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相关论文范文,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相关论文的格式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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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819

【实施日期】19991001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 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幼儿 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的在职教师,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 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

第四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参 加继续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 义务.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统筹安排,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 ,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坚持以业余,自学和短 期脱产培训为主,辅以其他多种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中小学教师培训 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的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 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在同一周期内,教 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的职务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为主的 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 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 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办学单位和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 育的办学资格,建立,完善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检查,督导全省各 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负责本级教师培训 基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继续 教育计划.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由各级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承 担.

普通师范院校也应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采 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方法解决.具体经费来源包括 :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 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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