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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相关论文范文,与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突破刍议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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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01-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4XXW006),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011QNCB27)

作者简介:张建(1974-),男,四川达州人,副教授,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重庆邮电大学现代传媒艺术研究所副所长,传媒艺术学院影视编导与传播系副主任,主要从事影视艺术、传媒文化研究.

摘 要: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比较成熟,节目数量、质量大幅提高,总体面貌较之以前有很大改观,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从法制节目选材比例不当、法制节目内容泛化、法制节目形式同质化、娱乐化倾向及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够等方面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创作突破的思考路径,包括:细化受众、分别定位,全面拓展节目题材、内容,明晰节目的创作理念,丰富节目的创作形式,加强专业性,提高节目的法制含量,表达真善美,传递人文关怀.

关 键 词:电视法制节目,节目选材,节目形式,创作突破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5)01-0111-07

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特性及发展历程

(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特性

所谓电视法制节目(televisionlegalprogram),即以电视为载体,借助电视的传播、制作和表现手段,以宣传法律和为受众进行相关服务为主题,以法治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密切联系为切入点的各种形态的节目[1].从节目形态角度分类,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法制资讯节目、法制专题节目、法制纪录片、法制谈话节目、法制庭审节目、法制益智节目、法制文艺晚会、法制影视剧等.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有其特殊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它的诞生、成长和发展都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紧密联系,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和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相互影响、联系紧密,它直接“服从和服务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方略”[2].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当仁不让地成为普法运动的主要手段,其显著特征是:发展快、受众面广、收视率高、社会功能显著、参与面广[3].“可以说没有任何一种电视节目像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那样具有那么浓厚的启蒙色彩,以法治精神、理性精神对抗愚昧和落后的旧文化,促进中国由传统的‘礼俗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电视法制节目承担了重要的重塑民族文化心理,重塑精神的使命.”[4]

因此,不同于其他普通电视节目类型,“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它的中国特性、电视特性和法制特性等这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性质”[3].中国特性、电视特性、法制特性三者不可偏废其一,不然节目将走进创作误区.当然,电视法制节目对推动国家法制进步的作用不单单局限于普及法律常识,还体现为从根本上提高了公民的法治意识.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社会责任和存在价值,不仅体现为普法教育和大众参与,用生动直观的影像将原本枯燥的法律规则传达、阐释给大众,而且同时体现于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公民的权益,推动法治的进步.

(二)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历程

从发展历程看,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经历了开创探索时期(19851993年)、成长发展时期(19941998年)前两个时期的划分和命名综合参考了胡智锋、尹力合著的《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一书第一章《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建设的历史回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南京师范大学丁莉华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第一章《电视节目的发展》.、整合转型时期(19992004年)、繁荣成熟时期(2005年至今),目前已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笔者根据我国法制节目的演变情况,尤其以2004年12月29日CCTV12社会与法频道的全新亮相为标志,确定了后两个时期的划分,进一步跟进和细化了当前中国法制节目研究中对节目发展时期的划分.本文意在分析“繁荣成熟时期”的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中应该突破的地方.

随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迅速发展,到2006年,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电视法制频道共有9套,全国广播电视法制栏目超过200个,节目形态日益多样,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覆盖全国的广播电视法制节目播出格局已初步形成.有关部门、电视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对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然而,同时也出现了追求猎奇刺激和娱乐化倾向,出现低俗之风和片面追求收视率的做法.为规范广播电视法制报道,广电总局规定了以下禁止或限制类行为: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要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过细披露政法机关的办案细节、侦破手段等,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5].

上述“要求”对经历整合转型时期的法制节目起到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之后的法制节目在内容、形式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创新性的发展.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进入到“繁荣成熟时期”,这个阶段的电视法制节目有了脱胎换骨、升级换代的改进.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成为繁荣成熟时期法制节目升级创新的“试验田”,同时也成为各地方电视台创作法制频道、栏目、节目的典型参照.经过广大观众的支持和几代法制电视人的努力,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取得了重要成绩,节目(栏目)面貌焕然一新.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在“整合转型时期”的主要改进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改变过去不重电视可视性,一味“宣讲”的传播方式,更加认识到节目的“电视属性”,画面艺术表现力增强,并开始关注法理性和可视性、纪实性与评论性的关系.第二,节目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举动和提法的现象大大减少.创作队伍和从业人员整体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使法制节目(栏目)更加专业化、法制化.第三,在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方面意识增强,在节目中对未成年人人格权利的保护措施得到改进.第四,节目形式增多.法制节目已经不仅仅是法制讲座、纪实庭审和说法类,形式开始变得多样化.第五,以央视为代表的我国法制节目题材多样化,越来越注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制题材.第六,互动方式从线性变为立体传播.以前创作者虽然意识到法制栏目与受众互动的重要性,但是受通讯技术的制约,最早只能采用信函的形式互动,后来发展到通过互动.进入成熟繁荣期后,通讯方式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和多样化,因而互动方式也从过去的线性传播发展为立体传播,视屏连接、手机短信、网络论坛等成为节目与观众互动的新兴媒介.二、当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经过“转型时期”的整合,近年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总体面貌有很大改观,节目数量、质量大幅提高,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节目选材比例不当,有狭窄化倾向

同质化问题是许多电视节目(栏目)存在的通病,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在题材选择上也不例外.为了抢先一步先别人而行,或采取与别人不同的做法,他们在手段上相互效仿,所以最终大家都在做同一件事,那就是追求排他性,但在其他地方、其他场合却导致了千篇一律和平庸化[6].同时栏目选材狭窄化倾向明显,比例不当,缺乏广泛性.

1.刑事类案件较多,民商事案件较少,行政类案件更少.这主要是因为民商事案件往往纠纷繁杂,媒体从报道、收视效果考虑,更倾向于制作大众感兴趣、事件吸引力强、故事性强、更能达到“触目惊心”效果的刑事类案件节目.行政类案件不仅缺乏刑事类的高可视性与易展示性,还有可能面对公权力的压力,司法部门考虑到导向性或者当地一些政府部门的压力,给电视台提供的案源较少,导致这方面的选题也很少.

2.追捧大案要案,忽略地方、群众小案.首先,为吸引眼球、追求卖点,社会热点案件成为众多电视台法制节目的同质化题材,结果导致选材雷同,内容更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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