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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相关论文范本,与公务员考试录用报考资格制度之完善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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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有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举报,并按照其管理权限处理的笼统规定.同时,参考人员将公务员考试录用报考资格的纠纷诉至法院,对于其权利的救济缺乏实质的补偿性措施.法律对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行为的模糊定性使得缺乏明确的规定给予报考人员赔偿或者补偿,即使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处理,参考人员胜诉,由于考录工作的结束,参考人员还是无法参加公务员考试,实质上仍然没有得到权利的救济.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报考资格要求的建议

适当放开报考资格的限制

公务员考试录用参考资格中存在的限制是对于公民参加公务员考试这项政治权利的限制,适当地放宽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可以保障公民这项重要权利,帮助国家从更全面的层次来选拔优秀人才吸收进入公务员队伍,防止对于教育与社会就业的错误误导.当然,所谓放开报考资格限制必须把握一个合理的度,公务员较之一般的劳动者存在着更为严格的素质、道德要求.报考资格中对于年龄、学历限制应当根据所报考职位的具体工作内容综合考虑,而不能机械地认定报考年龄范围或者学历要求.关于报考资格禁止性规定中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考公务员的规定,应当具体考虑两个因素:(1)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2)结合具体犯罪的处罚程度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总而言之,报考资格的限制应当公正合理,不能出现与职位严重不符合的要求.社会不断发展,公务员考试录用参考资格要求也应与时俱进,与公务员考试的目的与意义相一致.

要求制定报考资格的程序过程公开,加强民众监督

在公务员的考录过程中,无论对于岗位限制条件的“挖萝卜坑”行为,还是对于笔试或面试时的“暗箱操作”行为,要想最大限度的减少它们的发生,本人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做好监督工作.国家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务员考试录用报考资格限制的文件,及时更改或删除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审查体系,对于招考计划进行实质上的分析审查,并对于设置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责任追究.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之外,公众作为直接利益关系人、行政相对人,接受其监督才可能做到真正的公平正义.过程公开为公众监督的前提条件,将设置程序暴露在阳光下,及时通过媒体方式告知参考人员.这里所强调的并非仅仅是制定后的招考公告公开,更重要的是制定招考计划数的过程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三)明确公务员考试录用参考资格纠纷中参考人员的权利救济

对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行为定性,明确其行为性质才能从理论上分析权利救济途径.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针对的是尚未成为公务员的独立行政相对人,还不具备公务员编制,不是正式的公务员.内部行政行为针对的主体是已被纳入正式编制的公务员,所以公务员考试录用行为并非内部行政行为.公务员考试录用行为具有可诉性,其参考资格的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参考考试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宪法作为最高效力的法律,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保障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基本政治权利.从权利的保障方式上来看,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模式是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规定得以实现,但由于不存在实效性的违宪审查或宪法上的权利救济途径,所以这些权利只能通过普通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得到救济.而公务员考试录用参考资格纠纷的权利救济在普通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宪法作为诉讼的法律依据能否为法院裁判直接适用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权利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给予实质上的权利救济,可以变更的招考资格设置,应尽量予以变更,而无法变更的或者已经进行考试录用更改已经失去意义的,对于报考者所遭受侵害的权益,根据受侵害的程度给予报考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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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刘高林.司法权的宪政思考―对“对宪法诉讼第一案”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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