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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高职高专院校应是经国家批准设立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的院校.

(二)试点必须贯彻继续教育的思想,突出继续教育开放性,灵活性,针对性的特点,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各自的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学习的原则,不得影响高职高专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取代高职高专专业教学计划,必须坚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

(三)试点专业要以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为基础,以应用技术型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为主.

二,落实管理职责

试点是在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贯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和省考委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接受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的指导与管理.

(一)省考办职责

省考办负责对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的资格进行审核,批准并公布拟开办的辅导专业的办学计划,安排考试计划,管理考务,接受试点高职高专院校学生(以下简称"试点学生")集体报名报考,组织考试,评卷和公布考试成绩,颁发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管理考籍,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组织毕业审核和颁发毕业证书,对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的辅导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二)市考办职责

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在省考办领导下,主要负责对本市试点学生参加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组织集体报名报考,安排考场与试室,实施考试过程的全面管理,协助省考办公布和颁发课程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考籍管理.

(三)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职责

1,主考学校按照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与拟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协商开展试点,并报省考办批准(报批时要有主考学校的报告及合作试点的意向书),指派合格的教师对试点学生进行助学辅导,组织实践环节考核,把好辅导课程的教学质量关.主考学校要坚持"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保证参与命题的教师不参与助学辅导.

2,主考学校要与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交省考办备案.主考学校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考办申报合作办班计划(见附件一).

3,试点在高职高专院校内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的形式开展,助学辅导工作由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共同组织实施.主考学校要根据省考委公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安排,合理安排试点学生的助学辅导工作.

4,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向试点学生明确试点是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试点辅导,考试的必须是高职高专院校高年级学有余力的学生,由学生自愿参加,辅导以业余时间为主,辅导地点设在高职高专院校内.

5,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不能招收本高职高专院校以外的自考生,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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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的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参加试点.

6,主考学校和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应建立试点学生的学籍档案,并于当年10月底造册(见附件二)连同学生入学时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上报省考办.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在助学辅导班要建立班主任制度,班主任要负责对试点学生的学习和学籍进行全面的指导与管理.

7,主考学校和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应按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超出办学范围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广告.

8,主考学校可将对试点学生进行的实践环节考核安排在其所在的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考核要求和标准应与在主考学校进行的要求和标准相同.

9,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负责组织本校试点学生集体报名报考,协助办理转考,免考手续,协助颁发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协助办理毕业登记手续.

10,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确保试点学生全面了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规定,主考学校必须为首次报名的每位试点学生订购最新一期的《广东省自学考试报考必读》.根据全国考办关于自学考试教材通过各级考办主渠道发行的要求,为确保考生准确使用自学考试教材,保障考生利益,各主考学校和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通过广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统一订购自学考试教材.严禁使用盗版教材或盗印教材,一旦发现,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三,规范报名,考试与成绩管理

(一)试点学生的报名和考试,由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所在的市考办按省考办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试点学生的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考试不合格的学生也可参加每年4月,10月的考试.考试在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所在市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定点考场内进行.每次课程考试安排以省考委(或省考试中心)下达的文件为准.

(三)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同专业考试计划要求,部分省统考课程可委托相关主考学校组织考试,这类课程简称"委考"课程,由各主考学校报省考办审核批准.试点中的委考课程考场设在相应的高职高专院校,考试时间由有关主考学校与高职高专院校商定.委考课程由相关主考学校组织评卷.委考课程成绩由考试的卷面成绩占70%,日常作业及参加辅导学习的表现占30%组成.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评定试点学生日常表现的成绩并报相关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合并成绩后,于每年的5月15日—25日和11月15日—25日,将试点学生委考课程成绩的电子文档和纸介质文档(加盖主考学校公章,见附件三),连同已考试结束的各课程空白试卷及评分标准报省考办.主考学校要与相关的试点高职高专院校共同制定日常成绩管理评定办法,并向考生公布.各主考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考委,省考委有关规定组织委考课程的命题和考试,落实"教考分离"原则.

(四)试点学生在专科学习期间已取得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若课程名称与试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中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办理手续后可确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成绩.可互认成绩的课程由主考学校在向省考办申报合作办班计划的同时,一并向省考办申报(见附件四),由省考办批准.主考学校申报可互认成绩的课程须由主考学校组织三位以上专家提出论证意见,并附主考学校报告.学生申办成绩互认,则由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务处开具成绩单交主考学校统一到省考办办理.办理时间与上报委考课程成绩时间相同,办理时须分别报送电子文档和纸介质文档(格式见附件五).试点学生办理课程成绩互认必须在高职高专学习期间内,结束高职高专学习(毕业,肆业或退学等)离开高职高专院校后不能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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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学生在高职高专院校的专科学习结束,毕业(肆业)或退学离开高职高专院校,仍未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到我省任何地市继续参加我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六)试点学生在高职高专院校的专科学习结束,毕业(肆业)或退学离开高职高专院校后,不得回原高职高专院校参加委考课程的考试,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委考课程,可在我省任何地市参加由省考委统一组织的该课程考试.

四,严格办理毕业手续

(一)试点学生在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后,由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统一办理申请毕业登记手续,并由主考学校将申请毕业的材料报省考办.试点学生在高职高专院校的专科学习结束,离开高职高专院校后仍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毕业条件的,在专科毕业证签署日期起的6年内,仍须回原毕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办理毕业登记手续,领取由省考委颁发,原合作办班的主考学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6年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登记手续在省内任一市考办办理,领取由省考委颁发,面向社会开考该专业的主考学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二)凡在上半年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学生,毕业时间为当年6月,主考学校于当年6月30日前将申请毕业的材料上报省考办,凡在下半年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学生,毕业时间为当年12月份,主考学校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申请毕业的材料上报省考办.

五,严禁乱收费

进行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和主考学校,可依据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非学历教育助学辅导费用.收费标准必须向试点学生公布,在收费中要统一使用省,市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发票或收据.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全国考委,省考委有关规定执行.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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