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医学— 范文

体育俱乐部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我国竞技体育中贿赂犯罪的主体相关论文网

本论文是一篇体育俱乐部类有关论文网,关于我国竞技体育中贿赂犯罪的主体相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体育俱乐部及竞技体育及体育法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体育俱乐部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者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者收受他人利益的,处5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罚金.”根据德国法学界的解释,这里的仲裁人包括了竞技体育中的裁判员[9].

4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企业法人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法定条件,从事法定经营活动,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业体育机构.职业体育俱乐部本质上是进行商业运营的企业,体育俱乐部拥有体育运动队,经营体育运动队,运动员是企业的工作人员.职业俱乐部办理注册,获取“资格证”和“参赛许可证”之后就可以参加比赛.因此,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企业法人,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至于单位行贿行为,则视其行贿的对象而定:其行贿对象是国家体育总局官员、足协等单项协会的工作人员、职业联赛裁判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以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论处,其行贿对象是其他职业体育俱乐部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等企业工作人员的,则以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处.


体育俱乐部本科论文如何写
播放:35544次 评论:4286人

5职业体育俱乐部中教练员和运动员是企业的工作人员

在竞技体育中,足球职业俱乐部球员收受他人贿赂踢“假球”,教练员接受他人贿赂,指使、命令、怂恿、胁迫、纵容运动员采取非正当手段参赛,从而操纵比赛结果,或者教练员指使、授意运动员去贿赂对方的运动员、教练员,以便己方的运动员能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这些行为都严重违背了体育道德,伤害了千百万体育爱好者的感情,也妨碍了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刑法的规制.

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教练员、运动员而言,他们属于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职业俱乐部之间的赛事中收受贿赂,而故意不发挥其应有技能,操纵比赛结果的,应按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行贿则视行贿对象分别作出不同的定性:向对方教练员、运动员行贿的,以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处,向国家体育总局官员、足协等单项协会工作人员、裁判员行贿的,以刑法第389条“行贿罪”论处,对于居间的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刑法第392条“介绍贿赂罪”论处.

但是,对于业余体育俱乐部运动员踢“假球”的刑事责任,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足球业余俱乐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推动中国足球运动普及与提高为目的群众自治组织,球员踢“假球”,利用的不是国家政府机构的国家权力,也不是经济组织的经济权力,纯粹是社会自治组织的社会权力,就不能追究其受贿行为的刑事责任[6].但是,笔者认为,业余体育俱乐部运动员收受贿赂踢“假球”的行为,同样符合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从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扩大为涵括“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主体的立法修改正是为了顺应国际上受贿罪主体扩大化的应景之举,也反映了我国对各种公共权力运行的认识态度和规制策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体系结构愈发庞杂,公共事务所涉及的领域不断膨胀,经济主体资格的确立使公民个人主体意识勃兴,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立,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的深度和广度都将大为缩减,社会权力成为独立的权力分支.社会权力也具有相当大的利益潜力和诱惑力,同样具有被寻租的可能.因此,社会权力也有被交易滥用的可能,也需要刑法的规制.我国刑法应该继续修改受贿罪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扩大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涵盖范围,以适应新形势下打击贿赂犯罪的现实要求.

参考文献:

[1]高家伟,张玉录.论“黑哨”中的行政法问题[J].政法论坛,2002(3):166.

[2]何家弘.足球“黑哨”问题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2,23(2):15-18.

[3]于宛,粤兴,程实.刑法理论关注社会热点问题――足球黑哨事件、伤熊事件刑法学术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2002(4):122-124.

[4]曲新久.黑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J].政法论坛,2002,20(3):159-161.

[5]赵豫.对司法介入“黑哨”问题的思考[J].体育学刊,2002,9(5):25.

[6]王作富,田宏杰.“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J].政法论坛,2002,20(3):162-164.

[7]孙勤.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67.

[8]王祖德,金泽刚.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三个观念问题[J].法学,2003(1):87-93.

[9]德国刑法典[M].徐久生,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27.

1 2 3

体育俱乐部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我国竞技体育中贿赂犯罪的主体相关论文网参考文献资料:

医学影像技术学论文

护理本科招生

急诊护理课件

临床医学概论论文

呼吸内科护理学论文

医学影像在职研究生

母婴护理 书

医学检验系

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

医药论文翻译

doc下载 下载我国竞技体育中贿赂犯罪的主体(3)WORD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