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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职能.因此,我国的体育行业协会事实上就是政府行政权力延伸的载体.

2)从我国体育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来看,协会完全受控于政府,权力仍然掌握在行政主管部门手中.实行协会制以来我国对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管理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其相关的单项运动协会的办事机构一般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融为一体,协会不设专职管理人员,不单独进行经济核算,协会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是名义性的.二是由事业性的协会实体管理,这种事业性协会实体既是体育行政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又履行对运动项目实施全面管理的职责.目前各协会兼具行政性与事业性的特点,人事安排也带有公务员性质,协会的管理人员并不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因此,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名为“协会”,但事实上类似于行政机构.

3)从管理职能来看,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在单项体育运动领域中拥有较为完整的公共管理权力,与行政机关拥有的权力并无二致.其权力主要包括:第一,许可批准的权力.一般认为,体育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体育行政主体根据体育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体育许可证或体育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体育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体育行为的权能的行政行为.在我国,体育许可权由体育行业协会来行使,内容涉及授予活动资格、市场准入等.第二,制定行业内部规则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体育行会通过制订一些行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制定体育行业标准或准则、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纪律处罚规则、制定职业体育市场规范等措施履行上述职能.第三,实施处罚的权力.《体育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各单项体育行业协会均制订了自己的纪律处罚办法,例如《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等.除此之外,我国的体育行业协会还拥有裁决、登记注册等权力.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体育行业协会是典型的体制内生成、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社会团体.这也确定了反垄断法对其行为进行规制的基调.一般认为,反垄断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3类: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企业集中行为.行业协会一般不会发生集中问题.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一般也不会从事经营活动,不直接参与竞争,因而不会成为市场支配企业.因此,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协会的决议来约束其成员的行为.从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来看,仅第16条规定了禁止行业协会所从事的垄断行为,即该法第13、14条详细列举的“垄断协议”行为.这表明立法者也认为行业协会所能实施的垄断行为一般以垄断协议的形式出现.然而,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体育行业协会并不仅仅只具有社会团体的身份,同时也是依据法律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组织,因此,我国的体育行业协会既可能以其社会团体的身份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也可能以其行业管理者的身份实施《反垄断法》第5章所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这是对我国体育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审查时尤应注意的问题.

反垄断法与中国体育行业协会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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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体育行业协会有关事件的反垄断法分析

我国并没有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传统,《反垄断法》实施还不到1年,因此到目前为止,在体育领域尚未出现真正的反垄断纠纷案件.但是这不意味着我国体育领域并不存在垄断行为和现象,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在管理本单项体育运动的过程中实施的一些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拟选取两起事件中体育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分析.

3.1篮球“凤铝事件”

在2008年的全国男子篮球联赛(NBL)中,广东凤铝、天津荣程和青岛双星等3家俱乐部依次获得了前3名.根据中国篮协颁布的《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准入实施方案》),这3家俱乐部获得了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的准入评估资格.在2008年9月举行的CBA委员会投票表决中,天津荣程得到了10张支持票,青岛双星获得了6票,广东凤铝仅得1票.结果天津荣程获得了唯一一个CBA的准人名额,晋升下赛季的CBA联赛.广东凤铝就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中国篮协关于批准2008-2009赛季CBA准入俱乐部的相关文件,并对CBA准入程序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核.法院认为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中第41条之规定,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看,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首先,中国篮协并非行政机关,被告资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其次,凤铝俱乐部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中国篮协所批准的2008-2009赛季CBA准入俱乐部的相关文件,这并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北京市第二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后,此类纠纷的司法解决途径有了新的突破.体育行业协会既可作为行业协会,也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协作为体育行业协会,属于行业协会的性质,当然有可能从事《反垄断法》第13、14条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但是从行为表现形式来看,篮协通过投票程序将凤铝俱乐部排除出CBA赛事,并不符合第13、14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垄断协议行为.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体育行业协会虽有“社会团体”之名,但同时也是该单项体育运动的管理者.因此有必要依据《反垄断法》第5章之规定考察是否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方面不同于经济性垄断,具有自己的特点.

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的概括性规定将行为主体规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说明,《反垄断法》第8条所指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本身不属于行政机关,但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经过授权而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根据《体育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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