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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辉煌成绩,先后实现了由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由以人畜力为主向机械化作业为主的两大历史性跨越.农机购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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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是一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补贴规模从小到大,管理不断创新完善,成效显著,得到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一、农机购置补贴基本情况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2004年中央财政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补贴力度,资金规模由2004年的7000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217.5亿元,2014年为237.5亿元;实施范围从2009年开始覆盖全国所有的农牧业县(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由2004年的“六机”(大中型拖拉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收割机、插秧机、秸秆还田机)扩大到目前的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基本覆盖了农林牧渔业生产主要的机械设备;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总体上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国家规划内的重点区县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其他的地区不超过30%.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同时,对单机最高补贴额有限制,一般机械最高不超过5万元,大型或高价值的农机可适当提高补贴上限额度,如每台挤奶机、烘干机最多可补贴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免耕播种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等每台最多可补贴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可补25万元;甘蔗收获机每台可补20万元,在广西给予了特殊的支持,可补到25万元;大型采棉机每台可补30万元,在新疆可补到40万元.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本情况.二、农机购置补贴的操作方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广、操作链条长、涉及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的还有乡镇农机站及村干部)、购机农民和合作社、生产企业、经销商等主体,各个参与主体角度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对于农机主管部门来讲,通过发放补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其健康科学发展;对于农民,希望少花钱,少跑路,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农机;对于企业来讲,想多销售多占市场,多获取补贴,这几个主体的价值取向不一致,要把各方面的利益监督好.对于如何都能科学有效管理,优化结构,兼顾各方利益,是一种考验,难度很大.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5年2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两部每年都联合制定《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对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原则、补贴对象、补贴重点、补贴标准以及管理职责分工、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程序是:购机者按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至户籍所在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设立的报名点,填交申请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初步确定拟补贴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向购机户发放指标确认书,购机户在确认书规定的时限内,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补贴确认书等向供货企业缴纳差价款购机.(有的地方是全价购机,农民获得补贴确认书后,自主全价到经销商购机,然后凭发票及相关材料到财政领取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管理概括起来为“五项制度”:一是补贴机具实行目录制.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为了确保农民购买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农业部、财政部规定,补贴机具必须是经过试验鉴定合格,并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产品.二是补贴资金实行财政支付制.2012年以前为减轻农民筹款难度,减少操作环节,确保资金安全,农民实行差价购机,只缴纳扣除补贴的差价款,就可提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相关供货企业.2012~2013年,在农财两部批准下,全国一些省份陆续开展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操作试点,由差价付款变成全款付款.这种方式改支付给相关供货企业为支付农民,打卡到户.农民拿全款购买机具,拿着发票和补贴申请书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补贴打卡入户.2014年,除北京、西藏两省以外,其他绝大多数省份都实行了这种全价购机现金结算支付到卡的方式.三是受益对象实行公示制.为了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公开、透明,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将初定受益者名单,在乡村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补贴后续工作.四是执行过程实行监督制.首先是实行社会监督.在实施补贴政策之前,每年年初,在每年四月份之前,将补贴政策实施的原则、目标、程序、要求等全部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二是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农机部门职责明确,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要求纪检部门全程参与,辅助实施.第三是建立农机系统内部的监督.比如补贴产品的确定,制定补贴的目录等,由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为主导来主持;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的确定,由省里或县里进行规范实施,防止出现某些人或者某个人说了算的情况.我们将实施补贴的各个工作环节,按部、省、市、县进行了纵向分工,职责明确,相互约束,层层监督.第四是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监督.实施之初,农业部建立了计算机档案信息系统,每年都对全国农机补贴落实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查.2010年又启用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申请购机、审核确认、资金结算、数据统计、信息查询等网络化、规范化操作,实现动态统计和远程监管.五是实施效果实行考核制.把各地实施的成效与资金安排和工作考核挂钩,对于不按规定操作,出现违规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并暂停或调减资金规模.对于不认真履行承诺的企业或者违规操作的企业,及时取消目录内产品的补贴资格.对于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经销这些产品.2012年开始,农业部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开展延伸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将与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安排挂钩,对于评定为优秀档次的省份,还将予以表彰,对于较差的省份进行暂停或者减少资金安排.我们还将考评的情况,向农业部门系统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六是纪律要求严格明确.国务院有“三个严禁”、农业部有“四个禁止、八个不得”.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决定大幅度增加补贴规模的同时,强调“三个严禁”,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2009年,农业部印发紧急通知,强调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三个严禁”、农业部五项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推广机构做到“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和企业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补贴手续和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确认书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2010年,农业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针对补贴实施过程中收费问题,强调“四个禁止”,即禁止向农民收费、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搭车收费.三、关于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补贴情况近年来,在中央财政大幅增加补贴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业机械化全面发展需要,为满足各地及各行业的要求,农机补贴机具范围由去单一的种植业机械,特别是大田作业机械,逐步拓展到畜牧业、林果业、渔业、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财两部指导意见强调,要在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同时,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设备是农机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物质装备支撑.我们已将农产品初加工和设施农业的主要机械设备纳入了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据统计,共有38种机具,如稻麦脱粒机、玉米脱粒机、粮食清选机、粮食烘干机、花生脱壳机等17种农作物收获后处理机械,碾米机、磨粉机、果蔬茶叶剑麻橡胶等12种加工机械,以及卷帘机、加温炉等9种设施农业机械设备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2013年,中央财政共投入11.15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产品初加工机械68.8万台(套),受益农户约33.7万户,为提高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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