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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方面论文范本,与体育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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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体育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组织其他体育活动的人对他人人身安全所承担的合理的保护义务.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为人违反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确定体育中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考虑: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体育活动开展的特征、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和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结合英美法国家经验和体育活动的特殊性,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和观众甘冒风险作为抗辩事由.可以契约形式明确参与者和观众自甘风险,即缔结免责条款,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明确、具体、清晰和协商过程自由、开放、透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产生损害时免责条款无效.

关 键 词:体育法,安全保障义务,体育伤害,自甘风险,免责条款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12-0016-07

Standardforjudgingsafetyassuranceobligationsinsport

HANYong

(DepartmentofSportsSocietyandEconomic,CapitalInstituteofPhysicalEducation,Beijing100088,China)

Abstract:Safetyassuranceobligationinsportreferstoarationalobligationundertakenbyapersonengaginginsportsbusinessactivitiesoranizingothersportsactivitiestoprotectthepersonalsafetyofothers.Thebasicrequirementfordeterminingasafetyassuranceobligationbreachingbehavioristhatthedoerviolatesthesafetyassuranceobligation.Indeterminingrationalsafetyassuranceobligationsinsport,thefollowingsshouldbeconsidered:theabilitytopreventrisksanddamages,thecharacteristicsofthedevelopmentofsportsactivities,thesourceandintensityofrisksordamagingbehaviors,thecostsforpreventingandcontrollingrisksordamages,andspecificcircumstancesofthevictimparticipatinginbusinessactivitiesorsocialactivities.ByreferringtotheexperiencesofUK,USAandFranceaswellasthespecificityofsportsactivities,initslegislationsChinashouldspecifysportactivityparticipantandaudienceassumptionofriskasareasonfordefense.Theparticipantandaudienceassumptionofriskcanbespecifiedintheformofagreement,i.e.establishinganexculpatoryclause,whoselegitimacydependsonwhetheritiswelldefined,specificandclear,andwhetherthenegotiationprocessisfreewill,openandtransparent.Whendamageisdoneintentionallyorbyagrossnegligence,theexculpatoryclausewillbeinvalid.

Keywords:sportslaw,safetyassuranceobligation,sportsinjury,assumptionofrisk,exculpatoryclause

托马斯•,霍布斯曾说过:“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用于公众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场所的范围,体育活动的组织方式、参与人数、参与项目都有所增加.大量全民健身路径修建起来,学校、单位内部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社会力量投资于体育场所经营和体育活动的组织,这些新情况在满足了社会公众的体育娱乐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令人关注的体育伤害纠纷问题.体育伤害,尤其是免费开放的体育场所和非营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不能妥善解决,必将影响体育场所开放和体育活动组织的积极性.

安全保障义务在很多国家的民法中都已经发展成一套成型的理论和法律规则.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探讨始于1998年的银河宾馆案.①2003年民法学者张新宝、唐青林[1]提出“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后,体育学术期刊随后刊发了有关体育活动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论文,指出体育活动场所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2],其后较少见到体育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现有研究存在几方面问题:一,将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局限于体育场所这一主体,实际上很多体育伤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活动的组织者,二,未能体现体育活动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区别于一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特殊性,研究多是侵权法研究在体育实践中的套用,三,未研究体育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免费和非营利性场所和活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赔偿责任.

体育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组织其他体育活动的人对他人人身安全所承担的合理的保护义务.这一界定意味着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范围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组织其他体育活动的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见,第一种主体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第二是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3].各种体育经营活动主要指各种营利性体育场所所发生的活动,所谓营利场所包括收费开放的健身娱乐场所和体育竞赛,如滑雪场、游泳馆、高尔夫球场、极限类体育项目,作为观众观看比赛也包含在其中.其他社会活动主要包括群众性公益活动和各类教育活动,如在免费开放或少量收费的公园、浴场、社区、体育场、健身路径、户外等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发生的社会活动[4].因此,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既包括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即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包括体育活动的组织者.

1体育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

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提供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保证服务管理的质量、提供适当的救助[1].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为人违反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种类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只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5].英美法以可以合理地察觉或者预见的危险确定当事人应当负有的义务范围.

虽然千差万别的体育活动很难找到统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客观上存在一些能够确定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素.如在确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确定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6].娱乐体育机构对于到访者有注意的法律义务,注意的标准由到访者的身份、适用法律和惯例、成文的内部标志(手册或指导信)及常识决定.当个体在参与体育活动受伤时,原告依据法律程序需要了解被告书面的关于管理活动的标准、场馆维护、设计和建设情况,以及在该事故发生的场地或近似的场地是否发生过同样事故.管理必须要达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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