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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相关论文范本,与电大法学本科文题目成人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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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满足主体的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3,具有价值,财产上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4,能为人类所支配,财产能被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占有,控制和支配,5,具有流通性,不仅可以为一个主体享有,可以通过流转为其他主体享有.认识了财产的基本特征,接下来分析一下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的这些共同特征呢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于人身以外的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的,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编程构筑,网民的随机操作等智力劳动创造出来,并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即电脑和网络设置为人们所控制支配,网络运营商可以随时支配,修改,删除,控制网络虚拟财产参数,而网民也可随着操作时间和投入,改变网络虚拟财产的参数.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加密的方式被运营商或者网民个人控制占有,排除他人侵占.这样的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网民进行网络游戏的乐趣,能够满足网络运营商网络经营获得经营利润的需要.而获取这些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付出一定的金钱或劳动,现实中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能够在网民之间交换,甚至交易.因而具备了财产的一般特征,具有一般的财产性质,应当认定属于财产.

本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具备真正的物质实体形态,只是"一堆电脑信息数据",这些"数据"本身虽不具有价值,也没有固定的衡量标准,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在获得网络虚拟财产时必须投入一定的金钱和精力,这其中不仅包括上网费用以及购买网络各类游戏卡的费用,各类通讯软件的包月费,各类工具软件的注册费等,而且还要花费相当的精力在网上不断使用自己所"注册"的ID号,使其"注册"的ID号不断"升级"已获得更高级别的网络虚拟财产.再者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和现实中的可转让性,如网民可以将网络游戏的"装备"在网络上进行交换和交易,通讯软件提供商和运营商将各类附有吉祥的通讯软件以超过普通软件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注册给网络用户,更有甚者在网络上已经出现"玩家"通过发布信息出售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了,而购买此虚拟财产的支付手段则当然不让的使用了现实生活中的合法真实货币,且各级别的网络虚拟财产与人民币还有着不同"汇率".而目前我国暂时没有象韩国那样有专门的法律禁止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行法定原则,这种交易是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就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以目前最流行的网络游戏《传奇》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38级需花费上网费和购买游戏卡的费用约数千元人民币,游戏中的一把极品"屠龙宝刀"可以卖到一万元到二万元人民币,一套顶级"盔甲","手镯"也都有着不菲的价值,在利益的驱动下已经出现了专门替人"练功"或者以出售虚拟宝物,ID号谋生的职业游戏人,并且数量不断增多.另外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正日渐形成,如不少游戏网站开辟专区以便自由询价交易,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会发现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的情况.而以上种种现状在我国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禁止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网络虚拟世界这种特殊环境中的一种无形财产,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意义,应该认定为是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中无形财产的一种.可以归纳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中的"其他合法财产"之列.

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

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3].而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法律关系中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客体后,就必须由法律予以确认和规范,即应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确认与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发展趋势.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网络世界新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全新的课题.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普及,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内的网络虚拟世界中的各类纠纷逐渐增多.原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明显存在着滞后的现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的立法步伐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1,国际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均都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如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而就在近期,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都表明国际上目前都普遍开始重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以规范网络运营环境,加快网络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这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外部国际环境.

2,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现状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正在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方面也作出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就我国而言,目前虽然在立法上还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明确加以确认与保护,但是在某些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已经将网络虚拟财产适用为网络无形财产加以一定的确认与保护.如2003年2月,网络游戏《红月》的一位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在游戏中的所有装备被盗,于是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据此,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法院判令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这就是大多数法学专家和网络人士所称的"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4].介于目前我国网络产业飞速发展,而网络产业的管理却不够严格的行业状况,网络虚拟财产频繁被盗,但其侵害性质基本达不到"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工商,物价等部门对网络虚拟财的价值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对网络虚拟财产认知程度普遍提高,法学专家和网络人士纷纷呼吁,应该尽快由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明确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2003年12月25日,19名律师联合署名将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这也是全国首例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意义.网络虚拟财产既然具有了财产性质,就应当被法律调整与保护,而现实社会中的几大因素使得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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