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方面论文范文集,与关于会计的资料浙江,2016年会计业资格考试相关论文答辩

时间:2020-07-0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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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08)记帐士考照讲义全辑(97年4月10日三版)勘误表

P.61最後一行,及P.62第二,四,六行

「苏轼」应改为「苏辙」

P.67第七行,「杜牧」应改为「李牧」

P.70第六行,第一个字「萧」,应改为「箫」

P.82第一行,「大载礼记」应改为「大戴礼记」

P.197(十)交换取得,该主题内容为旧公报处理方式,新的处理方式增补如下:

资产的抵换

(一)资产交换之会计处理,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认列损益之标准.

(二)企业决定交换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考量交易所产生之未来现金流量预期改变的程度.若交换符合下列条件1.或2.,且同时符合3.,则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现金流量型态与换出资产不同.

2.交换交易会影响企业营运之使用价值.

3.条件1.或2.所述之差异金额对所交换资产之公平价值系属重大.

(三)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应认列处分损益,换入资产按公平价值入帐. 处分(损)益等于换出资产公平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 换入资产入帐金额等于换入资产公平价值 等于换出资产公平价值+付现数-收现数

(四)若交易不具实质,不认列处分损益,换入资产按换出资产帐面值调整现金收付数入帐. 处分损益等于0 换入资产入帐金额等于换出资产帐面值+付现数-收现数

因应商业会计法於民国95年5月24日全文修正83条,故本书商业会计法内容修改如下:

P.269

原:二,商业,商业会计事务之定义

(二)商业会计事务:所称商业会计事务,等.

应改为:

二、商业,商业会计事务之定义

(二)商业会计事务:所称商业会计事务,系指商业从事会计事项之辨认,衡量,记载,分类,汇总,及据以编制财务报表.

P.270

倒数第九行,商业登记法第九条,应改为商业登记法第十条

P.272

第一行及第二行原为:

2.因业务实际需要,而以等等,将外国货币折合国币或当地通用之货币.

应改为:

2.因业务实际需要,而以外国货币记帐者,仍应在其决算报表中,将外国货币折合国币.

P.272

八,文字记载

(一)最後的「应以中文为之」,应改为「应以我国文字为之」

(二)最後的「仍以中国文字为准」,应改为「仍以我国文字为准」

P.273

第三行,得厘订商业通用会计制度规范,应改为,得「订定」商业通用会计制度规范

P.273第四行

原为:

2.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商业通用之会计凭证,会计科目,帐簿及财务报表,其名称,格式及财务报表编制方法等有关规定之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应改为:

2.商业会计处理准则:

(1)商业通用之会计凭证,会计科目,帐簿及财务报表,其名称,格式及财务报表编制方法等有关规定之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2)本准则所列会计凭证,会计科目,帐簿及财务报表,商业得因实际需要增订.

(3)记帐凭证,帐簿及财务报表之名称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4)会计科目之明细科目,各种帐簿之明细簿及财务报表之明细表,商业得按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P.273

原为:

(二)同业公会:同性质之商业,等等等..得由同业公会厘订,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

应改为:

(二)同业公会:同性质之商业,等等等..得由同业公会订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P.275

二,功能,第一行的「会计凭讲」,应改为,「会计凭证」

P.276

第二行最後,均应取得或给与足以证明之会计凭证,应改为,均应取得,给予或自行编制足以证明之会计凭证.

P.276

2.对外凭证,第一行的「报会单」,应改为「报价单」.

P.277倒数第三行

原为:由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应改为:由代表商业之负责人授权经理人,主办或经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

P.278

最後一行的「连带负责证明」,应改为「共同证明」

P.281第十二行

原为:

设置使用之帐簿名称,性质,启用停用日期,已用未用页数,由商业负责人及经办会计人员会同签字.

应改为:

记明其设置使用之帐簿名称,性质,启用停用日期,由商业负责人及经办会计人员会同签名或盖章.

P.301

在停业部门损益之内容段後,补上

4.会计原则变动之累积影响数:应按税後净额於非常损益项目之後列示.

P.303

最後面的必要注释,系指下列事项,其内容修正如下:

1.声明财务报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权订定之法规命令编制.

2.重要会计政策之汇总说明及衡量基础.

3.会计方法之变更,其理由及对财务报表之影响.

4.债权人对於特定资产之权利.

5.资产与负债区分流动与非流动之分类标准.

6.重大之承诺事项及或有负债.

7.盈余分配所受之限制.

8.业主权益之重大事项.

9.重大之期後事项.

