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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更广义概念的术语,叫做“Transnational”(跨国的)⑤.即我们所谓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应当是个人、法人与各国家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相关问题时若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舍弃,而直接研究国家间的国际经济法关系,无论是问题的构建还是对策的提出,都是不完整的.(二)目前关于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过度集中于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多采用事实判断的方法,站在中立的立场,在把握各方面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进而得出结论的过程.这种分析法在国际经济法学中常以对策研究的形式体现,即通过对国际间的法律和他国有关措施研究,对比国内实际政策,来给出应对措施.固然,国际经济法学由于其天然具有的“显学”特征,使得对于其对于实证分析法有天然的偏爱.美国学者长期以来坚持采取紧密结合实际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经济法,据凯兹和布里斯特的观点,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不在于“什么是法律”,而在于“什么是问题”⑥.然而多数学者在研究国际经济法具体问题时对于“实证分析”的过分推崇,使得我国目前对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大量以“对策和建议”为出发点,较少探讨国际法经济法领域内是否有一种超越规则形态的终极价值,如果有这样一种价值,现行规则是否符合这样一种价值.目前国际经济法方面大量的论文,均像是一篇篇为我国政府建言献策的文章,缺少对本领域内法律制度的价值判断与终极关怀.

国际经济法学建立的时间较短,以及其研究范本的不断变化,决定了学者在研究时对采用实证分析法的偏好.笔者认为目前对国际经济法学大量的实证研究只不过是因为这种研究更容易而已,并非代表了国际经济法学无法进行规范研究的可能.事实上若国际经济法学的规范研究长期欠缺,国际经济法学只能演变成一种为各国领导阶层对外经济谈判、提供咨询的技术的学科.而非一种可以依靠某种终极价值目标为基础不断研究发展的学科.即便是在解决具体问题时我们会发现,若不能在相关领域提炼出令人信服的国际经济法原则,那么各国在解决国际经济法相关的各类具体问题的最后依据只能依靠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三)我国目前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在价值判断上“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严重

立场先行是中国人的一种思维特点,面对研究对象,我们常常将价值判断的标准先于甚至取代事实判断的标准成为一种习惯.在这种背景下,非黑即白、非好即坏、非对即错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成为一种简单、方便的价值判断方法,得到国人的广泛采用,并泛化到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在很多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文章中,我们总会发现这样的思维习惯:美国等发达国家参与国际经济立法谈判以及司法等行为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其想在全球施行霸权主义,发展中国家发出的声音或意见则是出于其本国合情合理的考虑.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或行为,即使有时已经到了“不可理喻”的程度,也是为了摆脱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发展的压制,而采取迫不得已的举动.我国学者往往认为大部分西方国家的动议都出于功利性质的物质考虑.非功利性质因素如环保理念等,都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可以忽略不计⑦.至于劳工标准、社会责任、人权保护等符合我国自身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措施,由于美国首倡的原因,将其完全归结为西方国家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借口.

面对这种现象我认为我们应当更多地学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从其他学科中寻找对国际经济法研究有意的知识和方法,是我们打破这种固有的二元对立思维的有效途径.从国际关系学的角度来说,任何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均不可能是“零和”的,合作双赢永远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优选.因此借鉴国际关系学说中的相关理论,促进国际经济法学与包括国际关系学说在内的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结合,是实现学术繁荣的一条跨学科路径.事实上,国际经济法领域内条约之众多、关系之复杂,已经远超过简单用“二元对立”思维来研究和思考的范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既有相互冲突的现实,也有相互合作的空间.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多个领域内,没有一成不变的“利益集团”,国家与国家之间有时既是朋友又是对手.

三、结语

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看,强调从外部进行研究、注重实证研究、以及在研究中或多或少带有“二元对立”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立场本来就是相对确定的,且国际公法学者在研究国际间政治问题时以自己的母国为出发点,也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在国际经济法层面上,我们国际经济法学者应当找到符合国际经济法自身特点的研究方法.一个国家在经济上的政策,相对于其政治立场是相对灵活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问题时,不能将一国国内的经济情况当成变量.在经济领域内国家之间合作所带来的收益,要远大于其在政治上与他国合作的收益,并且国家间在经济领域内的合作并不具有互斥性,因此我们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研究上不能具有简单的“二元对立”思维.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已经从国际公法独立出来的法律学科,应当摆脱国际公法对其在“方法论”上的影响.

注释:

①李建珊等.科学方法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05).

②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J].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374.

③刘志云.方法论上的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问题与前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118.

④Anne-MarieBurley,InternationalLaw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ADualAgenda,87AJIL205,227-228(1993).

⑤姚梅镇.姚梅镇文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7:481.

⑥同上,480页.

⑦刘志云.方法论上的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问题与前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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