海山图》,1561年的《万里海防图》,1562年的《福建沿海山沙图》,1621年的《福建沿海山沙图》,1621-1628年的《福建防海图》,1719年的清朝康熙的《针路图》,1719年的《琉球地图.琉球三十六岛图》,1756年清乾隆朝的《针路图》、《琉球国全图》和1863年的《大清一统舆图》都有这种功效.[2]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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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声索还有国际条约为证.国际条约在判决领土主权归属时具有决定性的效力.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群岛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但是,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废除《马关条约》.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先后做出了对战后处置日本的规定,日本窃取中国的领土,如妈妈周、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给中国,日本以《马关条约》签订前就将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管辖为由,辩驳钓鱼岛列屿不在“窃取”之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日本应拿出将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管辖的内阁决议作为证据,但迄今为止,日本仍然无法举证,内阁决议是否存在尚有争议.而且,日本趁中日战争结束之际,在未通知清政府的情况下,通过所谓内阁决议,将原属于中国的领土据为己有,此举和“窃取”并无二致,违反了国际法维护和平与正义的原则.再者,《开罗宣言》关于日本归还领土的条款是列举式而非穷尽式,钓鱼岛列屿虽未在列举之列,但应属归还之内容.韩国同样以《开罗宣言》为证,认为日本应归还独岛.

1895年前日本的官方文献、私人著作及地图都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钓鱼岛列屿归其所有.历史上琉球群岛并不包含钓鱼岛列屿,明治维新后,即便日本吞并琉球国并将其改称“冲绳县”,也没有改变上述琉球的地理界限.甲午中日战争之前,日本政府已经在考察将钓鱼岛列屿据为己有的可能性,但经多次调查后,断定这种尝试至少将引起中国的警觉和争议,方才将之搁置.1894年7月日军发动甲午战争,在战争胜利在望时,迫不及待便通过所谓“内阁决议”,将单方面觊觎了十年之久的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管辖.[3]P76-79

日本也以国际条约为由,申明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但其证据存在明显缺失.1951年9月18日,美国单独主宰的旧金山和会通过了对日和约,规定美国将托管琉球群岛,美国政府在1953年划定的琉球群岛的经纬度将钓鱼岛列屿包含在内.1971年日美两国签订的《冲绳归还协定》宣布将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管辖权归还日本.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为第三国设定权利,需得到其书面明示接受.[4]P502《联合国宪章》也规定托管条款具体内容及修改须由直接关系国予以议定,特别是条款的更改及修正权应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行使.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并非任何国家的殖民地,美国或日本无权就中国领土做出任何决定.

日本以“时效”或“实际控制”为由,认为已经取得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同样缺少法理依据.将所谓的“时效”或“实际控制”作为判断领土归属的证据,并非司法判例中的普遍原则.时效指一国占领他国土地,后者长时间不表示反抗,在法律上被视为默认,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前者自动取得原属于后者的领土.实际控制指当一国对所辖领土疏于或没有行使主权,而造成当地主权缺位的时候,看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哪一国手中.中国从未停止过对日本非法侵占本国领土的抗议,台湾曾于1971年将钓鱼岛列屿划归宜兰县管辖.中日两国曾在上世纪70年代达成君子协定,将钓鱼岛列屿争端搁置起来,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992年中国用立法形式庄严宣告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所以,日本的“时效”或“实际控制”立场是站不住脚的.二、中国海洋立法和执法活动符合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其他国家的船舶在沿海国的领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无害通过指不破坏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及良好秩序.沿海国有权在领海中适用刑法,对在航行其中的外国船舶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履行逮捕和调查程序,前提是该犯罪行为破坏了本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若外国军舰通过沿海国领海时,违反了后者关于无害通过的规定,并拒绝后者让其遵守规定的要求,沿海国有权利要求其立即离开自己的领海.沿海国有权制定与《公约》一致的关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若沿海国有充分证据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了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时,有权行使紧追权.[5]P34-40

中国于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声明钓鱼岛列屿、南海诸岛属于中国领土,用立法形式明确了捍卫领土主权的意志,并规定中国领海是12海里.这符合《公约》对领海宽度的规定: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12海里,沿海国对领海拥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和领海下方的海床及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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