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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方面论文范本,与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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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母亲为完全获得亡夫遗留下的遗产,而故意堕胎来获取腹中胎儿的遗留份额,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当然,在目前的法律上讲,无责任的,只是有违社会伦理及道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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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遗赠权.该权是指接受被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继承法中,胎儿没有受遗赠权,我国继承法第25条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产,否则视为放弃.即便遗嘱明确表示把遗产给胎儿的,代替接受遗赠的也只能是胎儿的母亲,而如果两个月内胎儿无法接受,胎儿利益就无法被保护.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遗赠的财产归属也难以确定.因此,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必须明确胎儿阶段享有的遗赠权及其行使的法律规定.

2.受抚养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死者生前的受抚养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偿还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条款所称的受抚养人是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而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胎儿即自然人出生之前,不属于受抚养的范围,不具有权利能力.

三、总结与展望

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在法学界争论不断,回望历史,其争论的焦点为:胎儿是否具有法律地位、胎儿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确保其权利实现.各国的胎儿在国家和社会的地位不同,基本国情也不同,因而各国相关胎儿立法也不同,但是各国立法都是朝着有利于公民和胎儿权利保护,适合并促进本国社会和国家发展的方向前进.

任何两种物体交界的地方都存在空隙,法与情,也是如此.关于胎儿权利的争论层出不穷,不外乎是法与情的界限,法律也难以面面俱到.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如能度情而定,量情而行,才能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同时,从国内外立法先例中总结经验,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胎儿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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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马骏驹等.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责任编辑:陈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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