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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9;并未对格式条款计入合同的程序予以规定,这与《合同法》对非格式合同所作的要约、承诺等详细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不在缔约过程设置必要程序,可能使合同相对方在根本不了解条款内容前提下就已事实上受到格式条款的约束.四、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由于格式合同是把利弊并存的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所以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在把效率、自由、公平作为价值取向的当今社会,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现实性需要,它在给现代社会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在日益威胁着公平与正义.简单的否定格式合同或放任它的弊端,都是非理性的.惟一可行的是有条件的承认它,用法律规制它,以促进其健康发展.(一)格式合同规制的方式纵观国内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方式:1.立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些格式条款作为不公平条款明确写进法律,当格式合同出现此类条款时,宣告其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分为:(1)民商事一般法的规制.即在民商法典中,设立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一般性规定,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341条列举的黑色条款清单&rdquo,为无效条款.(2)对格式合同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则.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契约条款法》以及1976年《德国一般条款法》中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对格式合同的问题作一般性的规定,但《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的条文要理解为限制不公平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提供方要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适当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之规定以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或非格式条款并存,非格式条款效力优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作不利于提供者解释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30条,它们均对格式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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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或者说,是指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处理,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一方面,法院运用法律以判决的形式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判为无效;另一方面,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等一般性原则,对格式条款的严格解释而进行规制.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体现,这有利于对受害者进行司法救济,实现合同的公平价值.3.行政规制,是指由行政机关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禁止不当条款的使用.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行政规制可以防止部分不当条款的出现,也可以及时废止不当条款的使用,尤其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行政管理应由国务院统一为之.国务院可授权各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对格式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工作.《合同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有权干预不公正格式合同,对此法律应该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我国可以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行政管理制度.事先审查即指对特种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审查.对于其他行业的格式合同,则可以实行事后监督.4.自律规制与社会监督自律规制,是指合同制定方或同业工会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自行检查,防止不当条款的使用.但在存在行业利益的情况下,这种软性的自我监督起不了多大作用.消费者是直接与格式合同制定人进行交易,格式合同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加之消费者的角色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因此,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此外,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消费者协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的监督力度,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该积极参与,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二)完善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立法.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而且,格式合同属于私法调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不同于属于公法范畴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企业的签约水平、减少纠纷的发生而推行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并未对格式合同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的.当然,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也不仅仅是合同法的任务,其他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经营者有时通过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迫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此时需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规制,等等.因此,我们也应完善这些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因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行政救济具有程序简便、及时、效率、主动等优势,而且强化行政裁决权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趋势.行政裁决的触角也不再仅仅限于公法领域,还扩及到私法领域,特别是在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领域强化行政救济是非常必要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当事人因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就是一种很好的立法例.因此,对于格式合同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和争议,我国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济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权益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3.强化社会的援助制度.一般的说,格式合同的受害者都是经济生活中的弱者.为对弱者给予充分的保护,除完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外,我们还必须建立广泛切实可行的社会援助体系和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创造尽可能多的条件,使其能够及时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当事人享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结社自由,有权依靠各种有关社会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应当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其受到格式合同的侵害时给予充分的声援.4.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各行业进行严格监管,不断规范其格式合同,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产生;要加强宏观调控,适应两个转变&rdquo,的需要,督促经营者尽快转变观念,树立市场意识和正当竞争观念.5.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种调查显示,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法律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五、结束语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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