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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有关论文范本,与外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比较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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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诉讼请求及其相关的依据,以减轻对方的举证压力,并使得法官可以进行有效的集中的审理.

(3)明晰证据.此阶段和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非常相似,即双方当事人将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向法院提出并使得对方当事人能够知晓的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按照程序进行证据开示,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其公开;如果当事人仍不服从,法院可以责命其退回相关的请求书或答辩书,并作出使其承担败诉责任的判决.

(4)庭审指导.英国的法官可以在该阶段发挥有限的庭审指导作用,案件的当事人可就释明诉讼细节、请求宣誓答复等一些事项向庭审法官申请指示.在英国,有专门的主事法官来负责案件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对当事人进行庭审指导,这些都有助于防止法官在庭审前形成预断,有助于实现公正.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前程序

1.德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专门的“审前准备程序”,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德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有准备而无程序”.尽管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专门章节规定审前程序,但依照其《民事诉讼法》第253至299条的规定,与审前准备相关的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法官指定的言词辩论期日;如经言词辩论期日仍不能终结诉讼的,法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交准备书状.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审前程序的活动,将会宣告其失权作为主要的制裁手段.

2.法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法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民事诉讼程序也有着大陆法系的鲜明特征,但是法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却与德国、日本等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事实上,法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具有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特点,与英国的民事审前程序有很多相同的地方.

民事审前程序在法国也被称为“事前程序”,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使案件的内容能够达到适合法庭判决的程度,即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做出相应的准备.像美国的审前会议一样,法国的法官也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共同协商对案件进行分流:对当事人关系简单的案件,可以不要审前准备的直接择期开庭审理;对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需进入审前准备程序;对非常复杂、疑难的案件,则需指派预审法官对当事人的审前准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国的民事审前程序有其独特的特点:第一,事前程序分离于当事人的辩论环节,这明显有别于德、日两国的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之间无明确的界限的情形;第二,预审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消极参与整理争点的过程,其主导权比德、日两国的法官更弱;第三,法官分为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能够有效地避免庭审法官形成预断,以保证实现审判的公正性.

3.日本的民事审前程序

日本的法制发展有其特殊的一面:在二战以前,日本基本上采用的是德国的职权主义模式;在二战之后,日本又对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法律移植和很大程度的借鉴.在其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审前程序非常重视.

日本的审前准备方式主要有:1、书状准备.书状准备是日本民事审前程序的法定必备方式,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书状,整理证据和确定争点的活动.依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凡书状中没有提到的可以用以攻击对方的相关材料和方法,在口头辩论中原则上不得使用.2、准备性的口头辩论.为了整理证据和确定争点,法律规定在必要时,法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3、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启动辩论准备程序.4、书状的准备程序,此程序是法院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才可以决定进行的.即双方当事人均不出庭,而是通过提出准备书状等方法整理证据和确定争点.

三、外国的民事审前程序的比较分析

事实上,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实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国家还是实行职权主义模式的国家,民事审前程序己成为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部分.这不仅反映了各国法律对公正与效率的追求,也体现了各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趋势.各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共同特点是十分显著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都将民事审前程序作为开庭审理的前置程序,未经审前程序就不能进入法庭审理和辩论

美国在早期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对民事审前程序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世界各国的程序发展都有很深的影响.而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将“准备程序”作为专门术语呈现出来,但在实践中却建立了颇为有效的准备法官制度,可以说是“有准备无程序”.在日本,引进民事审前程序是其修改民事诉讼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总之,没有经过审前程序的案件就不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这已是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规则.

(二)都是为了防止出现证据突袭,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在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建立民事审前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都是在案件进入法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知晓对方的证据掌握情况,确定争点,使当事人能够在有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进入法庭审理和辩论,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辩论权,尽量防止出现证据突袭,并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主张或无关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范围之外,提高诉讼效率,以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三)基本上都是以当事人活动为主,法官的地位相对弱化

尽管德国和日本的法官在审前程序中能够发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从总体上看,各国民事审前程序还是以当事人的活动为主的:由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并确定争点,由当事人决定最终进入法庭审理的内容,由当事人决定程序的开始或终结等.而法官则以客观、中立的身份参与,更多的是起到引导程序进行的作用.

同时,由于各国的传统和法律文化不同,诉讼模式不同,设置审前程序的侧重点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前程序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1)程序的主导者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完全由当事人主导程序的进行;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是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起着指挥和组织程序进行的作用.(2)收集证据的手段和范围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收集证据的范围很广.一方当事人既有权要求对方公开其准备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也有权要求其公开其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方当事人要想取得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手中对己有利的证据,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3)审前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约束力不同.在美国,法官可以在审前会议上制定审前命令,该命令对所有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得提出任何审前命令中所没有列出的事实和证据;而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应提出所有将在庭审中使用的攻击防御方法,逾期不得提出.但这一做法在程序中被严格控制住,法院甚至有权决定当事人是否能够享受正当程序和在法官面前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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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程序都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也是现代民事诉讼的显著特点.因此,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也应当树立程序公正的观念,重构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而对于如何借鉴外国的经验,改革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我们需要用辩证的眼光加以分析,在借鉴时要从我国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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