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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选修科目(至少选修25学分,本系选修科目至少应修习1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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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最低毕业总学分为48学分(含硕士论文6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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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选修本校外系课程承认毕业学分上限为6学分.

2.先修课程为「审计学」,「税务法规」2门科目.(详见国立云林科技大学会计系先修课程及其抵免要点).

肆,学位考试细则

会计系硕士班/硕士在职专班学位考试细则

96年11月23日系务会议修订

97年03月28日系务会议修订

99年04月14日系课程会议修订

第一条入学资格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毕业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资格,经本校研究所硕士班推荐甄试或入学考试录取者,得入本所硕士班就读.本所在职专班生入学资格,须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资格,且自取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资格起算,其工作年资须累计满二年以上,经本校入学考试录取者.

第二条推荐甄试及入学考试

推荐甄试项目(一般生):资料审查,英文,口试.

入学考试项目:

一般生:笔试科目-英文,财务会计学,成本与管理会计学

在职专班生:第一阶段笔试科目-英文,会计原理与实务,加上书面资料审查,第一阶段成绩达合格标准者,通知参加第二阶段口试,合格标准由招生委员会决定之.

第三条录取名额

本所硕士班研究生每年推荐甄试及入学考试录取之名额,依教育部核定为准.硕士在职专班亦同.

第四条修业年限

本所一般生修业年限为二年,得延长二年,在职专班生,修业年限为二年,得延长二年,在职进修研究生未在规定修业期限修满应修课程或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因特殊需要得酌予再延其修业期限以一年为限.

第五条毕业学分

本所一般生毕业最低学分为修课四十二学分,加上毕业论文之六学分,共计四十八学分.在职专班生毕业最低学分为修课三十学分,加上毕业论文之六学分,共计三十六学分.

第六条本所一般生修课

一,应於毕业前修毕以下先修课程:「审计学」,「税务法规」(各3学分),先修科目之学分不得列为毕业学分,免修之条件及学分申请抵免依据「国立云林科技大学会计系先修课程审查办法」.

二,经所长同意本所一般生於修业期间,可至其他所(系)选修与其论文相关之课程,最多以二门(6学分)为限.

於修学士学位期间先修本校研究所课程成绩七十分以上,且此课程不计入大学部毕业学分数规定者,得申请抵免课程(不含大硕合开课程)至多六学分,预研生不受六学分限制.

第七条本所硕专生修课

一,申请学分抵免之科目,需为本所硕士学分班修习过且成绩在八十分(含)以上之课程,或外校,外系学分证明,但申请抵免科目之总学分数不得高於毕业最低学分数(不包含毕业论文在内)之二分之一.

二,不论入学前,後,非本所开课课程最多可抵免二门(6学分).

三,每学期修课不得超过十二学分(含非本所课程).

第八条学分抵免申请

学分抵免之申请每人以办理一次为限,应於入学开始修课一周内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修课证明资料,学分证明经课程相关教师审查通过後,向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所长核可後,报教务处复核.

第九条论文指导教授(以下简称指导教授)之申请

延聘论文指导教授时应以本校专任助理教授以上为原则,必要时得邀集校外学者专家共同指导,每位研究生指导教授不得超过两位.

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时间为每年五月份(含在职专班生),为期两周(以系办公告为准),申请对象为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之专任教师(本校其他系所於本所授课之专任教师及外校於本所授课之兼任教师不受本办法之限制),由学生於该期间内持指导教授同意指导硕士论文证明书至本所办公室办理登记.

「论文题目暨指导教授提报单」硕(专)士生应於学位考试前一学期结束前填妥,并经指导教授及系所主管同意後送系办汇整造册.

第十条指导教授之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论文指导教授及所长同意後,研究生得请求变更指导教授:

一,指导教授出国,休假,进修,离职或其他因素,未能在学生修业年限内完成论文指导者.

二,其他因正当理由确须变更指导教授者,需硕(专)班委员会同意并经系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学位考试申请

硕(专)生班研究生於规定期限内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口试)考试:

依照本校行事历规定时间内申请.

本所学生修业至少

完成所上所定应修课程,并获得应修学分数.

完成论文初稿者.

补修入学考英文不及格之学分,或可依「国立云林科技大学办理学生抵免学分要点」之第七条条件,免修研究所专技英语阅读课程.

