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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动物.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包括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物(统称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疾病,例如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②由此我们看出流浪动物及其病害是受本法所规制.本法第六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表明本市的动物防疫站对宠物动物的疫情具有监管职责.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边境的动物进行相关检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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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宠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所作的处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流浪动物尤其以流浪犬为例,由于主人没有看管好损坏了他人的财物,甚至出现咬伤人等扰民现象,引起了一些纠纷或矛盾.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对饲养动物的问题应当有所规范,使饲养动物者和他人能够和平相处,对饲养动物者给予行为上的约束,本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伤害他人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如果动物给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里被处罚的对象是饲养动物的人或者牵领动物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法第七十五条一般针对有主的宠物对他人生活或人身安全影响进行规定,但是也可以理解为暂时动物走失对他人造成伤害,再找到饲养者后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流浪动物致人侵害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流浪动物一般就是无主的动物而无法向原饲养人追责.另一方面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后,能否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原饲养人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原管理人主张损害赔偿,当饲养人不为管理人,那责任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其中的一个,这样非真正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之后,就会产生追偿的问题.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四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而猫、狗等家庭宠物可以携带人畜共患病的乙类传染病如狂犬病等,如疫情暴发时可以对其进行全面扑杀.2009年1月至10月,因对狂犬病控制就扑杀3761只流浪犬.

6.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主要由农业部颁发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其中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并且第五条规定: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如果流浪性宠物死亡,任何发现的个人或者单位都有义务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具有对死亡的宠物进行医学分析并做无害化处理的职责.这主要规定了当地动物防疫部门如北京市动物防疫站对病死的流浪动物有处理,掩埋的义务,其他任何个人当看到有病或者已经死亡的流浪动物都有报告的义务.

(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本法对本市饲养犬类宠物进行较全面的规定.一方面是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另一方面是规定一些具体管理制度.其一是分区管理,分为重点和一般管理区,由于北京市下辖区县较多,而且各区之间情况复杂,分区后方便管理.其二是居民自治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辖区内制定养狗公约.其三是养犬登记、年检制度,对饲养者的条件和犬只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三是保证制度,为维护社会公德和生活环境,饲养者在登记之前必须与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最后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2.由北京市农业局制定《北京市动物收容管理办法》,本法的适用范围是被遗弃、被没收以及无主动物的收容处理工作.本办法规定,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被遗弃、被没收以及无主动物收容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同时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自行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团体)设立动物收容所或指定场所,具体实施动物收容工作.本法还对所需收容的动物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送养的动物,一类是捕捉的流浪动物,还有一类是罚没的动物.为保障收容动物的生存条件,对收容机构的设施也都作一般规定,能够保证其能健康生存.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收容动物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安乐死,一种是认领,同时对认领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限制.(二)发达国家流浪宠物法律制度的启示

1.动物福利的观点融入立法当中

动物福利概念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时展其内涵也有不同的解读.目前,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内涵是指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主要包括动物的健康与安乐两大部分,总结起来就是动物的康乐,这是动物福利的基本内容.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在爱尔兰通过,随后很多国家都纷纷着手保障动物福利.20世纪80年代后,欧美等国家普遍开展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亚洲国家如日本、新加坡等也在法律规范中增加了动物福利的条款.根据对发达国家现有的动物福利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满足动物的需求是动物福利法的首要原则,其内涵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要求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充分满足动物维持生命、健康和舒适的需求,尽量使动物能在符合其天性的生存环境中,以其自然的天性来生活.⑤

2.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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