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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和谐医患关系的法律支撑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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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活体器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摘取其尸体器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写好医患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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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民法通则》中没有将隐私权明文规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故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依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2].《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2.4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尽管这种知情同意权有时是扭曲的,对于患方来说求生的欲望和医疗知识匮乏可能导致其意思表示的虚假性,但医方的尊重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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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保护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权是法制进步的重要体现

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认识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其原因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护理质量等.医疗纠纷中的相关证据对于医患双方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由于医学技术性强,医方秉有强势地位,患方常不得不囿于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处于弱势,这显然有利于医方规避其应尽的义务而不利于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现代法制都是体现保护弱者原则,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了制度上的设计.

3.1患者有权要求复制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有权要求封存现场实物《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记录、护理资料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客观病历部分的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医方有义务提供并加盖证明印记,并且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时,患者应当在场.第十六条规定: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历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这五类主观病历部分的资料患者有权要求封存,双方共同签字,在签定或诉讼时共同启封.第十七条规定:患者在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3.2患者有权请求实施尸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h内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d.患方当事人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如果医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医方承担责任(《条例》第十八条).

3.3患者有权请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提交鉴定;第二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地(市)级医学会或省直辖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3.4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除了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外,其余的证明责任向医疗机构转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这种制度设计考虑到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被动服从地位,另外,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等都由医疗机构实施和掌握,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

4畅通的申诉途径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

《条例》对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提出了三条并存的患者可自由选择的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条例》第四十六条).医方双方协商解决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实际上是一种协商缔结合同的过程,由于医患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双方都应本着公平、诚信原则,体现医患双方意思真实和平等自愿达成协议,否则患方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4.1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可选择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关于民事诉讼的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医疗纠纷主要有两种案由,分别是第一部分第134条第1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第二部分第214条第6款: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即所谓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医疗纠纷往往表现为违约之债和侵权之债的竞合,但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案由提出诉讼.违约之诉可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待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对于侵权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价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3],即所谓的适用法律“二元化”现象.

4.2涉及第三人过错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医方先履行违约责任医疗合同关系发生在医方和患方之间,若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医方不能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法律要求医方首先应向患方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自己无过错为由要求免责.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符合五个要件,并且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医方没有过错而是第三人过错,造成患方的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例如医院里药品、诊疗设备的提供商,提供了不合格的药品和设备,医方根据规定合法采购而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造成患方的损害,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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