三,申请时,应检齐下列各项文件:

学位考试申请书.

学位考试申请审核表.

历年成绩表一份.

学位论文初稿及提要.

四,经指导教授与所长同意後,於学位考试申请期限前报请学校核备.

五,学生应确实依照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撰写论文.

第十二条学位考试委员会

硕士学位考试应组织一学位考试委员会办理之.学位考试委员会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考试委员会由指导教授建议校内外与硕士学位候选人所提研究论文相关之教授或专家三至五人,经所长取得各考试委员同意,报请校长核准後聘任组成.其中校外委员须占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会之召集人由所长指定,指导教授不得担任召集人.

二,考试委员应具备之资格,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位考试及成绩评定

学位考试及成绩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研究生申请学位考试核准备案後,研究生应检具缮印之硕士论文分送各考试委员审阅,择期办理有关学位考试事宜.

二,考试委员缺席时,不得以他人代理.学位考试至少须有三位委员出席,其中校外委员至少须占三分之一,否则不得举行考试,已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采认.

三,学位考试日程相关规定:

(一)学位考试每学期举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历规定.学位考试得因故延期,惟须在规定延长修业年限内举行.

(二)已申请学位考试之研究生,若因当特殊事故无法於该学期内完成学位考试时,於学校行事历规定学期结束日之前,须报请学校撤销该学期学位考试之申请.逾期未撤销亦未举行考试者,以一次不及格论.

(三)学位考试举行後,本所应俟研究生缴交附有考试委员签字同意之论文後,始得将各该生学位考试成绩送教务处登录,惟至迟应於学校规定日期前送达,逾期以一次不及格论.

四,学位考试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不及格者,得於次学期後,修业年限未届满前申请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如前次学位考试未通过而更换论文题目者,视同更换论文指导,得依前述「论文指导教授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论文指导教授.

五,学位考试时,必须评定成绩,不得以「预备会」或「审查会」名义,而不予评定成绩.其未评定成绩者,以考试不及格论.

六,指导教授应於考生论文修正完毕,口试委员均签名认可後,於「指导教授栏」签名,指导教授签名後,考生应持完稿至所办公室,经检视撰写规格均符合规定後,由所长在「所长栏」内签名.

第十四条毕业及毕业成绩

一,本所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项规定者,准予毕业.

(一)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科目与学分.

(二)通过本修业要点规定之各项考试.

(三)操行成绩各学期均及格.

(四)缴交依教育部规定格式缮改装订之论文一册及摘 要电子档.

二,毕业成绩为历年所修习各科目之平均成绩及学位考试成绩之平均.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

合於前条准予毕业规定之硕士班研究生,经报请教育部核准硕士学位资格,由本校发给学位证书,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修改

本学位考试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法令办理,并因前项法令之变更而当然修改.本修业要点得因本所教学研究及学术发展之需要,得经所务会议决议後加以修改.

第十七条执行

本学位考试细则自本所所务会议三分之二本所专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师出席,过半数同意通过,报经学校核准後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修业要点共有条文十七条,以下空白)

硕士班先修课程审核办法

国立云林科技大学会计系先修课程审查办法

92.3.31系务会议修订通过

95.1.11系务会议修订通过

96.4.18系务会议修订通过

97.3.28系务会议修订通过

一,为促使就读本系学生,具有会计学等基本知识,以利会计专业知识之学习,特订定本办法.

二,硕士班先修课程不计入毕业学分,但为毕业必备条件.

五,本系硕士班(不含硕士在职专班)之先修课程为「审计学」,「税务法规」2科,须於修业期间完成补修或通过考试.

六,硕士班先修抵免规定:

1.入学前己修毕课程,请填妥先修课程抵免申请书,并检附成绩单或学分证明书正本,於开学後一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交回系办公室.(先修课程抵免之申请,在学期间以一次为限,故请同学务必於申请时,一次将所有可申请之科目,皆填写完整.)

2.修习本系所「审计学」,「税务法规」学分班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者.

3.以修习其它学校学分班及相关课程申请免修者,需填具先修课程抵免申请书并检附成绩证明送请系主任审核.

七,本办法经系务会议通过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选课注意事项

国立云林科技大学会计系99学年度硕士班选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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