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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法方面论文例文,与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其对我国的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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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法律原理于不顾,径直向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学生讲解案例,只能使学生获得零散的而非系统的知识;而且,案例教学法只关注那些有争执的问题,而置大量的无争议的法律原理于不顾,这种方法只能使学生们变得偏好诉争.也有批评者认为,案例教学法,过分侧重于分析和诉讼程;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仅限于判例法;在课程设置中没有包括重要的政治观点,使法律与其他学科分隔开来等.案例分析教学法也被认为不能教授法律的历史进程,不能教授律师执业的道德基础,也不能教授如何对立法在法律制度和程序中的作用进行评价,学生们被训练得只是为了求得逻辑上的一致而接受法律的规则和假设[6],只关心从前的判例和技巧,分析法院得出什么结论,怎样得出这些结,但却忽视了促成这些结论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力量,等等.

尽管存在许多争论和反对意见,但案例教学法一直在实践中前进.首先,人们发现经过案例教学法训练的学生,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优于接受传统教学法的学生,从而改变了人们对案例教学法的看法.其次,案例教学法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教师和法学院的认可.那些精通案例教学法的教师在离开哈佛法学院到其他大学法学院任职或任教时,他们也将案例教学法带到了那里,例如,哥伦比亚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等学校的法学院先后都在出身哈佛的教授或院长的倡导下引入了案例教学法.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一批著名的法学院对案例教学法的采纳,其他法学院也开始纷纷效仿,主动采用案例教学法.此外,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当今社会,法律信息每天都在以成倍的速度增加,如果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向学生传授他们日后执业时所需的所有知识,那将是无法实现的目标,因此,更为现实和有意义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这一角度看,案例教学法虽不是全能的教学法,但却是目前各种教学法中最佳的.

四、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传统上的法学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基本形式.但是近些年来,讲授法一直受到人们的批判,认为此种教学方法单一死板,缺少师生之间的反馈和交流,对学生的实际技能训练不够等.与此同时,人们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了美国的法学案例教学法.

20世纪初,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已开始注意研究案例教学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案例教学方法的研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有关案例教学法的研讨在一定的范围内经常开展,有些学者还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研究,拿出了一些比较成熟的案例教材和教学资料,有关部门也曾经搞过推广研讨和培训.

如今,我国几乎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声称运用了案例教学法,并已有大量有关法律案例教程出版.然而,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学院系基本上没有按照美国式的案例教学法对中国法律进行教学.我国法学院系采用的所谓的“案例教学”方法,虽与该教学法的输出地——美国的法学院采用的教学方法名称相同,但从具体教学实践来看,却大相径庭.此种现象值得深入思考.我国相当数量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其实是一种“举例说明”式的方法,即通过一个形象、生动的案例来说明成文法规中的一个抽象规则,以此来加深对规则的理解.出版的案例教程等一类的相关书籍,千篇一律地重复着“案情简介—提示与讨论—结论”的简单做法,至于诉讼的过程、不同的观点论争、不同审级的裁判结果和理由以及深入的法理分析则几付阙如.即使是为数不多的课堂讨论,学生既没有课前的资料准备,也没有课堂辩论的针锋相对和穷追不舍,只等教师将所谓的“标准答案”公布,就可偃旗息鼓,不再论争和深思.[7]

其实案例教学法不仅指学习的内容,即案例,而且还包括教授的方法.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应以问答为基本形式,能为学生提供一种模拟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使学生学会结合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律原则、法律意识以及社会诸因素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选择和应用,进而激发学生思考法律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相符程度、法律在具体而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如何运用等深层问题.[8]案例教学法虽然被证明是培养学生技能的有效方法,但在教学中的推行实非易事,如何能够避免冷场而将讨论不断推动下去?如何使案例所蕴含的情境式分析能够具有普适性?从美国耶鲁法学院的教学实践来看,除了讲座之外,案例教学法与苏格拉底问答法之所以能够成功,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课前充分的阅读量.充分的阅读量,不仅有助于学生掌握案例分析所需要的细节,对于其他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也是十分必要的[8].

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如果想要使案例教学法名副其实并取得实效,必须从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精选案例.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教师在准备教学时所选的案例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案例的内容应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法学原理或法律规则,直接说明相关理论的应用,具有代表性.达到帮助学生理解理论并能恰当应用理论的教学目的.而不要选择那些多年不遇或实践中难遇的案例.其次,案例应具有疑难性和争议性.案例本身应具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或能够引起争议和冲突,最好能包含着对立的意见②,引发不同的观点,以此激发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的思考空间.最后,案例应具有综合性.即所选案例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案例不能局限于一个知识点,应是涉及到多个知识点的法律问题,以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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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化预习.学生必须在课前认真阅读和分析案例,有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够完成“问答游戏”.在美国法学院,预习是“案例讨论”教学法必不可少的环节.如课前不预习,对案情茫然不知,则在讨论时,只能做一个尴尬的旁观者.这与教师主导的“课堂讲授”教学法不同,在中国法学院,学生不预习,照样能够听懂教师授课的内容.由此可见,美国法学院学生课前预习的必要性.无疑,多了一个预习的环节,就多了一个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做到在案例讨论时有备而来,在预习的过程中,不但要熟悉案情,而且必须发现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事实上,这样的预习过程就是一个独立思考的过程,容易产生独立见解.第三,提高教师素质.师高弟子强.要想弟子强,教师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必须有更深的造诣.澳大利亚悉尼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院长保罗·列孟德说好:“法律教师比他们的学生需要更多的学习.一个懒得学习的教师是不称职的”[9]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必须首先要求教师了解并能运用这种方法.如果教师的知识面、知识层次、实践能力不足以引领学生积极思考,那么这种教学方法就可能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教师必须能够对学生能够提供的初步反应和结论作出批判性的剖析,并引导学生能够达到更深刻的分析和理解;同时也需要教师拿出非常多的时间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切实采用苏格拉底式方法.在美国法学院,案例讨论往往采用苏格拉底式方法.该方法的特点是,在课堂上,教师扮演“智者”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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