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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有效的办法,否则一切心理干预行为将变成一场徒劳的做秀.此外,政府对民间组织及志愿者队伍缺乏统一管理,各组织间的协调配合行动较少,造成混乱无序的心理干预现状.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缺乏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心理干预的专门机构,心理干预者只能被动参与或是单兵作战,未能发挥政府对社会资源的整合优势.

(五)心理干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心理干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组织实施,否则很有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给灾民带来二次创伤.目前,心理干预方面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远不能满足灾后心理援助的需求.据悉,我国现有精神医师1万人,其中近一半人接受过正规训练;正在执业的心理医生不足2000人,平均每百万人只有24个心理工作者.[3]在人员组成与培训方面,没有形成一支常态化的应急心理干预队伍,使得从业者数量严重不足,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影响心理干预目标的实现.我国对应急管理中心理干预的研究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科研力量较为薄弱,政府对此投入的资源尚不能满足研究需要,缺少一批该领域的专家学者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且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周期较长,用以指导和提升心理干预队伍整体素质的研究基础较为薄弱.

三、国外政府在应急管理心理干预中的作用

国外政府作为应急管理的主导者,以其强大的政府形象和强有力的实际行动,在灾后心理干预工作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政府为心理干预提供立法保障.为明确规定灾后心理危机的判断标准和干预措施,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精神卫生方面的相关法律.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于1938年诞生于法国,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颁布了《精神卫生法》.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罗伯特斯坦福灾难救济和突发事件援助法》进行修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心理干预纳入突发事件援助体系中.[4]该法案明确规定国家将资助灾后心理危机的筛查、诊断和咨询服务,并通过公共信息资源的提供和社会网络的支持满足公众对灾难心理健康知识的需求.同时规定,由政府提供的专项补助金不得用于药物滥用、精神疾病等非突发事件造成的心理危机干预,这些法律法规为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干预提供了最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二)政府构建国家应急管理心理干预体系.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将心理干预组织列为政府应急管理的常备组织,美、英等发达国家均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心理干预体系.美国官方灾难心理卫生服务始于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心理卫生服务中心紧急服务及灾难救援项目组负责,与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心理干预系统相关的主要有三个部门:联邦应急管理局、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以及退伍军人事务部.纵向的联邦政府管理部门与横向的各州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了整体有序的灾难心理服务网络.[5]经历过“卡特里娜”飓风等多次自然灾害以及“9·11”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后,美国的国家灾难心理卫生服务体系已日趋成熟.欧洲的44个国家或地区中几乎都已建立起职能完善的突发事件心理干预机构,并且形成区域性支持网络,灾难发生后,临近地区将伸出援手,提供必要的帮助.亚洲国家新加坡于1994年由卫生部和内务部联合组建了国家应急行为管理系统,在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对幸存者进行心理疏导,从情感上支持受灾者,同时为媒体的危机信息管理工作提供建议.

(三)政府指挥、协调心理干预的实施.东南亚地区的国家政府十分注重灾后心理干预的组织工作,马尔代夫在社区举办了许多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支持的活动,同时向掌握当地方言和文化习惯的土著居民提供培训,并雇佣他们在周边岛屿进行心理干预,使受到灾难影响的人们至少能够得到最基本的心理干预服务.斯里兰卡的总统将“在社区提供心理支持”列为应急管理的首要任务之一,同时成立国家心理和精神健康委员会,对灾后心理干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6]印度的中央政府承担着协调应急资源的责任,灾难发生后政府会最大限度地调用该地区的一切资源,召集专业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及时参与心理干预,并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位于新德里的国家灾害管理学会推出了针对灾难社会心理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在线培训课程,以提高普通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日本政府则在危机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安抚灾民,缓解他们的紧张情绪,避免出现群体慌乱.

(四)政府储备、培养心理干预专业人才.美国对心理干预者的选拔标准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具备心理咨询执业资格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如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对灾区恶劣环境的承受能力等;需要接受过红十字会组织提供的突发事件心理干预实务技能培训,并能够独立为幸存者、志愿者及社区进行危机心理咨询;在接受任务后须立即到岗并连续提供10日以上的服务.[7]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在国家重大灾难心理干预系统的人力资源子系统备案,由政府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并提供充足的科研资金,资助其对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干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各项科研成果,政府会努力创造条件,加快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速度,并结合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四、中国应急管理心理干预中的政府角色

(一)心理干预体系的构建者.首先,建立政府应急管理心理干预的组织体系.加快应急心理干预机构建设,在国家层面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地方各级政府下设应急管理心理干预协调小组,由卫生局及交通、教育、民政、铁路等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其常设办公室在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日常事物及相关协调工作,进而形成全国性的指挥管理体系,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迅速响应,对心理干预实行统一部署、规划和协调.其次,建立应急管理心理干预的预案体系.制定省、市、区(县市)三级行动方案,明确分级实施的条件、领导机构及职责、心理干预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公众参与途径、奖惩措施等,进一步规范紧急心理干预流程、完善社会资源动员机制、设立长期心理援助平台,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局面,将应急管理心理干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心理干预法律的确立者.我国应急管理中心理干预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进程一直比较缓慢,《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从1985年起已历时22年,至今仍未出台,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少数未立此法的国家之一.与国家精神卫生立法进程相比,北京、上海、杭州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自2002年起就陆续出台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尽管条例中大多规定应将心理干预列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规定相关部门要根据服务对象,配合心理干预工作,但这仅是少数地区的个别行为,且法律效力较弱.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是为心理干预立法,将突发事件心理干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从法律上明确其重要性,规定应急心理干预的组织机构、权利义务、职能责任、运作方式、资金来源、人员构成等,使其成为一项合法化、制度化的活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各界对心理干预引起足够重视,促使普通民众转变观念,主动寻求救助;心理专业人员不辱自身使命,全力抚平创伤;政府组织提高认识,充分履行职责.

(三)应急管理心理干预知识的普及者.面对频繁反复的突发事件,实现从“反应政府”到“预防政府”的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政府作为应急管理主体,肩负着普及危机教育、增强民众心理免疫力的责任.所有的危机教育都应围绕树立危机意识和增强应对能力进行.这就需要利用好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介,通过公益广告、科普栏目、专题讲座等形式普及危机应对知识,使人们了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如何自我保护,遇到心理问题应向哪些机构求助,逐步引导公众掌握自我调节方法,提高对压力环境的承受能力.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具有贴近群众的优势,要发挥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在社区层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如设立专门的宣传栏、印发心理健康科普手册、组织志愿者登门讲解等,将心理干预融入群众生活中,进一步强化其主动应对危机的意识.另外,组织心理干预应急演练,通过模拟演习,提高民众的事件处理能力,帮助其从容不迫地面对危机.

(四)心理干预平台的搭建者.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心理干预的持续性,同时科学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政府有必要作为应急管理中心理干预平台的搭建者,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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