10.其他为避免阅读者误解或有助於财务报表之公正表达所必要说明之事项.

P.305三,签名,盖章,最後面加上一段话如下:

但记帐凭证由代表商业之负责人授权经理人,主办或经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者,不在此限.

P.307八,电子计算机使用办法,内容修正如下:

(一)商业得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全部或部分会计资料,其有关内部控制,输入资料之授权与签章方式,会计资料之储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二)采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者,得不适用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P.312二,资产之取得,其内容段修正如下:

(一)资产之取得以现金以外之其他资产或承担负债交换者,应以公平价值入帐为原则.公平价值无法可靠衡量时,按换出资产之帐面金额加支付之现金,或减去收到之现金,作为换入资产成本.

(二)受赠资产按公平价值入帐,并视其性质列为资本公积,收入或递延收入,无公平价值时,得以适当评价计算之.

(三)所称公平价值者,系指交易双方对交易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有成交意愿,在正常交易下据以达成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之金额.

P.312三,存货存料之计算方法,第(一)点内容修正如下:

(一)商品存货,存料,在制品,制成品,副产品等存货之衡量,以实际成本为

原则,成本高於净变现价值时,应以净变现价值为准.跌价损失应列销货

成本.

所称净变现价值,系指企业预期正常营业出售存货所能取得之净额.

P.313将(五)後进先出法之内容段,全数删除

P.313四,有价证券之计算方法,第(一)内容修正如下:

(一)有价证券之入帐以取得时之实际成本为准,并准用上述规定之存货成本计价方法.

P.313及P.314四,有价证券之计算方法,第(二)至(四)内容修正如下:

(二)有价证券投资应视其性质采公平价值,成本,摊销後成本之方法评价.

(三)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之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评价.

P.314第三行,(五)上述所称等.,应改为,(四)上述所称等..

P.314五,备抵呆帐,内容段第一行,「各项债权之估价」,应改为「各项债权评价」

P.314六,累计折旧,第(四)项内容修正如下:

(四)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届满,仍可继续使用者,得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

P.315将最後两行,「(二)数额较为钜大之非常损失等等.,得分期负担之.」,删除之.

P.316十,无形资产成本,第(二)至(四)点内容修改如下:

(二)上述无形资产以自行发展取得者,仅得以申请登记之成本作为取得成本,其发生之研究支出及发展支出,应作为当期费用.但中央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无形资产之经济效益期间可合理估计者,应按照效益存续期限摊销,商誉及其他经济益期限无法合理估计之无形资产,应定期评估其价值,如有减损,损失应予认列.

(四)商业创业期间发生之费用,应作为当期费用.

P.316十二,资产重估之处理,第(一)点内容修改如下:

(一)依前述办理重估或调整之资产而发生之增值,应列为业主权益项下之未实现重估增值.

P.317第一行後面,「资本公积项下之资产重估增值准备」,应改为,「业主权益项下之未实现重估增值」.

P.317

十四,负债,第(一)点「等之数额列计.」,後方加上一句话,「等之数额列计.但因营业或主要为交易目的而发生或预期在一年内清偿者,得以到期值列计.

P.317

十七,合并变更组织,其内容修正如下:

商业在合并,分割,收购,解散,终止或转让时,其资产之计价应依其性

质,以公平价值,帐面价值或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七,盈余分配,其内容修正如下:

商业对业主分配之盈余,不得作为费用或损失.但具负债性质之特别股,

其股利应认列为费用.

四、决算报表之承认,,其内容修正如下:

(一)商业负责人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後六个月内,将商业之决算报表提请商业出

资人,合夥人或股东承认.

商业出资人,合夥人或股东办理前项事务,认为有必要时,得委托会计师

审核.

商业负责人及主办会计人员,对於该年度会计上之责任,於第一项决算报

表获得承认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当行为者,不在此限.

P.322「二,使用电子等」,应改为,「二,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之商业,其前条所列人员或以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之有关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P.323

第一行,「依法受托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等..,犯上述一,二之罪」,应改为,「或以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之有关人员,犯前二条之罪

P.323

第五行最後,「其续犯者」,应改为,「经查获後三年内再犯者

P.323

最下方第七点,内容修正如下:

七,代表商业之负责人,经理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置会计帐簿.但依规定免设者,不在此限.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毁损会计帐簿页数,或毁灭审计轨迹.

三未依第三十八条规定期限保存会计帐簿,报表或凭证.

四未依第六十五条规定如期办理决算.

五违反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编制内容显不确实之决算报表.

第八至十点删除後,内容修正如下:

八,商业负责人违反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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